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試點辦法)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汽車消費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汽車消費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申請購買汽車的借款人發放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第三條汽車消費貸款的貸款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商業銀行,借款人為在中國境內的固定住所的中國公民及企業、事業法人單位。汽車消費貸款雙方簽訂書麵貸款合同。

第四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辦汽車消費貸款業務。

□貸款條件

第五條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個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穩定的職業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3.能夠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質物,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個人或單位作為保證人;

4.能夠支付本力法規定限額的首期付款;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1.具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2.在貸款人指定的銀行存有不低於規定數額的首期購車款;

3.有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4.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期限、利率和限額

第六條汽車消費貸款期限長不超過5年(含5年,下同)。

第七條汽車消費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第八條借款人的借款額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以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或銀行、保險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首期付款額不得少於購車款的2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80%。

(二)以所購車輛或其他不動產抵押申請貸款的,首期付款額不得少於購車款的3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70%。

(三)以第三方保證方式申請貸款的(銀行、保險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額不得少於購車款的40%,借款額最高不得超過購車款的60%。

□貸款程序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時應當向貸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一)個人

1.貸款申請書;

2.有效身份證件;

3.職業和收入證明以及家庭基本狀況:

4.購車協議或合同;

5.擔保所需的證明或文件;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1.貸款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執照,法人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文件;

3.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4.經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的財務報告及上一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5.與貸款人指定的經銷商簽訂的購車合同或協議;

6.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抵押物,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還須提交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書、估價、保險文件,質物還須提供權力證明文件,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文件;

7.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完全責任。

第十條貸款人在收到貸款申請後,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並最遲在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借款人給予答複。

第十一條對於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貸款人須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內容包括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逾期罰息、抵押物或質物的處理方式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應按《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對於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貸款支用方式必須保證購車專用,並須經銀行轉賬處理。借款人不得提取現金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條在貸款有效期內,貸款人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和收入狀況以及抵押物保管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汽車消費貸款擔保

第十五條借款人向貸款人申請汽車消費貸款,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可以采取抵押、質押或以第三方保證等形式進行擔保。擔保當事人必須簽訂擔保合同。

第十六條以抵押形式申請汽車消費貸款的,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42條的規定辦理抵押物登記。

借款人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應以該車的價值全額抵押。

第十七條借款人應當根據貸款人的要求辦理所購車輛保險,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損毀,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提供其他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八條保證人失去保證能力、保證人破產或保證人分立的,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重新提供擔保,否則貸款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第十九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二十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挪用貸款的;

(四)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五)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複抵押或質押的;

(六)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監督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的;

(七)借款人用於抵押、質押的財產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或保證人因意外情況不能償還貸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