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海洋環境管理體製
海洋環境管埋工作,包括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工作,海洋環境科學研究工作,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等。這些工作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主管,國家有關部門分工負責,中央和地方分級管理。這些部門和地方的分工是,
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即國家環境保護局,是全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國家海洋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安全監督局、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分工管理海洋環境工作。
國家海洋管理部門~即國家海洋局。負責組織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研究機構,進行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開展海洋環境科學研究,是防止海洋石油勘探並發和海洋汙染損害海洋環境的主管機構。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廢棄物的排放,井噴、漏油等汙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海洋傾倒廢棄物的審批,監督檢查,事故處理等負責。
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港水域船舶排汙的監督和漁業港區水域,漁業水域的監視。
軍用船舶排汙監督和軍港水域監視,由軍隊環境保護部門負責。
第四節《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管理條例》
一、條例的製定和適用範圍
為了更好地執行《海洋環境保護法》,還必須製定一批有助於《海洋環境保護法》執行的具體條例和標準,製定《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就是其中之一。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中國籍船舶,外國籍船舶及船舶的經營人、所有人。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海港內的一切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上自然保護區排放油類、油性混合物、廢棄物和其它有毒害。”並對海洋中的排放做了速度和含量的限製。一般情況在批準的區域內航行中,瞬時排放率不大於60升每海裏,汙水的含油量不大於15毫克每升。在退潮時船上油水分離設備,過濾係統和排油監控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條例就船舶防汙文書及防汙設備,油類,油汙水作業,裝載危險貨物,船舶垃圾,使用船舶傾倒廢棄物,船舶修造打撈和拆船工程等都作了規定。防汙文書油類記錄簿。150總噸以上油輪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輪要求必須配備。防汙設備對150總噸以上油輪和400總噸以上非油輪要配有油水分離器,生活汙水處理艙廢物儲集容器;直接通岸或船對船排放含油、含毒液體,以及生活汙水和標準接頭;清洗貨艙和汙油的設備;油水界麵探測器等。對於不是150總噸的油輪和不是400總噸的非油輪,要求配備專用汙物容器,用於回收殘油、廢油等。
條例規定船舶發生油類、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物質,造成海域汙染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控製和消除汙染,並盡快向就近主管機關報告發生地點、時間、汙染麵積、汙染源、采取措施等。
條例還就船舶汙染事故的損害賠償、處罰與獎勵等法律問題作了規定。凡由於船舶違反規定,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處以警告、罰款及限期治理。對船舶發生事故,能主動檢舉、揭發,積極提供證據,或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汙染損害有突出成績的個人,應給予表揚或獎勵。
條例又規定了防止船舶汙染海域環境的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國家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漁港水域內行使條例規定的主管機關職權。
三、條例的法律製裁
製裁的意義法律製裁是法律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法律武器,是鞏固我國社會主義法製的法律保證。本《條例》更需要以法律為武器,確保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正常進行。
法律製裁《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對船舶所有人的罰款最高額為人民幣10萬元。但對下列情況之一者,最高額為人民幣1000元,
未經批準擅自使用消油劑;
未按規定配備《油類記錄簿》;
《油類記錄簿》的記載非正規化,或記載事實;
阻撓港務監督檢查:對有直接責任者的船員或其他個人,應予以教育,情節嚴重的也可罰款但所罰款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第四十九條還規定了“當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五節港章
―、製定港章的目的
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漁業港口的秩序、整潔,加強對漁業船舶、船員的技術監督,充分發揮漁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各港口均根據本港的實際情況需要製定本港港章。
二、主管機關及職權範圍
各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監督(處、站)是代表國家行使對漁業船舶執行國際、國內港航法規,維護港口秩序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的職權範圍:對漁業船舶進行注冊登記,監督漁業船舶人員和安全設備的配備,對職務船員進行考試審核、發證,對進出港口的船舶進行簽證,征收港航費,監督檢查漁業船舶的技術狀況,維護港口秩序,負責本轄區的海灘救助,監督漁業航道、航標符合安全的要求,發布航行通告、警告,調查處理漁業船舶的海損事故,監視、保護漁港-水域不被汙染。協助、代理保險公司開展漁船保險。
三、港章的適用範圍
凡進出漁港的一切船舶,包括台、港澳地區及外國船船必須遵守港章規定,接受漁港監督(港務監督)的指揮、調動、檢查。
四、港章的基本內容
根據港區麵積,水深,泊位,作業情況,可劃分出若幹個小的區域,明確表示出管理權限及各種不同船舶應停靠的位子;
港章還就本港的實際情況,規定船舶在港區內航行、拖帶應懸掛的號燈、號型及航法;
港章明確規定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漁港監督人員有權禁止船隻進出港口:
①船舶處於不適航狀態;
②載重超過載重線多
③未采取安全措施及未經批準裝卸載運危險品;
④違章搭客、未標明船名、船號的船隻;
⑤船員配額不是或無合格證書;
⑥遇有惡劣天氣影響安全航行;
⑦船舶發生海損事故,有責任糾紛未經處理者;
⑧其它需要禁止航行的情況
港章規定進出港口船舶必須處於適航狀態,並要及時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進出口簽證。並根據本港的一些船隻情況做出一些特殊規定。
例,對早出晚歸的本船籍港的船舶規定了在一定時間內需簽證一次,及過境船舶已有出發港簽證,臨時避風進另一港口的可以不再簽證。
港章還就港口秩序及漁船防汙都做了明確規定,和處罰辦法對港內及港區附近的施工,作需要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規定。
港章還對一些違章船舶的違章處理,作了詳細的規定,並對違章者做出:“如對處罰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體現了漁民的民主權利。”
對模範執行港章和港航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做出了可以給予榮譽、精神、物資獎勵。並說明了一些沒有專門規定的有關船舶避碰信號,均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和國際通用信號規定執行。
各港的港章解釋權屬於各個港口的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