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首先必須依據相關的程序法製作。如程序法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各自的職權範圍,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首先應當向檢察機關遞交《提請批準逮捕書》,待檢察機關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書》的答複後,公安機關才能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證》,執行逮捕。若公安機關未經提請批捕程序,就向犯罪嫌疑人出示《逮捕證》,則是無效的。再以起訴書的製作為例,檢察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首先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然後才能作出起訴的決定,製作起訴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非訴訟案件法律文書的製作,同樣也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規定。如經行政機關處罰的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罰,按規定應當先由上級機關複議的,應當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然後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製作時效的合法性
為了迅速及時地處理案件,有效地實施法律,各類訴訟法對重要文書的製作規定了嚴格的時限要求。如《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這也是對公安機關製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的時限要求。還有,如上訴人的上訴狀、答辯人的答辯狀等等,其製作遞交部是有時限要求的。
(五)製作手續的合法性
為了保證法律文書合法、有效,法律文書在製作過程中,必須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這種手續有兩種情況:
一類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如《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這是司法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製作訊問犯罪嫌疑人筆錄時必須履行的法定手續。類似這種要履行相關法律手續的規定還很多,手續合法了,製作的文書才能有效;
另一類是法律條文上雖無明文規定,但在實際運用中,法律文書的製作仍然是有著嚴格的審核製度的。如起訴書、判決書的製作,一般由承辦人先起草,然後所在的科處室負責人審核,最後由主管的檢察長、院長等簽發。履行這樣的手續,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法律文書的質量。
二、形式的程式性
所謂程式,是指一種格式。法律文書是各類文書中程式化特點最突出的文書。規範的格式是法律文書區別於其他公文的重要標誌。
(一)結構固定
法律文書不需要製作者在辦理某個案件,製作某篇文書時臨時另辟蹊徑,獨創一種新穎的結構形式,而必須是按照一個統一的結構模式去製作,這樣才能規範,體現出法律的嚴肅性。為此,司法係統為法律文書寫作製定了統一規範的格式。法律文書框架構成相對固定,一般都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構成;各部分內容均由若幹要素構成,各種不同類型的文書其具體要素又有差異。如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就由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住址等要素構成;犯罪事實部分一般由作案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後果以及事後態度、有關的人和事等要素構成。這些必備的要素要逐一寫明,不可缺少。
(二)用語程式化
法律文書大都形成了穩定的格式,並且產生了大量的程式化用語,應用於各個環節。如文書結構問的承接、轉折部分的表述,常常都是規範統一的文字。如敘述事實,就用“現查明”領段,說理由,一般用“本院認為”領段,得出結論時,常用“判決如下或裁定如下”等過渡用語;有的甚至整段程式化用語都是在格式中印製好的,如裁判文書的案件由來、審理經過、有關各種權限的交待等;特別是那種填空式的文書,如各種證票類文書,其程式化的用語則直接印製在格式中,隻需製作者在使用時填入適當的文字即可。使用程式化用語,可使法律文書便於製作,更加規範,符合訴訟活動的要求。
三、效力的強製性
法律文書的製作是具體地適用法律的結果。其中有大量的法律文書是司法機關對案件處理的結果,其文書生效後,是靠國家的強製力去實施的,其效力是法定的。如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逮捕證時,被拘留人、被逮捕人隻能束於就擒,無反抗餘地。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一經生效,被判有罪的被告人或是被執行死刑,或是被強迫勞動改造。即使是非訴訟文書,如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對方當事人可以不經訴訟,直接持此類公證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對具有強製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須執行或認可,不得違抗和任意改變,否則,就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此外,法律文書還有語言的精確性、使用的實效性等特點。
第三節法律文書的重要性
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和非訴訟活動中實施法律的必然產物,是執法的文字憑證和記載。它對於保證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麵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概括起來,法律文書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法律文書是具體實施法律的重要工具
法律文書製作的根本目的就在於保證法律的具體實施,這是法律文書的根本作用。它是通過對各種案件的正確處理,使法律得以貫徹實施。依據刑事法規製作的刑事法律文書,其作用在於有效地保證法律對犯罪的懲治和對人民的保護,達到減少犯罪和預防犯罪的目的。依據民事法規製作的民事法律文書和依據仲裁法製作的仲裁文書,其作用在於調整民事經濟法律關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保證民事經濟法律的正確實施。行政法律文書的適用,在“民告官”的訴訟中,主要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從而使行政法律、法規得以正確貫徹實施。公證文書則是通過對公證事項真實性和合法性的確認,以有效地預防糾紛、減少糾紛,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由此可見,法律文書的製作是關係到維護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做到司法公正的大事情。當今裁判文書的不斷改革,其目的就是為了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使法律文書這個工具更好地為實施法律服務。
二、法律文書是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重要保證
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是確保辦案質量的重要保證。法律文書是以法律為依據製作的,訴訟活動的每個階段和每個環節如何運作,三大訴訟法都有相應的規定。司法機關辦案和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都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每道程序又必須是以相應的法律文書作為實施的前提的。在沒有法律文書的情況下,實施的訴訟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沒有公安機關的“提請批準逮捕書”,檢察機關就不可能有“批準逮捕決定書”,因而也就不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措施。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是有期限規定的,因案情複雜,羈押期限內仍然不能終結的案件,偵查機關必須製作相應的文書,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請延長羈押期限,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並製作“批準延長羈押期限決定書”。於是,偵查機關就可以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又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作出後,如果當事人上訴,則引起第二審程序‘如果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不上訴,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隻有使用法律文書,才能如實地全麵地把訴訟過程記載、反映、確認在案。可見,法律文書是保證訴訟活動依法進行不可缺少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