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本所交易信息歸本所所有。未經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使用和傳播。
經本所許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證券交易信息的管理辦法,本所另行製定。
第二節即時行情
5.2.1集合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集合競價參考價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連續競價期間,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實時最高五個價位買入申報價和數量、實時最低五個價位賣出申報價和數量等。
5.2.3首次上市股票、債券上市首日,其即時行情顯示的前收盤價為其發行價,基金為其前一日基金份額淨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5.2.4即時行情通過本所許可的通信係統傳輸,會員應在本所許可的範圍內使用。
5.2.5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第三節證券指數
5.3.1本所編製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證券指數,以反映證券交易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的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發布。
5.3.2證券指數的設置和編製方法,本所另行製定。
第四節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5.4.1有價格漲跌幅限製的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別公布相關證券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達到±7%的各前三隻證券;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公式為: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隻證券漲跌幅-對應分類指數漲跌幅
(二)日價格振幅達到15%的前三隻證券;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
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三)日換手率達到20%的前三隻證券;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
換手率:成交股數\/流通股數×100%
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A股股票(中小企業板股票除外)、中小企業板股票、B股股票、封閉式基金的對應分類指數是指本所編製的深證A股指數、中小企業板指數、深證B股指數和深證基金指數。
5.4.2第3.3.14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製股票,本所公布其當日買入、賣出金額最大的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買入、賣出金額。
5.4.3股票、封閉式基金競價交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屬於異常波動,本所分別公布其在交易異常波動期間累計買入、賣出金額最大五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其各自累計買入、賣出金額:
(一)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15%的;
(三)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均換手率與前五個交易日的日均換手率的比值達到30倍,並且該證券連續三個交易日內的累計換手率達到20%的;
(四)本所或證監會認為屬於異常波動的其他情況。
異常波動指標自複牌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3.3.14條規定的無價格漲跌幅限製股票不納入異常波動指標的計算。
5.4.4證券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席位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第六章交易行為監督
6.1本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一)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二)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權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四)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五)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六)頻繁申報或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七)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成交價格;
(八)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九)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十)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十一)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十三)本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行為。
6.2會員發現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可能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秩序的,應當予以提醒,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6.3出現第6.1條所列異常交易行為之一,且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影響的,本所可采取非現場調查和現場調查措施,要求相關會員及其營業部提供投資者開戶資料、授權委托書、資金存取憑證、資金賬戶情況說明、相關交易情況說明等資料。本所也可以要求相關投資者提供資料。
6.4會員及其營業部、投資者應當配合本所進行相關調查,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6.5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本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或書麵警示;
(二)約見談話;
(三)要求提交書麵承諾;
(四)限製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五)報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六)上報證監會查處。
對第(四)項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相關措施執行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行。
第七章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7.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本所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術故障;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7.2出現無法申報的席位數量或行情傳輸中斷的營業部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或營業部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本所可以實行臨時停市。
7.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7.1條、第7.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
7.4本所對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決定予以公告。
7.5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複交易。
7.6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前交易主機已經接受的申報在當日有效。交易主機在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期間繼續接受申報,在恢複交易時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
7.7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采取的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交易糾紛
8.1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8.2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8.3投資者對交易有疑義的,會員有義務協調處理。
第九章交易費用
9.1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會員交納傭金。
9.2會員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席位費、會員費、交易經手費及其他費用。
9.3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紀律處分
10.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暫停或限製交易;
(四)取消交易資格;
(五)取消會員資格。
10.2會員對前條第(二)、(三)、(四)、(五)項處分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處分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本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相關處分的執行。
第十一章附則
11.1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債券回購、權證等品種的交易,本所相關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1.2本規則中所述時間,以本所交易主機的時間為準。
11.3本規則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一)市場:指本所設立的證券交易市場。
(二)交易席位:指由本所提供並經會員申請獲得的參與本所證券交易的專用設施。
(三)委托: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四)申報:指會員向本所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五)標準券:指由不同債券品種按相應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確定可利用質押式回購交易進行融資的額度。
(六)集中申報簿:指交易主機某一時點有效競價範圍內按買賣方向以及價格優先、時間優先順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報隊列。
對手方(本方)隊列最優價格是指集中申報簿中買方的最高價或賣方的最低價。
(七)集合競價參考價格: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開盤價格。
(八)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虛擬成交數量。
(九)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時集中申報簿中在集合競價參考價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競價參考價虛擬成交的買方或賣方申報剩餘量。
11.4本規則未定義的用語的含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有關業務規則確定。
11.5本規則所稱“超過”、“低於”、“不足”不含本數,“達到”含本數。
11.6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準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1.7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1.8本規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