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每個交易日9:15至9:25開盤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匹配量和虛擬未匹配量。
5.2.2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格、最新成交價格、當日最高成交價格、當日最低成交價格、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
5.2.3首次上市證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格為其發行價,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5.2.4即時行情通過通信係統傳輸至各會員,會員應在本所許可的範圍內使用。
5.2.5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三節證券指數
5.3.1本所編製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5.3.2證券指數的編製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
5.3.3證券指數設置和編製的具體方法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四節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5.4.1有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股票(基金);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隻股票(基金)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股票(基金);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格-當日最低價格)\/當日最低價格×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股票(基金);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份額)\/流通股數(份額)×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對應分類指數包括本所編製的上證A股指數、上證B股指數和上證基金指數等。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股票、封閉式基金,本所公布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5.4.2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告該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股票和米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股票、封閉式基金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形。
異常波動指標自複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對3.4.13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股票、封閉式基金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5.4.3本所根據第4.2.4條對證券實施特別停牌的,根據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數量和買入、賣出金額;
(二)股份統計信息;
(三)本所認為應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5.4.5根據市場發展需要,本所可以調整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的內容。
第六章交易行為監督
6.1本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六)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一)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6.2會員及其營業部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6.3出現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重大影響的,本所可采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相關交易情況等資料;如異常交易涉及投資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關材料。
6.4會員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6.5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麵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交書麵承諾;
(四)限製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六)上報證監會查處。
如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向本所提出複核申請。複核期間不停止相關措施的執行。
第七章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7.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術故障;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7.2出現行情傳輸中斷或無法申報的會員營業部數量超過營業部總數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7.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7.1條、第7.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會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7.4本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
7.5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複交易。
7.6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後當日恢複交易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接受申報,在恢複交易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交易。
7.7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采取的相應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交易糾紛
8.1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8.2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8.3客戶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應當協調處理。
第九章交易費用
9.1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代其進行證券買賣的會員交納傭金。
9.2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會員費、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9.3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紀律處分
10.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在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
(二)在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者限製交易;
(四)取消交易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會員對前條(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11.1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的其他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
11.2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11.3本所有關股票、基金交易異常波動的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本規則執行。
11.4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市場:指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市場。
(二)上市交易:指證券在本所掛牌交易。
(三)委托: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四)申報:指會員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五)標準券:指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六)最優價:指集中申報簿中買方的最高價或賣方的最低價。集中申報簿指交易主機中某一時點按買賣方向以及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報隊列。
(七)虛擬開盤參考價格:指特定時點的所有有效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虛擬成交並予以即時揭示的價格。
(八)虛擬匹配量:指特定時點按照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成交並予以即時揭示的申報數量。
(九)虛擬未匹配量:指特定時點不能按照虛擬開盤參考價格虛擬成交並予以即時揭示的買方或賣方剩餘申報數量。
11.5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1.6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1.7本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