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1.1為規範證券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章程》,製定本規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1.3證券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投資者交易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1.5證券交易采用無紙化的集中交易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場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本所為證券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及設施。交易場所及設施由交易主機、交易大廳、交易席位、報盤係統及相關的通信係統等組成。
2.1.2經本所同意,會員可以通過其派駐交易大廳的交易員進行申報。
除經本所特許外,進入交易大廳的,僅限於下列人員:
(一)登記在冊交易員;
(二)場內監管人員。
2.1.3本所對會員實施交易權限管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節交易品種
2.2.1下列證券可以在本所市場掛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債券;
(四)債券回購;
(五)權證;
(六)經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三節交易時間
2.3.1本所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國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場休市。
2.3.2證券采用競價交易方式的,每個交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7為連續競價時間,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竟價時間。
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2.3.3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三章證券買賣
第一節一般規定
3.1.1會員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托後,應當按照委托的內容向本所申報,並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會員接受投資者買賣委托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會員交付其委托會員賣出的證券或其委托會員買入證券的款項,會員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證券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證券。
3.1.2會員通過報盤係統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並按本規則達成交易,交易記錄由本所發送至會員。
3.1.3會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3.1.4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在交收前不得賣出,但實行回轉交易的除外。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後,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3.1.5債券、債券回購實行當日回轉交易,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3.1.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實行主交易商製度,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
第二節委托
3.2.1投資者買賣證券,應當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並與會員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協議生效後,投資者為該會員經紀業務的客戶。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按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辦理。
3.2.2客戶可以通過書麵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應當按相關規定操作。
3.2.3客戶通過自助委托方式參與證券買賣的,會員應當與其簽訂自助委托協議。
3.2.4除本所另有規定外,客戶的委托指令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證券賬戶號碼;
(二)證券代碼;
(三)買賣方向;
(四)委托數量;
(五)委托價格;
(六)本所及會員要求的其他內容。
3.2.5客戶可以采用限價委托或市價委托的方式委托會員買賣證券。
限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證券,會員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證券;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證券。
市價委托是指客戶委托會員按市場價格買賣證券。
3.2.6客戶可以撤銷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被撤銷和失效的委托,會員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客戶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證券。
3.2.8會員向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申報
3.3.1本所接受會員競價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每個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機不接受參與競價交易的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撤銷申報經本所交易主機確認方為有效。
每個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隻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本所可以調整接受會員申報的時間。
3.3.2會員應當按照接受客戶委托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本所申報。
3.3.3本所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
3.3.4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
(三)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四)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
(五)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類型。
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本方最優價格申報,以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隊列的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
最優五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最優五個價位的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即時成交並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全額成交或撤銷申報,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格,如與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所有申報隊列依次成交能夠使其完全成交的,則依次成交,否則申報全部自動撤銷。
3.3.5市價申報隻適用於有價格漲跌幅限製證券連續競價期間的交易。其他交易時間,交易主機不接受市價申報。
3.3.6本方最優價格申報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其他市價申報類型進入交易主機時,集中申報簿中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3.3.7限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價格內容。
市價申報指令應當包括申報類型、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席位代碼、買賣方向、數量等內容。
申報指令應當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3.3.8通過競價交易買入股票或基金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賣出股票或基金時,餘額不足100股(份)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3.3.9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債券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買入、賣出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張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
賣出債券時,餘額不足10張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債券以人民幣100元麵額為1張。債券質押式回購以100元標準券為1張。
3.3.10股票(基金)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0萬股(份),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竟價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不超過10萬張。
3.3.11不同證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計價單位。股票為“每股價格”,基金為“每份基金價格”,債券為“每百元麵值的價格”,債券質押式回購為“每百元資金到期年收益”。
3.3.12A股、債券、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基金交易為0.001元人民幣;B股交易為0.01港元。
3.3.13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和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
3.3.14本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製,漲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和*ST股票價格漲跌幅比例為5%。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漲跌幅比例)。
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實行價格漲跌幅限製: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
(二)增發股票上市的;
(三)暫停上市後恢複上市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經證監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證券的漲跌幅比例。
3.3.15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證券,在價格漲跌幅限製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漲跌幅限製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買賣有價格漲跌幅限製的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超過有效競價範圍的有效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範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3.16買賣無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證券,超過有效競價範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範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申報,參加競價。
3.3.17申報當日有效。每筆競價交易的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但第3.3.4條第(三)、(四)、(五)項市價申報類型除外。
第四節競價
3.4.1證券競價交易采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4.2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連續競價期間未成交的買賣申報,自動進入收盤集合競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