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足球比賽中,隊員故意違反下列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a.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

b.絆摔對方隊員,即在對方身後或身前,伸腿或屈體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

c.跳向對方隊員。

d.猛烈地或帶有危險性地衝撞對方隊員。

e.除對方正在阻擋外,從背後衝撞對方隊員。

f.打準企圖打對方隊員準向對方吐唾沫。

g.拉扯對方隊員。

h.推對方隊員。

i.用手觸球,例如:用手或臂部攜帶、推擊球(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除外)。

以上情況都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直接任意球。如犯規地點在對方球門區內,該任意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地點執行。

如果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判罰球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如守方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故意違反上述九項中任何一項時,則不論當時球在什麼位置,都應判罰球點球。

隊員犯有下列五項犯規中的任何一項者,即:

1.裁判員認為其動作帶有危險性,例如:企圖去踢守門員已接住的球。

2.當球並不在有關隊員控製範圍之內時,目的不是為了爭球而用肩部去做所謂的合理衝撞。

3.隊員不去踢球而故意阻擋對方者,例如:在球與對方之間跑動或用身體阻擋對方。

4.衝撞守門員,但下列情況除外:

a.守門員抓住球時;

b.守門員阻擋對方隊員;

c.守門員在本方球門區以外。

5.比賽中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時:

a.以手控製球後向任何方向持球、拍球或向空中拋球再接住,行走4步以上而未使球進入比賽狀態。

b.持球後在行走4步過程中及其前後,雖已使球進入比賽狀態,但未經罰球區外的同隊隊員或罰球區內外的對方隊員觸球前,根據第5(c)條的情況自己再次用手觸球。

c.同隊隊員故意將球踢給守門員後,守門員用手觸球。:

d.裁判員認為由於戰術上的目的,有意停頓比賽,延誤)比賽時間而使本隊獲得不正當的利益。

以上情況都應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被警告並出示黃牌:

f.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加入比賽或在比賽進行中離場:意外事故除外),不論哪一種情況,事先未經裁判員示意允許者。

g.如果裁判員暫停比賽執行警告,則由對方在暫停比賽時球的所在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恢複比賽。

h.如犯規隊員另有更嚴重的犯規情節時,則應按規則的有關規定判罰。

i.隊員連續違反規則。

j.用言語或行動對裁判員的判決表示不滿者。

k.有不正當行為者。

除發生更嚴重的犯規外,隊員的行為屬上述最後三項中的任何一項者,應給予黃牌警告,並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紅牌犯規

裁判員認為隊員出現下列情況時,應罰令其出場並出示紅牌:

a.犯有暴力行為。

b.嚴重犯規。

c.用汙言穢語或進行辱罵。

d.經黃牌警告後,因犯規又被給予第二次黃牌警告。

因罰令隊員出場使比賽暫停,如該隊員並未違反其它規則時,則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根據第十三章的具體情況踢間接任意球。

國際足球理事會決議犯規

1.守門員在罰球區內接球並故意用球擲擊對方或持球推擊對方,裁判員應判罰球點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