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政府組織:規製與服務(4)(1 / 2)

一、政府規製發展曆程

1.創彙導向時期(1978—1994年)

這段時期我國旅遊業以創彙為導向,飯店業作為核心行業也堅持這一導向。由於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根深蒂固的影響,飯店業仍受到形式各樣的規製的深刻影響。

這一時期飯店供給相對需求不足,因此政府規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麵:第一,將許多供中央開會使用的高級賓館、招待所、別墅劃歸旅遊部門管理,用於接待國際旅遊者;第二,實施“五個一起上”方針,加快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采取國家、地方、部門、集體、個人一起上,自力更生和利用外資一起上,極大地提升了飯店供給能力;第三,旅遊飯店由事業性質變企業性質,這一點並未見效果。大量飯店仍為國有。

2.市場導向時期(1994年至今)

經過10餘年的高速發展,我國飯店業供給不足顯著提升,飯店業逐步轉向市場導向。這一時期我國飯店業規製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對相關法製和標準體現的完善與國有資本的退出這兩個方麵上。

在法規和標準製定上,我國陸續出台了一批對行業發展和行業管理有著重大影響的法規、標準和文件,包括《旅遊飯店星級劃分與評定》和《中國旅遊飯店行業規範》等,為全行業的規範化和標準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服務準繩。

在國有資產退出方麵,飯店業沉澱了大量的國有資本,許多國有飯店產權關係複雜,行業主管部門和地區政府的條塊分割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飯店業的市場化進程。黨的十六大明確了國有資產要從一般競爭性領域退出。近年來,我國通過“合並同類項”等方式重組國有飯店,以平穩過渡的方式來推進國有飯店的市場化改革。

二、政府規製內容

我國飯店業領域的規製種類繁多,包括進入規製、投資規製、價格規製和標準規製等。

1.進入規製

我國對飯店業準入資格的限定使用審批製和注冊製相結合的方法。1987年11月公安部發布《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開業”。這一審批程序沿用至今未變。

2.投資規製

我國最初設定投資規製是由於外資的投資過度。1986年,為了解決“五個一起上”方針導致的外資過度湧入帶來的諸多問題,國務院開始嚴格控製外資進入飯店業。

3.價格規製

飯店業的價格規製主要包括對能源價格的規製和對客房價格的規製。

在能源價格方麵,長期以來飯店使用能源的價格明顯高於同類工商企業,水、電、氣等基礎能源價格大約高於工商企業的50%以上。2001年國務院下發9號文件力圖解決這一問題,但是這一問題仍普遍存在。

在客房價格方麵,改革開放之初旅遊飯店的客房價格作為“涉外價格”一直受到十分嚴格的規製。直到1994年才取消了對旅遊飯店客房的定價權和旅遊價格地區類別的劃分權。

4.標準規製

飯店業的標準規製主要體現在飯店等級標準和綠色飯店標準兩個方麵。

在飯店等級標準方麵,國家旅遊局對飯店星級標準評定的規製走了一條從規製到放鬆規製的道路。在旅遊發展初期,國家旅遊局控製了所有星級飯店的審批權。直到1994年國家旅遊局才把三星級飯店審批權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但是,國家旅遊局和商務部的兩套飯店等級評定製度是統一的,有內在市場聯係的飯店業市場被體製因素人為地分割開來,造成管理上的不便和漏洞。

在綠色飯店標準方麵,2003年國家經貿委發布了中國飯店行業首部《綠色飯店等級評定規定》(SB/T10356—2002)行業標準,既為飯店行業創建綠色飯店提供了實施指南,又是飯店業一個新的規製。

三、政府規製的特征

1.規製部門多元化

飯店行業涉及經濟、政治、文教、衛生等眾多社會關係,飯店業規製政出多門。30餘年間,能夠直接或間接地對飯店業實施的規製部委多達14個,這是因為我國對飯店業實施多重機構管理。在國家層麵上,我國對飯店業的規製部門主要有國家旅遊局、商務部、公安部、物價局等機構。除此之外,因為政企不分導致煙草、電信、電力等部門對其下屬的飯店享有實際的控製權。

管理部門的多元化直接導致我國飯店業條塊分割、決策權相對分散,其規製部門呈現多元化,從長遠看對飯店業規製效果和權威性相當不利。

2.規製方缺乏有效監督

飯店業的規製部門往往先促成法律法規的製定,而後再依據該法律法規對飯店業進行規製,即規製部門既是法律法規的製定者又是規製者,這樣的規製往往缺乏有效的監督機製。比如《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及評定》的製定者是國家旅遊局,國家旅遊局同時對這一標準的執行有實際的控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