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鑒定書上未見眼角膜混濁程度的記載,隻記有“瞳孔散大,直徑0.7cm。右眼結膜下見點、片狀出血”。這一現象亦可證明,死亡時間在12小時之內,如果超過12小時,在當時的天氣條件下,角膜一定十分明顯地呈混濁狀態,法醫不可能不作記錄。
最後,從屍僵的形成看,該鑒定書載“屍僵形成於膝關節”,可見屍僵還未完全形成,而在當時氣溫較高和蓋有被子的情況下,屍僵形成應該較快(法醫認為,高溫能促進化學過程而加速屍僵的出現或消失)。屍僵還未完全形成這一現象,也證明了受害人死亡時間應該是在12小時之內。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認定被告人羅××作案的證據嚴重不足,事關人命,不可不慎。請求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3款之規定,發回重審或改判被告人羅××無罪。
××省××律師事務所律師
××、×××
××××年×月×日
簡析:本文有駁有論,論駁有據,令人信服。上訴人由死刑改判無罪,皆得力於此。
說明:××省××縣苗族工人羅××被告發:××××年×月×日15時許羅××進入本單位×歲龍姓女職工臥室,調戲、強奸並殺害了該女職工。證據是,被害女職工屍體陰道拭物含人精液,血型為O型,被害人血型為B型,羅××血型為O型,唾液為O型;並且羅××身上還有被指甲抓掐所致的輕微傷。1994年12月11日一審法院判決羅××死刑。1995年初,××省××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羅××的親屬委托進行二審辯護,指派××、×××兩律師為羅××二審辯護,兩律師接受案件後,查閱卷宗材料,會見羅××,並在案發地××縣××鎮作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1995年5月4日兩律師在二審庭審中發表了羅××無罪的辯護詞;1995年2月6日××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原判,改判羅××無罪。
第二節代理詞
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代表委托當事人,在一審或二審的法庭辯論階段,為維護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發表的演說詞。辯論結束時,演說詞的副本需遞交給法庭,供全麵審理、評議案件時參考,這種演說詞就是代理詞。
《民事訴訟法》第58條、《行政訴訟法》第29條規定,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代理詞的中心是維護委托當事人的利益,寫作時要圍繞這一中心來組織材料、安排材料。
代理詞的結構如下:(1)首部。包括標題、稱呼;(2)主部。包括序言、正文、結語;(3)尾部。包括署名和日期。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施××訴其父施××追索撫養費、醫療費一案,××××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張××的委托,指派我們兩位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開庭前,我們曾對本案有關情況做了認真細致的調查了解,向合議庭提交了充分的證據。通過剛才的法庭調查,被告施××先生在其親生兒子施××於1993年12月底患白血病至本案1995年3月底起訴前,長達一年零三個月的時間裏,未給兒子一分線撫養費、醫療費,這已是不爭的事實。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雖然施××在其答辯中以“當本人對孩子的監護權與撫養權被侵犯的情況下。怎能履行做父親的責任呢”為自己辯解,但也無法否認對親生兒子未付撫養費、醫療費的事實,無須我們多言,相信合議庭也會作出公正的裁決,以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
在答辯狀中,被告施××先生以“××當地情況複雜,本人的人身安全恐得不到保障”,後又以身體不適為由,拒不到庭。我們認為施××先生的理由是荒唐的。作為一般常人都懂得,原、被告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作為民事案件,隻要施先生在訴訟過程中不做出違法之舉,完全不必顧慮受到刑事責任追究。施先生自認有理,盡可以出庭向法庭詳細陳述,相信法院定會作出公正判決。施先生的所作所為,隻能使人認為施先生心中有愧,不敢正對現實。另外,施先生既然口口聲聲表白自己日夜思念妻兒,為什麼不來××?如果一個人真心實意愛他妻子、愛他的兒子,我想縱有千難萬險,都會毅然前往,何況並不存在什麼風險,被告施××先生不到庭,是否也是顧慮被挾持、被敲詐勒索?施先生實在是太多慮了,也實在是為自己考慮太多,為妻兒考慮太少。施先生的行為與其表白的“思念妻兒之心無時不忘”實在相去甚遠。
麵對虛席以待的被告席,我們覺得無必要多講,但對於施××先生自兒子患白血病後的所作所為,對施××先生長長的答辯狀那些不尊重事實、極不負責任的,有的近於誣陷的言詞,我不得不為我的委托人及其親屬多說幾句。因為當初我們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張××的委托起訴時。她和其父母就講,他們之所以采取這一步,實在是出於萬般無奈,原因有二:一是要求施××盡到做父親的責任。為了給施××治病,一年多時間裏,已花費8萬餘元,除已傾盡全部積蓄外,已負債幾萬元。而施××的治療還要不間斷地持續相當時間,對做骨髓移植的巨額費用,更是一籌莫展,毫無辦法,而作為父親的施××先生卻拒絕承擔任何費用,所以要求法律主持公道,讓施××承擔起做父親的責任。二是要討個說法、討個清白。因為自施××病後一年多,施××先生雖然未付一分錢的撫育費、醫療費,置親生兒子生死於不顧,但卻以要求調解家庭糾紛名義,到處長篇累犢寫信告狀,其內容無非表白自己如何如何關心兒子,稱其妻和嶽父母是如何形同綁架地將兒子挾持到××,企圖以施××為人質。達到長期欺詐之目的。施××先生更在其答辯狀中稱此次起訴有敲詐勒索之嫌,是被金錢埋沒了良心與靈魂的、別有用心的人招搖撞騙,謀取不可告人的目的。而事實是,為了挽救愛子的生命而嘔心瀝血、心力交瘁的張××及其父母,已為×××傾盡全部積蓄。他們不顧體弱年高,省吃儉用,加班加點,多攬點活,多掙點錢,他們都心甘情願,毫無怨言,因為××是他們的兒子、外孫,他們覺得這是自己應盡的義務,他們都有一顆愛心。試問,天下哪有這樣的綁架,哪有這樣的挾持人質?哪有這樣的欺詐和敲詐勒索?!而“時時念念不忘妻兒”,惟恐被人欺詐的施××先生,卻在兒子患病後長達一年零三個月的時間裏,競分文不給,這該如何解釋?何況施××先生對其妻無固定職業,且患有甲亢病的事實是清楚的,即使母子身體健康,生活已實屬不易,何況母子雙雙患病,其生活的艱難,精神壓力的沉重,可想而知。施××先生對患難中妻兒竟能如此忍心,實非正常人之所為。或許施××先生把錢看得實在太重了。施××先生的行為怎能使人相信其“無時不忘”的“思念妻兒之心”?怎能使人相信其信誓旦旦表白的自己對妻子的愛、對兒子的愛?對為其子治病而嘔心瀝血,並用去一生辛勞積蓄的嶽父母,對含辛茹苦的妻子,施先生不但無一句感激之詞,反而稱他們是挾持人質、敲詐勒索,試問施先生如此之言,其情何在、其理何在、良心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