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個人抵押貸款房屋保險條款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凡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同意以所購房屋(有合法所有權的現房)作為抵押物後,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抵押貸款(抵押合同必須合法有效)購買的自用住房,可參加本保險,被保險人購房後因裝修、改造成其他原因購置的附置於房屋的有關財產和其他室內財產,不屬於本保險標的範圍。
第二章保險責任
第二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暴風、暴雨、台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淩、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麵突然塌陷。
三、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於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築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三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三章責任免除
第五條由於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類似戰爭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二、核子輻射或各種汙染。
三、由於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四、保險房屋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施工、安裝裝修不善等非第二條列明的原因以及自然損耗、折舊、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引起的費用。
五、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六、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七、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八、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四章保險期限與保險費
第六條保險期限為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被保險人按照《抵押貸款合同》規定清償全部貸款本息日24小時止,最長期限為20年。
第七條保險費為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
第八條保險金額按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可以是成本價、商品價,也可以是評估價等)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保險價值為出險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第五章被保險人義務
第九條申請投保時,被保險人應就保險標的或有關情況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第十條投保人必須在本合同生效前一次I生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麵的各項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第十二條根據保險人的要求提供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第十三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現場,並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如不履行以上約定的各項義務之一,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終止本合同。
第六章賠償處理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金額:
一、全部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以不超過保險價值為限;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按其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保險金額等於或高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實際損失計算;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時,其賠償金額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例計算。
第十六條遭受部分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當年保險年度的有效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有效保險金額為原保險金額減去賠償金額後的餘額;如被保險人要求恢複當年原保險金額時應補交相應保險費,由保險人出具批單批注。至下個保險年度保險標的遭受全部損失經保險人賠償後,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按下個保險始則自動恢複到原保險金額。
第十七條年度始計算退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八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在保險標的損失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若受損保險標的按比例賠償時,則該項費用也按與房屋損失倍數相同的比例賠償。
第十九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如果被保險人提出索賠請求,保險人可以按本條款規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追償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償。
第二十條若本保險單保房屋存在重複保險時,保險人僅負按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七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在抵押期內,被保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本保險。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事宜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達不成的可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除事先有特別約定外,訴訟應在被告者所在地進行。
第二十三條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采用書麵形式。
130.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
建住房(1998)213號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製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保障住房售後的維修管理,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直轄市、市、建製鎮和未設鎮建製的工礦區範圍內,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製度改革和拆遷安置中向個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麵、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共用設施設備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