正文 第五章 漁船作業中的避讓(2 / 2)

2.圍網漁船《條例》對圍網漁船間的避讓關係規定,

(1)《條例》規定,圍網漁船在追捕同一起水魚群時,隻要有一船已開鉍放網,他船就不得有妨礙該放網箱的正常作業的行動。

(2)網漁船圍捕探魚儀搜索到魚群,但不得搶圍他船用魚群指示標(燈)所指示、並準備圍捕的魚群。

(3)圍網船組在燈誘魚群時,後下燈的船組先下燈的船組之間的距離,應不少於1000米。

(4)拖燈誘魚的船應避讓漂燈誘魚和錨泊燈誘魚的船。

(5)在起網過程中,底網已絞起的船應盡可能避讓底網未絞起的船;同是底網已絞起的船,有帶圍的船應避讓無帶圍的船;起(撈)魚的船應避讓正在絞(吊)網的船。

3.漂流漁船:漂流漁船在放出漁具時,應與同類漁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並盡可能做到同向作業。當雙方漁具有可能發生糾纏時,各應主動起網,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互相避開。

第三節號燈、號型和燈光信號

為了統一執行《規則》5對漁船號燈、號型及燈光信號的有關規定。《條例》對各類漁船在作業過程中,應顯示的號燈、號型和燈光信號做了補充規定。

一、帶圍船

帶圍船是配合圍網漁船從事捕魚作業的船舶。在起網過程中,當帶圍船拖帶起網船時,應顯示圍網作業漁船的號燈、號型,當有他船臨近時,可向拖纜方向照射探照燈。

二、航測魚群的圍網漁船

圍網船在拖帶燈船或舢舨進行收索或追捕魚群的過程中,應顯示瓶帶船的號燈、號型;當開始放網時,應顯示網漁圍船的號燈、號型。

三、燈誘中的圍網漁船

從事拖燈誘魚、漂燈誘魚和錨泊燈誘的船舶(燈光船或圍網漁船),應按《規則》規定顯示非拖網漁船的號燈、號型,拖燈誘魚的船舶還應顯示舷燈和尾燈。

四、脫離漁具的漂流中的漁船

對拖網漁船中,等待對船起網而在海麵浮動的一船、脫離定置漁具在水麵浮動的漁船,以及其它脫離漁具的漂流中的漁船,應顯示在航船的號燈。

五、運輸船

傍靠於圍網漁船或其網圈旁,直接從網中起魚的運輸船,應顯示圍網漁船的號燈、號型。

運輸船靠在拖網中的漁船旁或在海上浮動轉運魚貨時,應按《規則》顯示“操縱能力受限製的船舶”的號燈、號型。

六、夜間放網時的圍網漁船

圍網漁船在夜間放網時,應在網圈上顯示五隻以上間距相等的白色閃光燈。如不能按規定顯示,亦應盡可能使網圈上有燈光或至少能表明該網圈的存在。

七、漂流漁船

除顯示《規則》規定的號燈、號型外,還應在網具上顯示下列信號:

①日間每隔不大於500米的間距,顯示頂端有紅色三角旗的標誌一麵;其遠離船的一端,應垂直顯示紅色三角旗兩麵。

②夜間每隔不大與1000米的間距,顯示白色燈一盞,在遠離船的一端顯示紅色燈一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