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債券交易申報價格最高不高於前收盤價格的150%,並且不低於前收盤價格的70%。集合競價階段的債券回購交易申報無價格限製。
3.4.16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證券,連續競價階段的有效申報價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報價格不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的110%且不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的90%;同時不高於上述最高申報價與最低申報價平均數的130%且不低於該平均數的70%;
(二)即時揭示中無買入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低者視為前項最高買入價格;
(三)即時揭示中無賣出申報價格的,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價格、最新成交價格中較高者視為前項最低賣出價格。當日無交易的,前收盤價格視為最新成交價格。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申報價格限製的規定。
3.4.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參與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的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本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節競價
3.5.1證券競價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在規定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2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第六節成交
3.6.1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6.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的價格;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價格。
兩個以上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仍有兩個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報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中間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6.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價格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6.4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範圍內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3.6.5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係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並經理事會同意,可以采取適當措施,並向證監會報告。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6.6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3.6.7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第七節大宗交易
3.7.1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
(四)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萬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0萬元;
(五)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7.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
3.7.3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意向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等。
成交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代碼、證券賬號、買賣方向、成交價格、成交數量等。
3.7.4意向申報應當真實有效。申報方價格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規定的最低價格買入或最高價格賣出;數量不明確的,視為至少願以大宗交易單筆買賣最低申報數量成交。
3.7.5當意向申報被會員接受(包括其他會員報出比意向申報更優的價格)時,申報方應當至少與一個接受意向申報的會員進行成交申報。
3.7.6有漲跌幅限製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當日漲跌幅價格限製範圍內確定。
無漲跌幅限製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7.7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係統提出成交申報,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成交申報一經本所確認,不得變更或撤銷,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
3.7.8會員應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7.9本所債券大宗交易實行一級交易商製度。
3.7.10大宗交易經本所認可的會員,可以擔任交易商,通過本價大宗交易係統進行債券雙邊報價業務。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該證券成交總量。
3.7.11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屬於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成交量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的名稱等信息;屬於債券和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證券名稱、成交價和成交量等信息。
第八節債券回購交易
3.8.1債券回購交易包括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和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等。
3.8.2債券買斷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將債券賣給購買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賣方再以約定價格從買方購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的交易。
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的同時,將相應債券以標準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準券數量為融資額度而進行的質押融資,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8.3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曆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開盤價與收盤價
4.1.1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格。
4.1.2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1.3證券的收盤價為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複牌
4.2.1本所對上市證券實行掛牌交易。
4.2.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予以摘牌。
4.2.3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決定停牌,直至相關當事人作出公告當日的上午10:30予以複牌。
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停牌證券的複牌時間。
4.2.4本所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交易的證券實施特別停牌並予以公告,相關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書麵報告。
特別停牌及複牌的時間和方式由本所決定。
4.2.5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2.6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複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複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集合競價期間不揭示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虛擬未匹配量。
4.2.7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複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8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複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或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除權與除息
4.3.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3.2除權(息)參考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流通股份變動比例1\\÷(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據申請決定調整除權(息)參考價格計算公式,並予以公布。
除權(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息)參考價。
4.3.3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格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節一般規定
5.1.1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本所及時編製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予以發布。
5.1.3本所市場產生的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將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5.1.4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即時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