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2001年1月20日起,各受理機構將具體提供有關谘詢、《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出國留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請務必使用2000年版)和有關資料。

4.申請者應按規定填寫《申請表》,並按《申請表》中的要求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本人所屬單位(大學和科研院所、大中型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出具的由單位負責人簽發和蓋有公章的《單位推薦意見表》;

(2)兩份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專家、學者出具並署名的推薦信;

(3)其他要求的材料;

(4)申請德國DAAD項目的人員需按項目要求提交外文材料(詳見附件四)。

5.申請者向受理機構繳驗各種材料一式六份(原件一份、複印件五份)。

6.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2001年3月31日。

7.申請者交申請手續費100元(其中20元為購置表格、資料費),經初審合格後,另交評審費200元。

五、評審和錄取

1.受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初審內容包括:申請者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備,表格填寫是否工整、準確、完整等。

2.受理機構於2001年4月10日前將經初審合格的材料(每位申請者一式五份)報送留學基金委。

3.留學基金委對初審合格者的材料組織同行專家評審。根據“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留學基金委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後確定初步錄取人員名單,報教育部批準。

4.留學基金委計劃於2001年8月通過其網站、《神州學人》雜誌和有關媒體公布錄取人員名單並通過各受理機構向被錄取人員發《錄取通知書》、《出國留學資格證書》、《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及《出國留學人員須知》等。

5.被錄取人員的出國留學資格到2003年底有效。超過期限未能派出者,留學資格將自動取消。

六、簽約派出

1.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派出的留學人員必須履行按期回國服務的義務。

2.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派出前須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並辦理公證等事宜。協議書明確規定接受資助者的有關權利和義務,包括不延長留學期限、按期回國工作至少兩年等的規定內容。

3.為保證協議的簽署和履行,留學人員應有二名具有經濟償還能力的經濟擔保人。

4.根據協議的要求,被錄取的留學人員應按留學基金委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辦理交存保證金事宜。保證金金額根據留學人員單位所在地區、留學人員的類別、留學期限和前往留學的國別確定,金額標準一至四萬元不等。出國期限為三個月的留學人員免交保證金。

5.留學人員按期回國並按規定履行義務,經留學基金委確認其有關材料後,其出國前所交存的保證金連本帶息退還留學人員本人。

6.如留學人員不按協議規定履行回國服務義務或違反協議中的其他約定,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向留學基金委償還相應的出國留學費用並支付規定的違約金。對按規定須賠償全部留學費用的人員,其出國前所交保證金不再退還本人;同時,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須另賠償和支付全部資助費用的不足部分及違約金。如不按規定賠償,本人或其經濟擔保人將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七、其他

1.獲得國家出國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其在國內原工作單位的工資、待遇等,根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製定的國家公費出國留學的有關管理規定辦理。

2.獲得國家出國留學基金資助的留學人員,其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研究項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發表、公開時,應注明或說明“本研究/成果/論文得到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資助”。

3.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其網站公布2001年優先資助學科領域、2001年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時間安排和有關內容。

*注:留學基金委網址為:http//www.CSC.edu.cn。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

136.關於自費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

□購付彙的通知

彙發(2000)82號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彙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中國銀行:

為了實施彙發(1998)幾號《關於印發

的通知》第三條關於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境留學隻有在預交一定比例外彙保證金後才能取得前往國家入境簽證的特殊情況下,允許居民個人繳納一定比例人民幣保證金後購買外彙的規定,現將具體辦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項售彙業務授權具有辦理個人因私兌換業務的中國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  二、自費留學人員辦理預交人民幣保證金的購付外彙手續為:  1.自費留學人員到銀行辦理預交人民幣保證金前,應當持因私普通護照、境外機構預交外彙保證金通知書等向戶籍所在地國家外彙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彙局”)提出申請。  2.經外彙局核準後,自費留學人員應持外彙局核準件和購彙相關憑證到銀行辦理預交人民幣保證金手續和購付彙手續。  3.銀行在辦理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彙業務時,具體手續按照中國銀行總行製定的《境內居民個人出國留學購彙預交人民幣保證金操作規程》有關規定辦理(見附件)。  三、外彙局的審核手續為:  1.外彙局對自費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彙證明文件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在“自費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通知書”等核準件上簽署意見。  2.“自費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通知書”格式,由各分局自行設計,可考慮並入相關的售彙審核通知書中。  3.各分局辦理預交人民幣保證金的供彙審核權限為等值5萬美元,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報總局審核。  四、中國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在每季度後15日內,向同級外彙局上報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及購彙情況。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執行。  請各分局、外彙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盡快轉發所轄分支局、中國銀行分支機構;中國銀行總行盡快轉發具有辦理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業務的分支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彙管理局管檢司反映。  附件:關於發送《境內居民個人出國留學購彙預收人民幣保證金操作規程》的通知。  國家外彙管理局  2000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