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有漲跌幅限製證券集合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與漲跌幅限製範圍一致。
中小企業板股票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3%。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有效競價範圍調整為前收盤價的上下3%。其他有漲跌幅限製證券連續競價期間有效競價範圍與漲跌幅限製範圍一致。
有效競價範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3.4.4無漲跌幅限製證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確定有效競價範圍:
(一)股票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二)債券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上下3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竟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
(三)債券質押式回購非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100%,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0%。
3.4.5無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證券在開盤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連續競價開始時,按下列方式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一)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高買入申報價高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高買入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二)有效競價範圍內的最低賣出申報價低於發行價或前收盤價的,以最低賣出申報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範圍。
3.4.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證券的有效競價範圍。
第五節成交
3.5.1證券競價交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入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入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集合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格;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距前收盤價最近的價格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3.5.3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3.5.4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規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係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本所認定,可以采取適當措施。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5依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本所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準。
3.5.6會員間的清算交收業務由本所指定的登記結算機構負責辦理。
第六節大宗交易
3.6.1在本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二)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萬元港幣;
(三)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
(四)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l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麵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五)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1萬張(以人民幣100元麵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六)多隻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隻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於20萬股。
(七)多隻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隻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00萬份。
(八)多隻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於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隻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於1.5萬張。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
3.6.2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3大宗交易的申報包括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
意向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本方席位代碼等內容。意向申報是否明確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由申報方自行決定。
成交申報指令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買賣方向、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對手方席位代碼等內容。
3.6.4有價格漲跌幅限製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該證券當日漲跌幅價格限製範圍內確定。
無價格漲跌幅限製證券的大宗交易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3.6.5買賣雙方達成協議後,向本所交易主機提出成交申報,成交申報的交易價格和數量必須一致。
3.6.6每個交易日15:00至15:30,交易主機對買賣雙方的成交申報進行成交確認。
成交申報一經本所確認,不得變更或撤銷,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
3.6.7會員應當保證大宗交易參與者實際擁有與意向申報和成交申報相對應的證券或資金。
3.6.8大宗交易不納入本所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證券成交總量。
3.6.9每個交易日大宗交易結束後,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所在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
第七節債券回購交易
3.7.1債券回購交易可以采取質押式回購交易等方式。
3.7.2債券質押式回購交易是指,債券持有人在將債券質押並將相應債券以標準券折算比率計算出的標準券數量為融資額度向交易對手方進行質押融資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回購期滿後返還資金和解除質押的交易。
3.7.3債券回購交易的期限按日曆時間計算。如到期日為非交易日,順延至下一個交易日結算。
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轉托管
4.1.1投資者可以以同一證券賬戶在多個證券營業部買入證券。
4.1.2投資者買入的證券可通過原買入證券的席位委托賣出,也可以向原買入證券的席位發出轉托管指令,轉托管完成後,在轉入的席位委托賣出。
轉托管的具體規則,由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製定。
第二節開盤價與收盤價
4.2.1證券的開盤價為當日該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
4.2.2證券的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產生開盤價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4.2.3證券的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收盤集合競價不能產生收盤價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鍾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三節掛牌、摘牌、停牌與複牌
4.3.1本所對上市證券實施掛牌交易。
4.3.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依法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本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股票、封閉式基金交易出現第5.4.3條規定的異常波動的,本所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作出公告的當日10:30複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的,在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複牌。
4.3.4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對相關證券實施停牌,發布公告,並根據需要公布相關交易、股份統計信息。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應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時公告。
停牌及複牌的時間,由本所決定。
4.3.5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行情信息中無該證券的信息。
4.3.6證券開市期間停牌的,停牌前的申報參加當日該證券複牌後的交易;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複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但不揭示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集合競價產生開盤價後,以連續競價繼續當日交易。
4.3.7證券的掛牌、摘牌、停牌與複牌,本所予以公告。
4.3.8證券掛牌、摘牌、停牌與複牌的其他規定,按照本所上市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節除權與除息
4.4.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本所在權益登記日(B股為最後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4.4.2除權(息)參考價的計算公式為:
除權(息)參考價=(前收盤價-現金紅利)+配(新)股價格×
流通股份變動比例I\\÷(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證券發行人認為有必要調整上述計算公式時,可向本所提出調整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據申請調整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並予以公布。
除權(息)日即時行情中顯示的該證券的前收盤價為除權(息)參考價。
4.4.3除權(息)日證券買賣,按除權(息)參考價作為計算漲跌幅度的基準,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一節一般規定
5.1.1本所每個交易日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本所及時編製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通過本所網站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