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律文書是進行法製宣傳的重要教材

宣傳法製,教育公民自覺遵紀守法,是執法機關的一項重要任務。凡屬公開對外的法律文書,都具有法製宣傳教育的作用。它不是通過正麵講解法律條款,而是通過處理具體的案件,用具體生動的案例來宣傳法律,通過對觸犯刑律的人追究刑事責任,來說明什麼行為是違法犯罪,應受處罰;通過處理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來說明什麼是侵權行為,什麼是違法行為,應承擔什麼責任。以法律文書為法製宣傳的教材,在實踐中能夠起到較好的法製宣傳效果。它可以增強人們的法製意識,知法用法,自覺規範自己的行為,減少糾紛,預防犯罪,同時還有利於提高人們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積極性。

四、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

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的忠實記錄,具有曆史檔案的作用,同時又是考核法律工作者辦案質量的重要尺度。按照法律規定,從立案起訴、開庭審理到判決執行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要有法律文書的製作和使用,最終形成完整的案卷。這些案卷忠實地記載了辦理案件的全過程。非訴訟案件同樣也有相應的法律文書予以記載實錄。這些文書不僅有現實的作用,而且還有重要的曆史檔案價值,日後可以總結經驗,檢查法律實施的情況,同時是檢驗法律工作者辦案質量、文書製作質量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節法律文書的類別

正確劃分法律文書種類,對於進一步認識法律文書的性質和作用,促進法律文書的規範化,更加科學地研究法律文書有著重要的意義。法律文書的種類繁多,根據司法機關的現有規定和法律文書寫作實踐以及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主要可從如下四個方麵分類:

一、按照製作機關職能分類

按照製作機關的職能不同,法律文書可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文書;檢察機關檢察文書;審判機關裁判文書;律師事務文書;仲裁機關仲裁文書;公證機關公證文書等等。

二、按照訴訟性質分類

按照訴訟性質的不同,法律文書可分為:刑事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文書;行政訴訟文書等等。

三、按照文書性質和用途分類

按照文書性質和用途的不同,法律文書可分為:偵查類文書;起訴類文書;裁判類文書;執行類文書;筆錄類文書;報告類文書;命令、決定類文書;公告、布告類文書;公函、通知類文書;證票類文書等等。

四、按照寫作和表達方法的不同分類

按照寫作和表達方法的不同,法律文書可分為:文字敘述式(或稱擬製式)文書;填空類文書;表格類文書;筆錄類文書等等。

本書主要按照第一種分類方法來編排,同時把各個機關都通用的筆錄單列為一章。

第五節法律文書的演變

我國是一個源遠流長的文明之邦,豐富的曆史文化遺產貫穿古今。中國法律製度的發展,曾經位於世界的前列,早在虞舜時代我國就有了刑法,訴訟法規也在夏商時期出現,西周時期李悝《法經》問世後,訴訟斷獄的形式已相繼形成。法律的產生對統治階級的統治是有益的,他們製定了法律,必然會要求臣民們去遵守執行,如果一旦有了違法現象,就應該進行處理,因此可以說,有了法律,有了文字,就會有相應的法律文書來體現。斯大林指出:“生產的繼續發展,階級的出現,文字的出現,國家的產生,國家進行管理工作,需要比較有條理的文書,商業發展了,更需要有條理的來往書信……”。我國早在原始社會後期就出現了用象形文字記錄和反映人們社會活動的“刻契”。這些刻契具有備忘、信守和憑證作用,是最早的文書。而“文書”這一概念的正式出現是在漢代,班固的《漢書·刑法誌》有“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之說,司馬遷的《史記·酷吏列傳》中也有“數從中文書,事有可傷湯者,不能為地”的記載,這裏的“文書”與現在文書的含義大體相同,與訴訟相伴隨的法律文書,其產生時期,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它經曆了一個產生、發展並不斷完善的漫長的曆史階段,下麵分別介紹。

一、法律文書的形成期

據史料記載,法律文書出現於西周時期。1975年,在陝西省岐山縣出土了一件名叫匜(音yi)的青銅器,上麵刻有一篇名為《□匜銘》的文字,共有13行157個字,敘述了西周晚年的一起訴訟案件,其實就是一份判決書:師□指控牧牛人(即主管牧牛的下級官吏)搶走丁他的奴隸,官員柏楊夫審理此案,並作出決定,被告牧牛人起了誓,受了鞭刑,並被判罰了銅。這段銘文翻譯成現代漢語,就是“按照你牧牛人所犯的罪行,本應鞭打一千下,還要處以墨刑,但你能及時認罪並交還奴隸,可以減刑,現在隻打你五百鞭,並罰銅三百鋝(音luè)”(鋝,古代的重量單位,一鋝約合六兩)。這是迄今為止,我國發現的最早的判決書。從這段判詞看,它對定罪量刑、主刑、附加刑的施用,以及如何適用減輕處罰都作了較為精辟的闡述,很有分寸,這說明西周時期即已產生了法律文書。

《周禮·秋官》記載:“辨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這句話的意思是:要辨別是“獄”還是“訟”,獄是解決刑事犯罪問題,而訟則是民事財產之爭,官司不同,判決的文書就各異了。犯有死刑之罪的,與其他四種刑罰比較,有輕重不同,判決的文書也不相同,必須按照罪行來分別課刑並予以寫明,所以當時的判決書叫“書”。

在西周打官司時,要求原告遞交“劑”(即訴狀)。官員審訊時,必須聽“兩辭”(即雙方口供),並要將雙方的口供記錄在案,叫做“供”,判決時要製作“書”(即判決書),判決後要宣布判決叫“讀書”(即宣判),一旦執行則叫“用法”。可見,在西周時期,一套較為完整的司法製度業已形成。

1975年,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出土了一批秦簡,這是戰國後期秦國的墓葬品,其中包含了載有大量法律條款和一部分法律文書的樣式和例證,給我們提供了更加翔實的史料。竹簡中的《封珍式》是記載法律文書的集子,它對當時的法律文書的程式、製作要求等都有規定。

到了漢代,法製有了很大的發展,蕭何在李悝《法經》的基礎上,作九章律,後又製朝律,合六十章,建立了完整的漢律體係,司法文書尤其是判詞的製作,比秦代進了一步,它側重案例和文辭,以典型的案例作為判決的標準,稱為“決事比”,即“律其有斷事,皆依舊事斷之,其無條,取比類以決定”。援用案例進行判斷,在漢代被廣泛采用,並且提出了“訊鞠論報,”按審判程序製作法律文書的嚴格要求,如《九朝律考》和《太平禦覽》中就有董仲舒的春秋決獄二則,鮑昱決事、鍾離意決獄各一則,可見,從先秦到漢代已經非常重視處理訴訟案件,並對訴訟文書的製作和管理也有了相當的重視,可以說,先秦西漢時期,具有一定內容和形式的法律文書已經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