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複核單位附卷聯

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發文字號。在製作過程中,首先需要劃去“對保證人罰款”字樣,然後填請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填清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然後寫明申請人姓名、申請複核的時間、申請複核的理由、作出沒收保證金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沒收保證金決定文書的發文字號;最後寫明作出複核決定的理由、法律依據、複核決定。此處的法律依據應當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81條。

(3)尾部。填寫製作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

此聯製作完畢後,在向申請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複核決定時,應當責令其在本文書上簽名(蓋章)、捺指印,並注明日期。此聯由複核單位存檔備查。

4.存根聯

由製作單位存檔備查,首先需要劃去“對保證人罰款”字樣,然後依次寫明發文字號、案件名稱、案件編號、申請人姓名、複核事項、複核結果、批準人姓名、批準時間、辦案人姓名、辦案單位、填發人姓名、填發時間等內容。

第五節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

(一)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的含義

《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決定對符合法定解除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時製作的法律文書。

(二)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的製作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58條第2款規定: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7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製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製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采取強製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製措施。

(2)《程序規定》第92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製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第13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對於公安機關采取強製措施超過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機關解除強製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製措施。第138條規定:案件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移送審查起訴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或者變更強製措施,由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重新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製措施的,公安機關應當辦理解除原強製措施手續。

(三)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的注意事項

(1)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變更為拘留、逮捕的,在變更的同時,原強製措施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法律手續。

(2)公安機關在依法執行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暫緩執行,並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如果在執行後發現被執行人是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立即解除,並報告原決定或者批準機關。

(四)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的製作方法

《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共五聯,即交被取保候審人聯、交執行機關聯、交保證人聯、附卷聯、存根聯。

1.交被取保候審人聯

即《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正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一三部分。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發文字號,隻需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填清被取保候審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然後寫明取保候審的時間、犯罪嫌疑人姓名、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

(3)尾部。填寫製作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

此聯製作完畢後,送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由派出所交被解除取保候審人收執。此聯是犯罪嫌疑人被解除取保候審強製措施,重獲自由的依據和憑證。

2.交執行機關聯

即《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正本,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包括製作機關名稱、文書名稱、發文字號,隻需填清發文字號即可。

(2)正文。首先頂格填寫執行取保候審的派出所名稱;然後依次寫明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時間、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