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1.1為規範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章程》,製定本規則。
1.2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的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證券交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證券交易采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報盤係統及相關的通信係統等組成。
2.1.2本所設置交易大廳。本所會員(以下簡稱“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進入交易大廳的,僅限下列人員: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第二節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權
2.2.1會員及本所認可的機構進入本所市場進行證券交易的,須向本所申請取得相應席位和交易權,成為本所交易參與人。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本所申請開設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進行證券交易。
2.2.2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是指交易參與人據此可以參與本所證券交易,亨有用行使相關交易權利,並接受本所相關交易業務管理的基本單位。
2.2.3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交易權限等管理細則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1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4.2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5:00為連續競價時間,開市期間停牌並複牌的證券除外。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4.3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證券買賣
第一節一般規定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托後,應當按照委托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托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托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托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會員通過其擁有的參與者交易業務單元和相關的報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動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結果及其他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
3.1.3會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3.1.4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實行一級交易商製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節指定交易
3.2.1本所市場證券交易實行全麵指定交易製度,境外投資者從事B股交易除外。
3.2.2全麵指定交易是指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的投資者必須事先指定一家會員作為其買賣證券的受托人,通過該會員參與本所市場證券買賣。
3.2.3投資者應當與指定交易的會員簽訂指定交易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指定交易協議一經簽訂,會員即可根據投資者的申請向本所交易主機申報辦理指定交易手續。
3.2.4本所在開市期間接受指定交易申報指令,該指令被交易主機接受後即刻生效。
3.2.5投資者變更指定交易的,應當向已指定的會員提出撤銷申請,由該會員申報撤銷指令。對於符合撤銷指定條件的,會員不得限製、阻撓或拖延其辦理撤銷指定手續。
3.2.6指定交易撤銷後即可重新申辦指定交易。
3.2.7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項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委托
3.3.1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即成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以下簡稱“客戶”)。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3.2客戶可以通過書麵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3.3客戶通過自助委托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托協議。
3.3.4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托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托數量;
(五)委托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3.5客戶可以采用限價委托或市價委托的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限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市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3.6客戶可以撤銷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被撤銷和失效的委托,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3.8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節申報
3.4.1本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每個交易日9:20至9:25的開盤集合競價階段,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撤單申報;其他接受交易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指令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接受申報時間。
3.4.2會員應當按照客戶委托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4.3本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4.4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價申報:
(一)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最優五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二)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方實時五個最優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逐次成交,剩餘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交的,按本方最優報價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報撤銷;
(三)本所規定的其他方式。
3.4.5市價申報隻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製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3.4.6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等內容。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營業部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申報指令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3.4.7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基金、權證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基金、權證時,餘額不足100股(份)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4.8競價交易中,債券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手或其整數倍。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麵值債券為1手,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以人民幣1000元標準券為1手。
3.4.9股票、基金、權證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萬手,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5萬手。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3.4.10不同證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權證為“每份權證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麵值債券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債券買斷式回購為“每百元麵值債券的到期購回價格”。
3.4.11A股、債券交易和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權證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01美元,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為0.005元。
3.4.12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各類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4.13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製,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股票、基金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製:
(一)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閉式基金;
(二)增發上市的股票;
(三)暫停上市後恢複上市的股票;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4.14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製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製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3.4.15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證券,集合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股票交易申報價格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20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