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足聯決議
在國際比賽中,必須委派一名第二裁判員。
第七章計時員及第三裁判
職責
比賽應指派一名計時員及一名第三裁判。計時員與第三裁判的座位應設在換人區相同一邊的球場外中線處。
計時員與第三裁判應配備適用的碼表(定時器)和可顯示累計犯規次數的計數器,這些器具應由安排比賽球場的協會或俱樂部提供。
計時員
*確定比賽時間和第八章規定的相符合。
1比賽開始後,開始計時。
2當球在比賽外,停止計時。
3踢界外球、擲球門球、角球、罰球點球或第二罰球點球、
暫停或墜球之後,重新開始計時。
*控製1分鍾暫停之計時。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時,控製離場2分鍾處罰之計時。
*用其它與裁判不同的聲音信號,表示上半場、全場以及加時比賽和暫停時間終了。
*記錄兩隊的所有暫停,並使裁判和球隊都明白知道。當球隊教練要求暫停時,表示許可暫停。
*記錄兩隊在上下半場比賽經裁判登記的前五次犯規。並在某隊第五次犯規的時候發出信號音。
第三裁判
第三裁判協助計時員,職責有:
*記錄兩隊在上下半場比賽經裁判登記的前五次犯規。並在某隊第五次犯規的時候發出信號音。
*記錄停止比賽的事件及其原因。
*記錄進球球員的名字及號碼。
*記錄警告及罰離場球員的名字及號碼。
*提供與比賽相關的其它訊息。
當計時員或第三裁判有不當幹擾的行為時,裁判應停止其職務,安排替代的計時員或第三裁判,並向主管單位報告。
裁判或第二裁判受傷時,第三裁判可替代裁判或第二裁判執行職務。
國際足聯決議
決議1
國際比賽必須指派一名計時員及一名第三裁判。
決議2
國際比賽使用的定時器與計數器,須具備各種必要功能包括
要能精確計時,
能夠同時對4名判罰離場的球員各計時2分鍾,
能夠顯示兩隊在上下半場比賽的累計犯規次數。
第八章比賽時間
比賽時間
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上下半場各為20分鍾。
比賽計時由計時員執行。計時員要按照第七章的規則來執行規定。
上下半場的比賽時間,可延長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暫停
比賽球隊有權利要求1分鍾暫停,上下半場各一次。
暫停應依照下列規定執行:
*隻有球隊教練有權向計時員要求1分鍾暫停。
*可在任何時間要求暫停,但是,隻有當本方球隊控球時才給予執行暫停。
*當死球時,計時員用哨音或其它與裁判不同的聲音信號,表示許可暫停。
*暫停時,雙方球員必須留在球場內。在靠近替補席的邊線處聽取教練員的指示,教練員不能進入場地做指示。
*球隊在上半場未要求暫停,下半場也隻可要求一次暫停。
中場休息時間
中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國際足聯決議
決議1
如果比賽未指派計時員,球隊教練應向裁判要求暫停。
決議2
如果競賽規程規定比賽平局時應加時比賽,加時比賽中,球隊不可要求暫停。
第九章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預備
擲幣決定球隊選邊。擲幣得勝的一隊,決定上半場攻哪一個球門,另一隊中場開球比賽。
猜擲幣得勝的一隊,在下半場開始時中場開球。
下半場比賽時,交換場地。
開球
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在比賽開始時
*在進球之後
*下半場開始時
*如果有加時賽,在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開始時
開球可以之間進球得分。
程序
*全部球員都在已方的半場內。
*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都必須距離球至少3米。
*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點上。
*裁判發出信號。
*當球向前踢動時,比賽即為進行。
*在球觸及其它球員之前,開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當一隊進球之後,由另一隊中場發球。
違規/判罰
如果開球球員在球觸及其它球員之前第二次觸球:
*由對方球隊在違規發生地點踢一間接任意球。如果是在對方罰球區內犯規,踢間接任意球的地點應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違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對中場開球程序的其它違規:
*重新開球 。
墜球
當球在比賽中,球還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由於規則中未規定的任何原因,除非立即停止比賽,否則不能處理意外事件,在必要的暫停之後,以墜球的方式重新開始比賽。
程序
裁判在比賽停止時球所在的位置墜球,如果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是在罰球區內,則墜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比賽停止時球的位置的地點。
當墜球觸地,比賽即重新開始。
違規/判罰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重新墜球
*如果在球觸地之前,有球員觸球。
*如果球觸地後,沒有球員觸球,球即彈出場。
第十章比賽進行及死球
比賽成死球
下列情形為比賽成死球:
*無論在地麵或空中,當整個球體全部越出球門線或邊線。
*裁判已經停止比賽
*球擊中天花板
比賽進行
其它所有期間,比賽都視為在進行中,包括下列情形:
*球從球門柱或橫梁彈回球場內
*球擊中球場內裁判或者第二裁判彈回球場內
國際足聯決議
在室內球場比賽時,球意外碰到天花板,應由最後觸球球員的對方球隊踢界外球或擲球門球,重新開始比賽。踢界外球或擲球門球,在最接近球碰到天花板的正下方的邊線或球門線踢出或者擲出。
第十一章計勝方法
進球得分
除了規則另有規定外,當整個球體越過兩球門柱之間及橫梁下的球門線,而不是被攻方球員包括守門員,用手擲入、帶入或故意用手或臂推入,則算進球。
勝隊
在比賽時間內,進球數較多的一隊為勝隊。如果兩隊的進球數相等,或者兩隊都未進球,比賽為平局。
競賽規程
對於比賽為平局,比賽的競賽規程可規定決定比賽勝隊的方法,包括加時比賽或其它方法。
第十二章犯規及不正當行為
犯規及不正當行為的判罰如下:
直接任意球
裁判認為球員的動作拙劣、魯莽或使用暴力,而有以下6種犯規之一,
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任意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跳向對方球員
*衝撞對方球員,即使是用肩膀也不允許
*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推對方球員
球員有以下4種犯規任何一種,也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任意球:
*拉扯對方球員
*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向正在踢球或意圖踢球的對方球員鏟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鏟球不算犯規,除非動作
拙劣、魯莽或使用暴力。
*故意用手觸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用手觸球不算犯規。
直接任意球在犯規地點踢出。
上述各種犯規都列入累計犯規。
罰球點球
當球在比賽中,一球員在己方的罰球區內有前述10種犯規之一,不論當時球在何處,都應判罰球點球。
間接任意球
如果守門員有以下各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間接任意球:
*將球傳出後,球未越過中線,或未經對方球員踢球或觸球,守門員獲得同隊球員的傳球。
*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或控球。
*同隊球員踢球界外球入場,球直接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或控球。
*守門員在球場的任何位置,用手或腳觸球或控球,時間超過4秒。但是,在對方的半場觸球或控球則不受時間限製。
裁判認為球員有以下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在犯規發生地點,罰一間接任意球:
*動作有危險性
*當不在踢球時,故意阻擋對方球員前進。
*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
*有其它犯規是規則第十二章前未規定的,而停止比賽警告球員或判罰離場。
間接任意球在犯規地點踢出。當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時,踢間接任意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紀律製裁
可警告的犯規
球員有以下7種犯規之一,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1.
有非運動精神行為。
2.
用言語或動作表示異議。
3.
連續地違反規則。
4.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5.
角球、踢界外球、任意球或擲球門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推出規定的必要距離。
6.
未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或違反替換球員程序。
7.
未得裁判允許即故意離開球場。
球員違反上述規則,如果沒有其它更嚴重的犯規,除了警告犯規球員之外,還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一間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任意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地點的位置。如果沒有違反更嚴重的犯規,該隊員隻被黃牌警告。
罰令出場的犯規
球員有以下7種犯規之一,應被判罰離場並舉紅牌:
1. 嚴重犯規。
2. 粗魯行為。
3.
向對方球員或其它任何人吐口水。
4.
故意用手觸球,阻止對方球隊進球或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守門員己方罰球區內不受本條文限製)
5.
利用犯規被判罰任意球或罰球點球,而使正向球門前進的對方球員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
6.
口出無禮、侮辱或謾罵言語。
7.
在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警告。
如果比賽停止,是因為球員有第6或第7種犯規被判罰離場,而沒有違反其它規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罰一間接任意球。如果犯規地點在罰球區內,則踢間接任意球的地點是在罰球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國際足聯決議
被判罰離場的球員不可再進場比賽,也不可坐在換人球員座位。
球員判罰離場後滿2分鍾,換人的球員可進場比賽。如果時間滿2分鍾之前有一隊進球,並且獲得計時員允許,則依照下列規定補足人數:
*如果兩隊球員為5人對4人,人數多的球隊進球時,4人之球隊可補足第五人。
*如果兩隊球員各為4人,有任何一隊進球時,兩隊維持原有球員人數。
*如果兩隊球員為5人對3人,或是4人對3人,人數多的一隊進球時,3人之球隊隻能補1人。
*如果兩隊球員各為3人,有任何一隊進球時,兩隊維持原有球員人數。
*如果是人數少的一隊進球時,兩隊球員人數都不變動。
第十三章任意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