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終止30日內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物權或質權證明等憑證退還借款人。
第二十二條抵押物、質物的評估、保險、登記、公證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135.2001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
選拔簡章
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加強科學、技術、文化、教育、管理等方麵高層次人才的培養,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的交流與合作,按照國家公費出國留學選派方針和年度選派計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留學基金委”)決定於2001年以國家留學基金資助方式在全國選拔各類出國留學人員2300名。凡符合《2001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規定的申報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按規定的程序和辦法申請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
一、資助計劃
1.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包括我國政府提供全額資助、與外國政府和組織互換獎學金資助、各種項目獎學金或資助金等多種資助方式。
2.資助各類留學人員數額比例為:高級訪問學者20%,訪問學者/進修人員62%,研究生及其他18%。
3.資助留學學科比例為:自然科學、工程技術、醫學和農、林、牧科學70%;人文、社會科學15%;經濟、管理科學10%;非通用語種等特殊專業5%。資助的學科、專業遵循以下原則:
——鼓勵申請者根據國家“十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優先領域及國家產業政策和部門、地方重點基礎科研項目、重點工程建設項目、高科技、重點科技攻關題目進行申報;
——鼓勵從事我國薄弱學科、新興、交叉學科的研究;
——如申請者係推薦單位教學、科研或管理骨幹,其申請學科、專業確係單位急需的,選拔時將予以兼顧。
留學基金委通過其網頁公布優先資助學科、專業領域,申請者亦可到各申請受理機構查詢。
4.派出國別比例為:歐洲、北美和大洋洲75%;亞洲、非洲和拉丁美洲25%。申請者擬留學、研修的學科、專業應是擬去國的強項。
5.申請或由國家留學基金委安排享受與外國政府互換或項目獎學金人員,應符合有關獎學金項目對專業、語言、年齡等條件的要求。
資助計劃中,對邊遠、少數民族地區、西部地區、國有大中型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外教師安排專項資助名額。
二、資助內容
1.高級訪問學者
(1)資助期限根據需要一般為三個月或半年;
(2)資助包括往返國際旅費、國外生活費、學術活動補貼費。
2.訪問學者/進修人員
(1)資助期限一般為一年;
(2)資助包括往返國際旅費、國外生活費;
(3)享受協議交換獎學金者的資助期限、派出時間及資助內容根據該項獎學金的具體規定確定。
3.研究生
資助期限、派出時間及資助內容根據有關合作項目獎學金的具體規定確定。
三、申請者條件
1.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品德優良,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具有學成回國為祖國建設事業服務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2)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曾享受國家公費資助出國留學的人員,回國後工作一般須滿三年。
(3)外語合格:達到規定的“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的出國標準或同一語種外語專業本科畢業(見附件三),或近10年內曾在同一語種國家留學一年以上。
(4)身心健康。
2.類別條件:
(1)高級訪問學者
應是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大中型骨幹企業的學術帶頭人、技術骨幹或高級管理人員,或目前參與國家、部門、地方重點科技攻關、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確有需要到國外進行高層次研究的人員。應有針對性很強的研究項目和課題,有明確的、高水平的國外合作對象。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職稱),年齡不超過55歲(1946年1月1日以後出生)。在國內教學、科研、管理和生產建設中作出突出成績(如近期獲得省、部級以上科研、技術攻關成果獎,有突出的科研技術成果和高水平的專著,或在國內外一級刊物上發表有較大影響的學術論文,或有重大的科技發明創造、或在生產、管理中有突出的工作業績等)者,優先選拔。
(2)訪問學者/進修人員
應是在本人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有較深入的研究並取得一定成果、確有必要出國培養的教學、科研、技術、管理人員。年齡在50歲以下(1951年1月1日以後出生),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人員。大學本科畢業人員一般應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曆(1996年3月31日以前畢業),具有碩士學位人員一般應有二年以上工作經曆(1999年3月31日以前畢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已獲碩士以上學位者,優先選拔。
部分從事非通用外語語言學習、地區問題或某些特定專業研究的人員(主要通過與有關國家互換獎學金或雙邊協議派出),可以是具有大學以上學曆、畢業後已工作二年以上人員,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部分獎學金項目要求申請人年齡在35歲以下)。
(3)研究生
根據雙邊文化教育合作交流項目或其他合作項目選派,具體條件與選派辦法另行通知項目單位,目前除了德國(AAI)項目以外,不受理個人申請。
四、申請辦法
1.凡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中國公民,均可申請。
2.為方便申請人員,申請者的材料由留學基金委委托的國家出國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受理。受理機構接受谘詢、辦理領購申請表、進行初審等事宜。各申請受理機構的地址、電話,請注意當地有關報刊等新聞媒介信息,亦可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和人事廳,或有關中央部委的人事主管部門詢問。(參見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