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收費標準,屬指導性參考價格。實際成交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中介機構協商議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收費,由具備房地產估價資格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物價主管部門確認的機構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收。
以房產為主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費,區別不同情況,按照房地產的價格總額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計收。具體收費標準見附表。
土地價格評估的收費標準,按國家計委、國家土地局《關於土地價格評估收費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托,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由委托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準另行規定。
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托人收取。
上述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收費為最高限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製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準,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準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各地區、各部門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切實提供質價相稱的服務。
凡中介服務機構資格應經確認而未要確認、自立名目亂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越權製定、調整收費標準的,屬於價格違法行為,由物價檢查機構按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本通知下達以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132.商品房銷售麵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麵積分攤規則
(試行)
第一條根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製定《商品房銷售麵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麵積分攤規則》(試行)。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商品房的銷售和產權登記。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以建築麵積為麵積計算單位。建築麵積應按國家現行《建築麵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第四條商品房整棟銷售,商品房的銷售麵積即為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麵積(地下室作為人防工程的,應從整棟商品房的建築麵積中扣除)。
第五條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麵積即為購房者所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麵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築麵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麵積之和。商品房銷售麵積一套內建築麵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麵積。
第六條套內建築麵積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套(單元)內的使用麵積;
2.套內牆體麵積;
3.陽台建築麵積。
第七條套內建築麵積各部分的計算原則如下:
1.套(單元)內的使用麵積
住宅按《住宅建設設計規範》(GBJ96—86)規定的方法計算。其他建築,按照專用建築設計規範規定的方法或參照《住宅建築設計規範》計算。
2.套內牆體麵積
商品房各套(單元)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有共有牆及非共用牆兩種。
商品房各套(單元)之間的分隔牆、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均為共用牆,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麵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麵積。
非共用牆牆體水平投影麵積全部計人套內牆體麵積。
3.陽台建築麵積。
4.按國家現行《建築麵積計算規則》進行計算。
5.套內建築麵積的計算公式為:套內建築麵積一套內使用麵積“+”套內牆體麵積“+”陽台建築麵積。
第八條公用建築麵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麵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麵積的一半。
第九條公用建築麵積計算原則
凡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等,不應計入公用建築麵積部分。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築麵積。
公用建築麵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整棟建築的建築麵積扣除整棟建築物各套(單元)套內建築麵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空間銷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車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麵積,即為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麵積。
第十條公用建築麵積分攤係數計算
將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麵積除以整棟建築物的各套套內建築麵積之和,得到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麵積分攤係數。
第十一條公用建築麵積分攤係數
各套(單元)的套內建築麵積乘以公用建築麵積分攤係數,得到購房者應合理分攤的公用建築麵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麵積。公用建築麵積分攤係數×套內建築麵積
第十二條其他房屋的買賣和房地產權屬登記,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三條本規則由建設部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則自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9月8日
銀發[1998]429號
133.關於下發《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8年第14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製定了《汽車消費貸款管理辦法》(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印發給你們,並將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汽車消費貸款的試點行僅限於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試點地區由各國有商業銀行確定,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試點地區應本著小範圍的原則,選擇經濟比較發達、金融服務較好、汽車需求較大的地區進行。
二、《辦法》所稱汽車僅限於國產汽車。
三、各試點行應在試點地區當地指定汽車特約經銷商,並應簽訂合作協議。
四、各國有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製定實施細則,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實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