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納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人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製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七條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用於購買國債或者用於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範圍外,嚴禁挪作他用。

維修基金明細戶一般按單幢住宅設置,具體辦法由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八條維修基金自存入維修基金專戶之日起按規定計息。維修基金利息淨收益轉作維修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住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第十一條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設麵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製定。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發生變換時,代管的維修基金賬目經業主委員會審核無誤後,應當辦理賬戶轉移手續。賬戶轉移手續應當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十日內送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餘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十四條因房屋拆遷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損失的,維修基金代管單位應當將維修基金賬麵餘額按業主個人繳納比例退還給業主。

第十五條各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維修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定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報批管理製度、財務預決算管理製度、審計監督製度以及業主的查詢和對賬製度等。

第十六條業主或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就維修基金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維修基金的,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補提維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額提取的,應當處以自應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額每日3‰的罰款。

第十八條維修基金代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維修基金或者造成維修基金損失的,由當地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應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未建立維修基金或維修基金的建立標準低於本辦法規定的,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建立或補充維修基金的具體辦法。

第二十條公有住房出售後維修基金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非住宅商品房維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實行。原有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計委、建設部

1998年11月9日

131.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

計價格(1995)9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委員會)、建委(建設廳),北京、天津、上海市房地產管理局:

為規範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房地產中介服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正常的市場秩序,現就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設立並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房地產谘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公民及外國當事人提供有關房地產開發投資、經營管理、消費等方麵的中介服務,可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費用。

二、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是房地產交易市場重要的經營性服務收費。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本著合理、公開、誠實信用的原則,接受自願委托,雙方簽訂合同,依據本通知規定的收費辦法和收費標準,由中介服務機構與委托方協商確定中介服務費。

三、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製度。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或交繳納費用的地點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費項目、服務內容、計費方法、收費標準等事項。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介紹有關中介服務的價格及服務內容等情況。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可應委托人要求,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法規、技術等谘詢服務,收取房地產谘詢費。

房地產谘詢收費按服務形式,分為口頭谘詢費和書麵谘詢費兩種。

1.口頭谘詢費,按照谘詢服務所需時間結合谘詢人員專業技術等級由雙方協商議定收費標準。

2.書麵谘詢費,按照谘詢報告的技術難度、工作繁簡結合標的額大小計收。普通谘詢報告,每份收費300~1000元;技術難度大,情況複雜、耗用人員和時間較多的谘詢報告,可適當提高收費標準,收費標準一般。不超過谘詢標的額的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