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隊員為躲避對方搶截而轉身背向對方隊員時,對方隊員可采用非危險動作進行衝撞。
3.在球門區內,裁判員認為進攻隊員故意用身體衝撞對方無球守門員時,應判由守方隊員踢間接任意球。
4.隊員借助同隊隊員的肩部跳起頂球,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的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5.在比賽開始後,隊員進場或重新進場參加比賽,應在邊線外“向裁判員報告”。裁判員應用清晰的手勢使隊員明確地知道可以進場。裁判員不必等待比賽成死球後才示意隊員進場,但何時發出信號應由裁判員決定(不適用違反規則第四章的規定)。
6.規則第十二章中,並未要求裁判員必須暫停比賽去警告隊員,可以運用有利條款,待比賽成死球後再警告該隊員。
7.隊員掩護球時自己不接觸球,而設法阻擋對方隊員使其不能觸球,這並不屬於規則第十二章第3款所指的犯規,因球在該隊員的控製範圍,他可根據戰術需要而掩護球。在這種情況下,對方隊員可以做合理衝撞。
8.隊員故意伸展雙臂上下擺動,並移動位置阻擋對方隊員前進,而迫使對方隊員改變方向時,雖未發生身體接觸也應算作不正當行為,裁判員應對該隊員給予警告,並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9.隊員故意阻擋對方守門員,企圖阻止守門員發球繼續比賽,從而促使守門員出現規則第十二章第5款(a)項所指的犯規時,裁判員應判該隊員犯規,並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10.裁判員已判定任意球後,如有隊員因辱罵或用汙言穢語表示強烈不滿而被罰令出場時,應在該隊員離場後再令對方罰任意球。
11.任何隊員不論在場內或場外,凡有不正當行為、暴力行為,或使用汙言穢語、辱罵性語言,不論這些行為或語言是針對對方隊員、同隊隊員、裁判員、巡邊員或其他人員,均屬犯規行為,應按其犯規性質予以處罰。
12.裁判員認為守J1員故意用身體壓在球上超過其所需的時間,應判為不正當行為,並作如下判罰:
a.被警告及判由對方踢間接任意球。
b.如重犯時,則罰令出場。
13.向工作人員或其他人員吐唾沫或有其它類似的無禮行為,應視為暴力行為,按規則第十二章(J款處理。
14.當裁判員要警告某一隊員而未執行前,該隊員再犯有其它不正當行為時,則罰令該隊員出場。
15.如果裁判員認為在進攻隊員突破防守隊員有明顯得分機會時,防守隊員故意犯規,裁判員判任意球(或球點球),但由於該防守隊員的犯規直接妨礙了進攻隊員先前的得分機會,故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犯規隊員由於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6.如果裁判員認為防守隊員(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因故意手球而妨礙了進攻隊員的射門和明顯的進球時,根據規則第十二章(O)款,該手球隊員由於嚴重犯規應被罰令出場。
17.根據規則第十二章第5(J)款的規定,當守門員利用手臂的任何部位接觸球後,便可以認為是已經控製球,此控製球包括守門員有意地用手臂擋球,但不包括球意外地由守門員身體彈出,例如守門員撲救球後。
18.規則第十二章明確,隊員可以利用頭部、胸部和膝蓋將球回傳給守門員,但是如果裁判員認為,隊員故意運用規則第十二章第以J款而使木隊得利,則該隊員將被認為是不正當行為,給予警告並出示黃牌,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
辨析
此種情況下,與守門員是否連續用手觸球無關,主要是針對隊員企圖利用規則第十二章的條文和精神而造成的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