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舉觶”至“舉觶者降”。釋曰:雲“反奠於其所”者,還於薦西,以其射後賓北麵舉之為旅酬,故不奠於薦東也。

大夫若有遵者,則入門左。謂此鄉之人為大夫者也。謂之遵者,方以禮樂化民,欲其遵法之也。其士也,於旅乃入。鄉大夫、士非鄉人,禮亦然,主於鄉人耳。今文遵為僎。

[疏]“大夫”至“門左”。注“謂此”至“為僎”。釋曰:雲“大夫若有遵”者,言若者,或無不定,故雲若也。鄭知是當鄉大夫者,以其《鄉射》既與人行射禮,而言大夫者,當鄉大夫可知。

雲“其士也,於旅乃入”者,下記雲“士既旅不入”,明未旅閒皆得入,是以未旅而射,其士皆在也。知鄉大夫、士非鄉人,禮亦然者,以其同是鄉大夫、士,禮無異,故也。但異鄉不助主人樂賓,為別也。

主人降,迎大夫於門內也。不出門,別於賓。

[疏]“主人降”。注“迎大”至“於賓”。釋曰:鄭知“迎大夫於門內”者,以其上文大夫入門左,此經直雲“主人降”,不雲出,故知迎大夫在門內可知。

賓及眾賓皆降,複初位。不敢居堂,俟大夫入也。初位,門內東麵。

[疏]“賓及”至“初位”。注“不敢”至“東麵”。釋曰:知“初位,門內東麵”者,上文賓厭眾賓,皆入門左,東麵北上,故知也。

主人揖讓,以大夫升,拜至,大夫答拜。主人以爵降,大夫降。主人辭降。大夫辭洗,如賓禮。席於尊東。尊東,明與賓夾尊也。不言東上,統於尊也。

[疏]“主人”至“尊東”。注“尊東”至“尊也”。釋曰:上雲尊於賓席之東,則在尊西。今大夫言席於尊東,明與賓夾尊可知。

雲“不言東上,統於尊也”者,席於尊東,繼尊而言,又不言東上西上,是以下雲大夫降席東南麵。降由下,故知西上,統於尊也。

升,不拜洗。主人實爵,席前獻於大夫。大夫西階上拜,進受爵,反位。主人大夫之右拜送。大夫辭加席,主人對,不去加席。辭之者,謙不以己尊加賢者也。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賓一席重。

[疏]“升不”至“加席”。注“辭之”至“重席”。釋曰:雲“升,不拜洗”者,以大夫尊,故不拜洗也。

雲“反位”者,大夫反西階上位。

雲“主人大夫之右拜送”者,謂在大夫之東拜送爵也。

雲“辭之者,謙不敢以己尊加賢”者,《鄉射》之禮,鄉人為賓。下記雲:若“大夫與,則以公士為賓”,亦選賢者為之,故辭加席,又不以己尊加賢者也。

雲“不去者,大夫再重席,正也”者,《鄉飲酒》雲:“公三重,大夫再重。”故知大夫再重席,禮之正也。

雲“賓一重席”者,鄉人,故一重,縱公士為賓,亦一重也。

乃薦脯醢。大夫升席。設折俎。祭如賓禮,不嚌肺,不啐酒,不告旨,西階上卒爵,拜。主人答拜。凡所不者,殺於賓也。大夫升席由東方。

[疏]“乃薦”至“答拜”。注“凡所”至“東方”。釋曰:雲“凡所”,謂經中三事,以其殺於賓。若然,上雲“不拜洗”,亦是殺於賓之類也。

雲“大夫升席由東方”者,以其大夫席西上,升由下,故知大夫升席由東方也。

大夫降洗。將酢主人也。大夫若眾,則辯獻,長乃酢。

[疏]“大夫降洗”。注“將酢”至“乃酢”。釋曰:自此至“皆升就席”,論大夫酢主人訖,賓主皆升就席之事。知“大夫若眾,則辯獻,長乃酢”者,此經據一大夫而言,故獻大夫即酢。案《有司徹》:主人洗爵,獻長賓於西階上,然後眾賓長升,拜受爵,宰夫讚主人酌,若是以辯,乃升長賓,主人酌於長賓西階上,北麵,賓在左。注雲:“主人酌自酢,序賓,意賓卑不敢酢。”賓屍與,凡平飲酒禮同,可以相參,亦是辯獻長乃酢也。

主人複阼階,降辭如初。卒洗,主人盥。盥者,雖將酌自飲,尊大夫,不敢褻。

[疏]“主人”至“人盥”。注“盥者”至“不敢褻”。釋曰:雲“盥者,雖將酌自飲”者,以其下文大夫洗爵升,授主人爵,是主人酌以自酢,故雲雖將酌自飲。

雲“不敢褻”者,決《有司徹》主人自酌不盥,是此為尊大夫,雖自酢亦不敢褻也。

揖讓升。大夫授主人爵於兩楹閒,複位。主人實爵,以酢於西階上。坐奠爵,拜,大夫答拜。坐祭,卒爵,拜,大夫答拜。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再拜崇酒,大夫答拜。主人複阼階,揖降。將升賓。

[疏]“揖讓”至“揖降”。注“將升賓”。釋曰:雲“主人坐奠爵於西楹南”者,前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飲酢訖,奠爵於東序端。將後獻眾賓,不得奠於篚中,此受大夫酢,不奠於篚者,為士於旅乃入,擬獻士,故奠爵於此也。

大夫降,立於賓南。雖尊,不奪人之正禮。

[疏]“大夫”至“賓南”。注“雖尊”至“正禮”。釋曰:大夫尊,在堂則席之於尊東,特尊之。今降而在賓下者,欲使賓主相對行禮。若在其北,則妨賓主揖讓之正禮,故雲“不奪主人之正禮”。

主人揖讓,以賓升,大夫及眾賓皆升,就席。

席工於西階上,少東。樂正先升,北麵立於其西。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不欲大東,辟射位。

[疏]“席工”至“其西”。注“言少”至“射位”。釋曰:自此至“告於賓”,論作樂之事。

雲“席工”者,謂為工設席,下文乃升席也。

雲“言少東者,明樂正西側階”者,既言席工於西階上少東,則在西階東矣。複雲樂正立於其西,則近席西,其言從近,故知樂正側近西階東,則不欲大東,辟射位,《大射》亦同此注。

《燕禮》注亦然者,燕亦容有射法,《鄉飲酒》工位與此同,注不言者,不射故也。

工四人,二瑟,瑟先。相者皆左何瑟,麵鼓,執越,內弦,右手相。入,升自西階,北麵東上。工坐,相者坐授瑟,乃降。瑟先,賤者先就事也。相,扶工也。麵,前也。鼓在前,變於君也。執越內弦,右手相,由便也。越,瑟下孔,所以發越其聲也。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相者降,立西方。

[疏]“工四”至“乃降”。釋曰:雲“四人二瑟”,則是二人歌可知。經不言相歌二人者,以其空相,亦與瑟者同,故不言,直言瑟之難者也。注“瑟先”至“西方”。釋曰:雲“瑟先,賤者先就事也”者,案《大射》大師、少師歌,眾工瑟,是知瑟者賤也。凡工者皆先瑟後歌,是賤者先即事,故序亦在前。若然,得獻亦在前,以隨其先後而取之故也。

雲“鼓在前,變於君也”者,《鄉射》與《大射》相對,《大射》君禮而後首,此臣禮前首,故雲變於君。

《燕禮》與《鄉飲酒》相對,是以《燕禮》麵鼓,又與《鄉飲酒》後首相變。

雲“執越內弦,右手相”者,案《鄉飲酒》注雲“內弦側擔之”者,據瑟體而言。

《燕禮》注雲“內弦弦為主”者,據弦體而說。此言“內弦右手相,由便”,語異義同也。

雲“前越言執者,內有弦結,手入之淺也”者,瑟體首寬尾狹,內越孔雖長,廣狹亦等,但弦居瑟上,近首鼓處則寬,近尾不鼓處並而狹。側持之法,近鼓持之入則近,手入則深,是以通與《燕禮》言麵鼓,則雲執之手入淺也。

《大射》與《鄉飲酒》言後首,則雲挎越,手入深故也。

雲“相者降,立西方”者,其相者是弟子,位在西者,是以下文雲:“樂正適西方,命弟子讚工遷樂於下。”故知此相工是弟子,故降立還於西方也。

笙入,立於縣中,西麵。堂下樂相從也。縣中,磬東立,西麵。

[疏]“笙入”至“西麵”。注“堂下”至“西麵”。釋曰:雲“堂下樂相從也”者,案上文雲“縣於洗東北西麵”,此雲“立於縣中”,明是堂下相從,皆在東方也。

雲“縣中,磬東立,西麵”者,謂在磬東,當磬之東。鄭知不在磬西,西麵者,若磬西、西麵,則笙者背磬,不可,故知在磬東,西麵也。

乃合樂,《周南-關雎》、《葛覃》、《卷耳》,《召南-鵲巢》、《采蘩》、《采蘋》。不歌、不笙、不閒,誌在射,略於樂也。不略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不可略其正也。昔大王、王季、文王始居岐山之陽,躬行《召南》之教,以成王業,至三分天下,乃宣《周南》、《召南》之化,本其德之初,“刑於寡妻,至於兄弟,以禦於家邦”,故謂之鄉樂。用之房中以及朝廷《饗》、《燕》、《鄉射》、《飲酒》,此六篇其風化之原也。是以合金石絲竹而歌之。

[疏]“乃合”至“采蘋”。釋曰:言“乃”者,以其作樂之法,先歌後乃合樂。今不歌、不笙、不閒,唯合樂,故言乃以見非常故也。注“不歌”至“歌之”。釋曰:據《鄉飲酒》、《燕禮》作樂有四節,今不歌、不笙、不閒,唯有合樂,故雲“誌在射略於樂也”。

雲“合樂者,《周南》、《召南》之風,鄉樂也”者,上注已雲《頌》及《大雅》天子樂,《小雅》諸侯樂,此《二南》鄉大夫樂,但《鄉飲酒》、《鄉射》是大夫、士為主人,故大夫、士樂為鄉樂者也。

雲“不可略其正也”者,《二南》是大夫、士之鄉樂,己之正樂,故雲不可略其正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