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醴,則醮用酒。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
《曲禮》曰:“君子行禮,不求變俗。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是。酌而無酬酢曰醮。醴亦當為禮。
[疏]“若不”至“用酒”。注“若不”至“為禮”。釋曰:自此已上說周禮冠子之法,自此已下至“取籩脯以降如初”,說夏殷冠子之法。
雲“若不醴,則醮用酒”者,案上文適子冠於阼,三加訖一醴於客位是周法。今雲“若不醴,則醮用酒”非周法,故知先王法矣。
故鄭雲“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不改者也”,雲“聖人”者,即周公製此《儀禮》,用舊俗則夏殷之禮是也。
雲“《曲禮》曰”已下者,是《下曲禮》文也。
雲“君子行禮,不求變俗”者,與下文為目,謂君子所住之國,不求變彼國之俗,若衛居殷墟者也。
雲“祭祀之禮”者,若《郊特牲》雲:“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求諸陽者,先合樂乃灌地降神也;求諸陰者,謂先灌地乃合樂。若衛居殷地用殷禮,則先合樂乃灌也。
雲“居喪之服”者,謂若《檀弓》周之諸侯絕旁期降上下,殷之諸侯服旁期不降上下,衛居殷墟亦不降上下也。
雲“哭泣之位”者,殷禮無文,亦應有異也。
雲“皆如其國之故”者,謂上所雲皆如其故國之俗而行之。
雲“是”者,依先王舊俗而行不改之事。向來所解引《曲禮》,據人君施化之法,不改彼國舊俗,證此醮用酒,舊俗之法也。
故《康誥》周公戒康叔,居殷墟當用殷法,是以雲“茲殷罰有倫”,使用殷法。
故所引《曲禮》,皆據不變彼國之俗。但君子行禮,不求變俗有二途,若據《曲禮》之文雲“君子行禮不求變俗”,鄭注雲:“求,猶務也。不務變其故俗,重本也。謂去先祖之國居他國。”又雲:“祭祀之禮,居喪之服,哭泣之位皆如其國之故,謹修其法而審行之。”注:“其法謂其先祖之製度若夏殷”者,謂若杞宋之人居鄭衛,鄭衛之人居杞宋。若據彼注,謂臣去己國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是以定四年祝佗雲,殷人六族,在魯啟以商政。亦不變本國之俗,故開商政示之。皆據當身居他國,不變己國之俗。與此注引不同者,不求變俗,義得兩合,故各據一邊而言也。
雲“酌而無酬酢曰醮”者,鄭解無酬酢曰醮,唯據此文而言。所以然者,以周法用醮,無酬酢曰醮。案《曲禮》雲“長者舉未釂”,鄭注雲:“盡爵曰釂。”是醮不專於無酬酢者。若然,醴亦無酬酢不為醮名者,但醴大古之物,自然質無酬酢。此醮用酒,酒本有酬酢,故無酬酢得名醮也。
雲“醴亦當為禮”者,亦上請醴賓之醴,故破之也。
尊於房戶之閒,兩甒,有禁。玄酒在西,加勺,南枋。房戶閒者,房西室戶東也。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玄酒,新水也,雖今不用,猶設之,不忘古也。
[疏]“尊於”至“南枋”。注“房戶”至“古也”。釋曰:雲“禁,承尊之器也。名之為禁者,因為酒戒也”者,以醴不言禁,醴非飲醉之物,故不設戒也。此用酒,酒是所飲之物,恐醉,因而禁之,故雲因為酒戒。若然,玄酒非飲亦為禁者,以玄酒對正酒,不可一有一無,故亦同有禁也。
雲“不忘古也”者,上古無酒,今雖有酒,猶設之,是不忘古也。
洗,有篚在西,南順。洗,庭洗,當東榮,南北以堂深。篚亦以盛勺觶,陳於洗西。南順,北為上也。
[疏]“洗有”至“南順”。注“洗庭”至“上也”。釋曰:知“洗,庭洗”者,上周法用醴之時,醴之尊在房。今醮用酒與常飲酒同,故洗亦當在庭。是以下雲“賓降,取爵於篚,卒洗,升酌”,故知洗在庭也。設洗法在設尊前,此洗亦當在設尊前設之,故此直雲洗有篚在西,不言設也。若然,上不言設洗者,以其上雲醮用酒,即連雲尊,文勢如此,故不言設洗。
雲“當東榮,南北以堂深”者,上己有文也。
雲“篚亦以盛勺觶”者,周法用醴在房,庭洗無篚。此用酒,庭洗有篚,故周公設經辨其異者。但醴篚在房,以盛勺觶,此庭洗,篚亦盛勺觶,故雲“亦”也。
雲“南順,北為上也”者,席之製有首尾者,據識之先後為首尾。此篚亦雲上者,應亦有記識為上下,以其南順之言,故北為上也。
始加,醮用脯醢。賓降,取爵於篚,辭降如初。卒洗,升酌。始加者,言一加一醮也。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始醮亦薦脯醢。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凡薦出自東房。
[疏]“始加”至“升酌”。注“始加”至“東房”。釋曰:雲“始加,醮用脯醢”者,此言與周別之事。周家三加訖乃一醴,於客位用脯醢,此加訖即醮於客位用脯醢,是其不同也。但言始加醮用脯醢者,因言與周異之意,其實未行事,是以下乃始雲“賓降取爵於篚”也。
雲“加冠於東序,醮之於戶西,同耳”者,經不見者,嫌與周異,故辨之。其經不言冠者,醮之處即與周同,故經不見也。
雲“始醮亦薦脯醢”者,以其經雲醮用脯醢,泛言若醮用酒,未著其節,故亦如上周家三加始薦脯醢。
雲“賓降者,爵在庭,酒在堂,將自酌也”者,決周家醴在房,讚者酌授賓,賓不親酌,此則賓親酌酒洗爵,故有升降也。
雲“辭降如初,如將冠時降盥,辭主人降也”者,欲見用醴時,直有將冠時賓降,無賓降取爵,以其酌在房故也。今雲如初者,唯謂如將冠降盥之事也。
雲“凡薦出自東房”者,用醴時,尊在房,脯醢出自東房;醮用酒,酒尊在堂,脯醢亦出自東房。
《鄉飲酒》、《鄉射》、《特牲》、《少牢》薦者皆出東房,故雲“凡”以該之也。
冠者拜受,賓答拜如初。讚者筵於戶西,賓升,揖冠者就筵。乃酌,冠者南麵拜受,賓授爵,東麵答拜,如醴禮也。於賓答拜,讚者則亦薦之。
[疏]“冠者”至“如初”。注“讚者”至“薦之”。釋曰:此經略言拜受答拜,不言處所麵位。言如初者,以其雖用酒與周異,自外與周同,故直言如初也。是以鄭取上醴子法以言之,故言如初以結之也。
雲“於賓答拜讚者,則亦薦之”者,經直雲拜受,答拜如初,亦不言出薦之時節,故鄭別言之,亦當如周家醴子時薦也。凡醴子、醴婦並《昏禮》禮賓,麵位不同者,皆隨時之便,故不同也。
冠者升筵,坐。左執爵,右祭脯醢,祭酒,興。筵末坐,啐酒。降筵,拜,賓答拜。冠者奠爵於薦東,立於筵西。冠者立俟賓命,賓揖之,則就東序之筵。
[疏]“冠者”至“筵西”。注“冠者”至“之筵”。釋曰:此經雖用醴酒不同,其於行事與周禮醴子同,但位有異。彼一加訖入房,易服訖出房,立待賓容命。此則醮訖立於席西,待賓命為異,皆為更加皮弁也。
雲“興。筵末坐,啐酒”者,為醮於客位敬之故也。
《昏禮》禮賓與《聘禮》禮賓在西階上啐醴者,《昏禮》注雲“此筵不主為飲食起”,《聘禮》注雲“糟醴不卒”,故也。冠子用醴拜,此醮子用酒亦拜者,以與醴子同是成人法。拜啐,故雖用醮亦拜啐也。
徹薦、爵,筵尊不徹。徹薦與爵者,辟後加也。不徹筵尊,三加可相因,由使也。
[疏]“徹薦”至“不徹”。注“徹薦”至“便也”。釋曰:雲“徹薦與爵者,辟後加也”者,案下文雲:“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酒則雲攝,明因前也。除酒之外,雲其他如初,明薦爵更設是後加,卒設於席前也。
故知前雲徹薦爵,為辟後加也。
加皮弁,如初儀。再醮,攝酒,其他皆如初。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今文攝為聶。
[疏]“加皮”至“如初”。注“攝猶”至“為聶”。釋曰:雲“攝猶整也。整酒,謂撓之”者,案《有司徹》雲“司官攝酒”,注雲:“更洗益整頓之。”不可雲洗,亦當為撓,謂更撓攪添益整頓,示新也。
加爵弁,如初儀。三醮,有乾肉折俎,嚌之,其他如初。北麵取脯,見於母。乾肉,牲體之脯也。折其體以為俎。嚌,嚐之。
[疏]“加爵”至“於母”。注“乾肉”至“嚐之”。釋曰:前二醮有脯醢,更加此乾肉折俎。言“嚌之”者,嚌謂至齒嚐之。案下若殺再醮不言攝,此經再醮言攝,三醮不言攝,則再醮之後皆有攝,互文以見義也。
雲“取脯,見於母”者,亦適東壁俠拜,與周同。案下文若殺已下,雲卒醮取籩脯以降,此亦取籩脯。乾肉曰脯。
雲“乾肉,牲體之脯也”者,案《周禮-臘人》雲“掌乾肉凡田獸之脯臘”,鄭注雲:“大物解肆乾之謂之乾肉,若今梁州烏翅矣。薄析曰脯,捶之而施薑桂曰腶脩。”若然,乾肉與脯脩別言。若今梁州烏翅者,或為豚解而七體以乾之,謂之乾肉,及用之,將升於俎,則節折為二十一體,與《燕禮》同,故總名乾肉折俎也。
若殺,則特豚,載合升,離肺實於鼎,設扃鼏。特豚,一豚也。凡牲皆用左胖,煮於鑊曰亨,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今扃為鉉,古文鼏為密。
[疏]“若殺”至“扃鼏”。注“特豚”至“為密”。釋曰:上醮子用乾肉不殺,自此至取籩脯以降,論夏殷醮子殺牲之事,殺言“若”者,是不定之辭,殺與不殺俱得雲若也。
雲“載合升”者,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載在後。今先言載,後言升,又合字在載升之閒,通事之者,欲見在俎、在鑊俱曰合也。
雲“設扃鼏”者,以茅覆鼎,長則束其本,短則編其中。案《冬官-匠人》“廟門容大扃七個”,注雲:“大扃,牛鼎之扃,長三尺。”又曰“闈門容小扃參個”,注雲:“小扃,膷鼎之扃,長二尺。”皆依漢禮。而知今此豚鼎之扃當用小扃也。
雲“特豚,一豚也”者,此特若《郊特牲》之特,皆以特為一也。
雲“凡牲皆用左胖”者,案《特牲》、《少牢》皆用右胖,《少儀》雲:“大牢則以牛左肩折九個”。為歸胙用左,則用右而祭之。
《鄉飲酒》、《鄉射》主人用右體,生人亦與祭同用右者,皆據周而言也。此雲用左,鄭據夏殷之法,與周異也。但《士虞》喪祭用左,反吉故也。
雲“煮於鑊曰亨”者,案《特牲》雲:“亨於門外東方,西麵北上。”注雲:“亨,煮也。亨豕魚臘,以鑊各一爨。
《詩》雲:誰能亨魚,溉之釜鬵。”是鑊為亨也。
雲“在鼎曰升,在俎曰載”者,案《昏禮》雲“特豚合升”,又雲“側載”,《特牲》亦雲“卒載加匕於鼎”,《少牢》雲“司馬升羊,實於一鼎”,皆是在鼎曰升,在俎曰載之文。但在鼎直有升名,在俎則升、載兩稱也。
故《少牢》雲“升羊載右胖”,升豕其載如羊。
《有司徹》亦雲“乃升”,注雲:“升牲體於俎也。”是在俎升、載二名也。
雲“載合升者,明亨與載皆合左右胖”者,以升、載並陳,又合山二者之閒,故知從鑊至俎,皆合左右胖也。
雲“離,割也,割肺者,使可祭也,可嚌也”者,凡肺有二種:一者舉肺,一者祭肺。就舉肺之中複有三稱:一名舉肺,為食而舉;二名離肺,《少儀》雲三牲之肺,離而不提心也;三名嚌肺,以齒嚌之。此三者皆據生人為食而有也。就祭肺之中亦複有三稱:一者謂之祭肺,為祭先而有之;二者謂之忖肺,忖,切之使斷;三者謂之切肺,名雖與忖肺異,切肺則忖肺也。三者皆為祭而有。若然切肺、離肺指其形,餘皆舉其義稱也。
雲“今文扃為鉉,古文鼏為密”者,一部之內皆然,不從今文故疊之也。
始醮,如初。亦薦脯醢,徹薦爵,筵尊不徹矣。
[疏]“始醮如初”。注“亦薦”至“徹矣”。釋曰:雲“始醮,如初”者,此一醮與不殺同,未有所加,故雲如初也。
再醮,兩豆:葵菹、蠃醢;兩籩:栗、脯。蠃醢,螔蝓醢。今文蠃為蝸。
[疏]“再醮”至“栗脯”。注“蠃醢”至“為蝸”。釋曰:此二豆、二籩增數者,為有殺牲,故盛其饌也。案鄭注《周禮-醢人》雲:“細切為齏,全物若
為菹。”作醢及讚者,先膊乾其肉,乃後莝之,雜以梁麹及鹽,漬以美酒,塗置甀中,百日則成矣,是作醢及菹之法也。 雲“蠃醢,螔蝓醢”者,《爾雅》文。 三醮,攝酒如再醮,加俎,嚌之,皆如初,嚌肺。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祭俎如初,如祭脯醢。 [疏]“三醮”至“嚌肺”。注“攝酒”至“脯醢”。釋曰:雲“攝酒如再醮,則再醮亦攝之矣”者,周公作經取省文,再醮不言攝酒,以三醮如之,則再醮攝之可知,故鄭雲再醮亦攝之矣。 雲“加俎嚌之,嚌當為祭,字之誤也”者,經有二嚌,不破“如初嚌”之嚌,唯破“加俎嚌”之字者,以祭先之法,祭乃嚌之,又不宜有二嚌,故破加俎之嚌為祭也。 雲“祭俎如初,如祭脯醢”者,以三醮唯祭俎之肺,不複祭脯醢也。若然,前不殺之時,一醮徹脯醢為辭,再醮之脯醢,至再醮不言徹脯醢者,以三醮上唯加乾肉,不薦脯醢,故不徹也。今殷亦然,一醮徹薦辭,至再醮亦不徹薦,直徹爵而已,亦為三醮以不加籩豆加牲俎,是以祝辭一醮,亦雲嘉薦,至三醮者,直雲籩豆有楚。楚,陳列貌。是三醮不加籩豆明文也。 卒醮,取籩脯以降,如初。 [疏]“卒醮”至“如初”。釋曰:此取籩脯見母,與前不異。上周法與不殺皆不雲籩者,上皆直薦脯醢,不雲籩豆。此若殺雲兩籩,故雲籩脯。若然,既殺有俎肉而取脯者,見其得禮而已,故不取俎肉。如若得束帛者,不須取脯,是以《冠禮》禮賓得束帛,皆不取脯也。 若孤子,則父兄戒、宿。父兄,諸父諸兄。 [疏]“若孤”至“戒宿”。注“父兄諸父諸兄”。釋曰:上陳土有父加冠禮訖,自此至“東塾北麵”,論士之無父,自有加冠之法也。周公作文,於此乃見之者,欲見周與夏殷孤子同冠於阼階,禮之於客位,唯一醮三醴不同耳,是以作經言其與上異者而已。言“父兄,諸父諸兄”者,以其上文父兄非直戒宿而己,故知此是諸父諸兄,非己之親父親兄也。 冠之日,主人紒而迎賓,拜,揖,讓,立於序端,皆如冠主,禮於阼。冠主,冠者親父若宗兄也。古文紒為結,今文禮作醴。 [疏]“冠之”至“於阼”。注“冠主”至“作醴”。釋曰:雲“主人紒而迎賓”者,即上“采衣紒”是也。 雲“拜,揖,讓,立於序端”者,謂主人出先拜,賓答拜訖,揖讓而入於廟門。既入門,又三揖,至階,又三讓而升堂,乃立於東序端,賓升,立西序端,一皆如上。父兄為主人,故作文省略,總雲“揖讓立於序端,皆如冠主”也。 雲“禮於阼”者,別言其異者也。 雲“今文禮作醴”者,鄭不從今文者,以其言醴則不兼於醮,言禮則兼醴、醮二法故也。 凡拜,北麵於阼階上。賓亦北麵於西階上答拜。 [疏]“凡拜”至“答拜”。釋曰:此亦異於父在者。 雲“凡拜”者,謂初拜至及啐拜之等,賓主皆北麵,與父在時拜於筵西、南麵,賓拜於序端東麵為異也。 若殺,則舉鼎陳於門外,直東塾,北麵。孤子得申禮,盛之。父在,有鼎不陳於門外。 [疏]“若殺”至“北麵”。釋曰:雲“若殺”者,有則殺,無則已,故雲若,不定之辭也。言舉鼎者,謂於廟門外之東壁鑊所,舉至廟門外之東,直東塾,二鼎豚魚臘鼎,皆北向,相重而列之也。注“孤子”至“門外”。釋曰:案上文父在亦有殺法。今鄭雲“孤子得申禮,盛之”者,不為殺起,止為陳鼎於外而言。鄭知“父在,有鼎不陳於外”者,以上文若殺,直雲特豚載合升,不辨外內。孤子乃雲舉鼎陳於門外,類於上,父在陳鼎不於門外也。凡陳鼎在外者,賓客之禮也;在內者,家私之禮也。是在外者為盛也。今孤子則陳鼎在外,故雲“孤子得申禮,盛之”也。 若庶子,則冠於房外,南麵,遂醮焉。房外,謂尊東也。不於阼階,非代也。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 [疏]“若庶”至“醮焉”。釋曰:上已言三代適子冠禮訖,此經論庶子加冠法也。周公作經,於三代之下言之,則三代庶子冠禮皆於房外同用醮矣,但不知三代庶子各用幾醮耳。今於周之適子三加一醴,夏殷適子三加三醮,是以下文祝辭三醴一而醮三,皆為三代而為言。至於三代,庶子皆不見別辭,則周之庶子宜依適子用一醮,夏殷庶子亦依三醮。三代適子有祝辭,言庶子則無,故下文注雲:“凡醮者不祝。”注“房外”至“不尊”。釋曰:知“房外,謂尊東也”者,上陳尊在房戶之閒,案《鄉飲酒》賓東則東,則尊東明,此亦於尊東也。 雲“不於阼階,非代也”者,案下記雲:“適子冠於阼,以著代也。”明庶子不於阼,非代故也。 雲“不醮於客位,成而不尊”者,下記雲:“醮於客位,加有成也。”是適子於客位,成而尊之,此則成而不尊,故因冠之處遂醮焉。 冠者母不在,則使人受脯於西階下。 [疏]“冠者”至“階下”。釋曰:案《內則》雲:“舅沒則姑老。”若死,當雲沒,不得雲“不在”,且母死則不得使人受脯。今言不在者,或歸寧,或疾病也。使人受脯,為母生在,於後見之也。 戒賓,曰:“某有子某,將加布於其首,原吾子之教之也。”吾子,相親之辭。吾,我也。子,男子之美稱。古文某為謀。 [疏]“戒賓”至“之也”。注“吾子”至“為謀”。釋曰:自此至“唯其所當”者,周公設經,直見行事,恐失次第,不言其辭。今行事既終,總見戒賓、醮及為字之辭也。 雲“某有子某”者,上某,主人名;下某,子之名。加布,初加緇布冠也。 雲“原吾子之教之也”者,即此以加冠行禮為教之也。 雲“吾子,相親之辭。吾,我也”者,謂自己身之子,故雲吾子,相親之辭也。 雲“子,男子之美稱”者,古者稱師曰子。又《公羊傳》雲:“名不若字,字不若子。”是子者,男子之美稱也。今請賓與子加冠,故以美稱呼之也。 賓對曰:“某不敏,恐不能共事,以病吾子,敢辭。”病猶辱也。古文病為秉。主人曰:“某猶原吾子之終教之也。”賓對曰:“吾子重有命,某敢不從!”敢不從,許之辭。宿曰:“某將加布於某之首,吾子將蒞之,敢宿。”賓對曰:“某敢不夙興。”蒞,臨也。今文無對。 始加,祝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令、吉,皆善也。元,首也。 [疏]注“令吉”至“首也”。釋曰:元首,《左傳》曰先軫入狄師而死之,狄人歸先軫之元。是元為首。又《尚書》雲:“君為元首。”亦是元為首也。 棄爾幼誌,順爾成德。壽考惟祺,介爾景福。”爾,女也。既冠為成德。祺,祥也。介、景,皆大也。因冠而戒,且勸之。女如是則有壽考之祥,大女之大福也。 [疏]注“爾女”至“福也”。釋曰:雲“既冠為成德”者,案《冠義》,既冠責以父子君臣長幼之禮,皆成人之德。 雲“祺,祥也”者,祺訓為祥,祥又訓為善也。 雲“因冠而戒”者,則經“棄爾幼誌,順爾成德”是也。 雲“且勸之”者,即經雲“壽考惟祺,介爾景福”是也。 再加,曰:“吉月令辰,乃申爾服。辰,子醜也。申,重也。 [疏]“再加”至“爾服”。注“辰子”至“重也”。釋曰:上雲“令月吉日”,此雲“吉月令辰”,互見其言,是作文之體,無義例也。 雲“辰,子醜也”者,以十幹配十二辰,直雲辰子醜,明有幹,可知即甲子、乙醜之類,略言之也。 敬爾威儀,淑慎爾德,眉壽萬年,永受胡福。”胡猶遐也、遠也,遠無窮。古文眉作麋。三加,曰:“以歲之正,以月之令,鹹加爾服。正猶善也。鹹,皆也。皆加女之三服,謂緇布冠、皮弁、爵弁也。兄弟具在,以成厥德。厥,其。 黃耇無疆,受天之慶。”黃,黃發也。耇,凍梨也。皆壽征也。疆,竟。 [疏]注“黃黃”至“疆竟”。釋曰:《爾雅》雲“黃發齯齒”,故以黃為黃發也。 雲“耇,凍梨”者,《爾雅》雲“耇、老,壽也”。此雲耇凍黎者,以其麵似凍黎之色故也。 醴辭曰:“甘醴惟厚,嘉薦令芳。嘉,善也。善薦,謂脯醢芳香也。 [疏]“醴辭”至“令芳”。注“嘉善”至“香也”。釋曰:謂脯醢為善薦芳香者,謂作之依時,又造之依法,故使芳香而善也。 拜受祭之,以定爾祥。承天之休,壽考不忘。”休,美也。不忘,長有令名。 醮辭曰:“旨酒既清,嘉薦亶時。亶,誠也。古文亶為癉。 始加元服,兄弟具來。孝友時格,永乃保之。”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時,是也。格,至也。永,長也。保,安也。行此乃能保之。今文格為嘏。凡醮者不祝。 [疏]注“善父”至“不祝”。釋曰:“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友”者,《爾雅》文。不言善事父母、善事兄弟者,欲見非且善事兄弟而亦為兄弟之所善者,諸行周備之意也。 雲“凡醮者不祝”者,案上文前後例,周與夏殷冠子法,其加冠祝辭三節不辨三代之異,則三代祝辭同可知也。至於周醮之辭三等別陳之者,以其數異,辭宜不同故也。若然,醮辭唯據適子而言,以其將著代重之,故備見祝辭也。此注雲“凡醮者不祝”者,言“凡”謂庶子也,既不加冠於阼,又不禮於客位,無著代之理,故略而輕之也。亦不設祝辭者,《曾子問》注雲“凡殤不祭”之類也。其天子冠禮祝辭,案《大戴禮-公冠》篇,成王冠周公為祝詞,使王近於人,遠於天,嗇於時,惠於財。其辭既多,不可具載。其諸侯無文,蓋亦有祝辭,異於士也。 再醮,曰:“旨酒既湑,嘉薦伊脯。湑,清也。伊,惟也。 [疏]注“湑清也伊惟也”。釋曰:湑,泲酒之稱,故《伐木》詩雲“有酒湑我”,注雲:“湑,莤之文。”《鳧鷖》詩雲“爾酒既湑”,注雲:“湑,酒之泲者。”是湑為清也。 雲“伊,惟也”者,助句辭,非為義也。 乃申爾服,禮儀有序。祭此嘉爵,承天之祜。”祜,福也。 三醮,曰:“旨酒令芳,籩豆有楚。”旨,美也。楚,陳列之貌。 [疏]注“旨美”至“之貌”。釋曰:《楚茨》詩亦雲“籩豆有楚”,注雲:“楚,陳列之貌。”是用其再醮之籩豆,不增改之,故雲“有楚”也。 鹹加爾服,肴升折俎。肴升折俎,亦謂豚。 [疏]注“肴升”至“謂豚”。釋曰:雲“折俎”者,即謂折上若殺之豚也。 承天之慶,受福無疆。 字辭曰:“禮儀既備,令月吉日,昭告爾字。昭,明也。 [疏]“字辭”至“爾字”。釋曰:此字文在三代之下而言,則亦遂三代字辭同。此辭賓直西序東麵,與子為字時言之也。 爰字孔嘉,髦士攸宜。爰,於也。孔,甚也。髦,俊也。攸,所也。 宜之於假,永受保之,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於猶為也。假,大也。宜之是為大矣。伯、仲、叔、季,長幼之稱。甫是丈夫之美稱。孔子為尼甫,周大夫有嘉甫,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甫,字或作父。 [疏]“宜之”至“所當”。釋曰:雲“伯某甫”者,某若雲嘉也。但設經不得定言人字,故言甫為且字,是以《禮記》諸侯薨,複曰“皋某甫複”。鄭雲:“某甫且字。”以臣不名,君且為某之字呼之。既此,某甫立為且字。言“伯、仲、叔、季”者,是長幼次第之稱。若兄弟四人,則依次稱之。夏殷質則積仲,周文則積叔,若管叔、霍叔之類是也。 雲“唯其所當”者,二十冠時與之作字,猶孔子生三月名之曰丘,至二十冠而字之曰仲尼。有兄曰伯,居第二則曰仲。但殷質,二十為字之時,兼伯、仲、叔、季呼之;周文,二十為字之時,未呼伯、仲,至五十乃加而呼之。 故《檀弓》雲“五十以伯仲”,周道也。是呼伯仲之時,則兼二十字而言。若孔子生於周代,從周禮呼尼甫,至五十去甫以尼配仲,而呼之曰仲尼是也。若然,二十冠而字之,未呼伯、仲、叔、季。今於二十加冠而言者,一則是殷家冠時,遂以二十字呼之;二則見周家若不死,至五十乃加而呼之。若二十已後死,雖未滿五十,即得呼伯仲。知義然者,見慶父乃是莊公之弟,桓六年莊公生,至閔公二年慶公死,時莊公未滿五十,慶父乃是莊公之弟,時未五十,慶父死,號曰共仲。是其死後雖未五十,得呼仲叔季。 故二十冠時,則以伯、仲、叔、季當擬之,故雲“唯其所當”也。注“幹猶”至“作父”。釋曰:知“甫是丈夫之美稱”者,以其人之賢愚,皆以為字,故隱元年,“公及邾儀父盟於蔑”。 《穀梁傳》雲:“儀,字也。父猶傅也,男子之美稱也”是也。 雲“孔子為尼甫”者,哀十六年,孔丘卒,哀公誄之曰:“哀哉,尼甫!”因字號諡曰尼甫也。 雲“周大夫有嘉甫”者,桓公十五年,“天王使嘉甫來求車”是也。 雲“宋大夫有孔甫,是其類”者,案《左氏傳》桓二年“孔父嘉為司馬”是也。鄭引此者,證有冠而為此字之意,故雲是其類也。又甫字或作父者,字亦通,或尼甫、嘉甫、孔甫等,見為父字者也。 屨,夏用葛。玄端黑屨,青絇繶純,純博寸。屨者順裳色,玄端黑屨,以玄裳為正也。絇之言拘也,以為行戒,狀如刀衣鼻,在屨頭。繶,縫中紃也。純,緣也。三者皆青。博,廣也。 [疏]“屨夏”至“博寸”。注“屨者”至“廣也”。釋曰:自此至“繐屨”,論三服之屨。不於上與服同陳者,一則屨用皮葛,冬夏不同;二則屨在下,不宜與服同列,故退在於此。此言夏用葛,下雲冬皮,則春宜從夏,秋宜從冬,故舉冬夏寒暑極時而言。 《詩》魏地以葛屨屨霜,剌褊也。 雲“屨者順裳色”者,禮之通例;衣與冠同,屨與裳同,故雲順裳色也。 雲“玄端黑屨,以玄裳為正也”者,以其玄端有玄裳、黃裳、雜裳,經唯雲玄端黑屨,與玄裳同色,不取黃裳、雜裳,故雲以玄裳為正也。 雲“絇之言拘也,以為行戒”者,以拘者自拘持之言,故雲以為行戒也。 雲“狀如刀衣鼻,在屨頭”者,此以漢法言之。今之屨頭見有下鼻,似刀衣鼻,故以為況也。 雲“繶,縫中紃也”者,謂牙底相接之縫中有絛紃也。 雲“純,緣也”者,謂繞口緣邊也。 雲“皆青”者,以經三者同雲青也。 雲“博,廣也”者,謂純所施廣一寸也。 素積白屨,以魁柎之,緇絇繶純,純博寸。魁,蜃蛤。柎,注者。 [疏]“素積”至“博寸”。注“魁蜃蛤柎注者”。釋曰:以魁蛤灰柎之者,取其白耳。 雲“魁,蜃蛤”者,魁即蜃蛤,一物,是以《周禮-地官-掌蜃》掌“共白盛之蜃”,鄭司農雲謂蜃炭,引此士冠白屨以魁柎之,“玄謂今東萊用蛤,謂之乂灰雲”是也。 雲“柎,注者”,以蛤灰塗注於上,使色白也。 爵弁纁屨,黑絇繶純,純博寸。爵弁屨以黑為飾,爵弁尊,其屨飾以繢次。 [疏]“爵弁”至“博寸”。注“爵弁”至“繢次”。釋曰:案此三服見屨不同,何者?玄端以衣見屨,以玄端有黃裳之等,裳不得舉裳見屨,故舉玄端見屨也。皮弁以素積見屨,屨裳同色,是其正也。爵弁既不舉裳,又不舉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