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文書主要是辯護人在法庭上為自己的案件、當事人進行辯護時的發言或演講詞。辯護文書主要包括辯護詞和代理詞。辯護詞用於刑事案件,代理詞主要用於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第一節辯護詞
辯護詞是辯護人在法庭上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綜合發言。
辯護詞不但能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法院客觀、公正地進行審判,特別對法院全麵查清事實真相、正確引用法律條款有很大的幫助。
撰寫辯護詞應該抓住如下的中心:證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無罪、罪輕,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寫作時應該環繞這個中心來選擇材料、組織材料。辯護詞的結構如下:(1)首部。包括標題、稱呼;(2)主部。包括導語、理由、結論;(3)尾部。包括署名和日期。
羅××強奸殺人案二審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省××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羅××之親屬楊××的委托,指派我們兩人為羅××的二審辯護人。接受委托後,我們查閱了卷宗,會見了被告並進行了大量的調查。我們認為,本案事實不清,存在著諸多疑問,難以定案。現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關於本案中認定羅××作案的證據
一審判決中所列舉的能夠據以認定是羅××作案的證據主要有三個,一個是報案記錄;二是××縣公安局所作的血型試驗;三是被告身上的傷痕。其他證據隻能證明案件確實發生,但不能證明罪犯是誰。就這三個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提出如下看法。首先關於報案記錄,這是一審判決書列為認定被告人羅××確是案犯的第一個證據。××縣公安局《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見公安預審卷第1頁)中記載,報案人龍××稱“1994年9月29日11時許,羅××敲開本道班單身女職工龍××的門進入臥室,借與龍說話為由,喊至裏麵空間房子進行調戲,遭到龍的譴責,羅怕他人聽見,將龍××的頸部掐住,直至掐昏進行強奸,後怕事情暴露,羅××再次對龍進行扼掐到斷氣為止”。這樣的報案記錄,如果是真的,那當然是證明羅××作案的直接證據,但遺憾的是,它不是真的,而是由公安人員事後單方填寫的。辯護人走訪了報案人龍××,龍××回憶說,他從未對公安人員說過上述內容的話,他去報案時隻是對當時××派出所值班民警吳××講:“××,快給××公安局打電話,我們那裏出事了,龍妹死在房間裏了。”(見律師調查筆錄第14頁)這一說法是可信的,因為龍××自己並未目擊案發經過,不可能在報案時對罪犯的作案經過作出目擊證人才能作出的明確而肯定的陳述。還要強調的是,公安局提交法院的這份報案記錄上,並沒有報案人的簽字或手印。
其次,關於血型試驗,××縣公安局刑事科學鑒定書,鑒定死者血型為B型,陰道內精液為O型,嫌疑人羅××血型為O型,唾液為O型。一審判決書將此認定為羅××作案的主要證據之一,對此,辯護人認為死者陰道內精液與嫌疑人羅××同屬一種血型,並不能證明就是羅××作案。因為現代法醫學認為血型鑒定隻能作排除認定,而不能作同一認定。從本案來看,死者陰道內精液為O型,那麼,可以排除血型為A型、B型和AB型的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羅××作案的結論。因為,O型血的人還有許多。現代法醫學公認隻有作DNA指紋鑒定,才能作同一認定,而血型鑒定隻能作排除認定。
第三,關於羅××身上的傷痕,從卷宗內照片看,羅××的傷痕均在右側肩部、右耳後、前額和右手。這與羅××自述其在龍××(受害人)死後第二天為給龍辦喪事(買柴對死者進行火化),扛柴劃傷情況相符。當然羅××是本案被告。其供述辯解值得懷疑,但我們可以通過其傷痕形成的時間來分析其供述辯解的真偽。按一審判決書的認定,羅××是在1994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作案,也就是說,其身上、耳後、前頸的傷亦應形成於此時,但奇怪的是沒有人見過他有傷。當天因本案報案人龍××的母親過生日,羅××下午4點多鍾去送禮。龍××並未看見他的臉上、頸上有傷(見律師調查筆錄第14頁),下午7點鍾羅××又與龍××等人同桌吃飯,也沒有人看見他有傷。
二、本案被告羅××沒有作案時間
一審判決書認定,被告人羅××是在1994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作的案,但當天下午3時左右,有××街馬路3隊農民鄒××、××鎮街上個體醫生楊××、××鄉××村××組農民楊再順等人在××鎮街上看見羅××其中楊××還證明羅××每天都要在下午3:30到托兒所接娃兒放學,當天下午還在楊××處坐了比較長的時間,等到娃兒放學才走的,以上三人證詞與羅××本人的辯解相映證,證明了羅××在3點左右沒有作案時間。
三、關於本案發案時間的幾點質疑
一審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是在1994年9月29日下午3時許作案,死者的死亡時間當然也應是在此時。但××縣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所載的情況,卻與這一作案時間的認定有較大衝突。
首先,從屍斑看,該鑒定書載“屍斑見於背、腰、臀部,呈暗紫紅色,指壓褪色”,此種現象在法醫學上稱為屍斑的墜積期,又稱一期屍斑,其顯著標誌是指壓屍斑部位可見褪色,死亡時間當在12小時之內,而公安勘查現場的時間是9月30日上午9時,死亡時間當在頭天晚上9時之後。此外,還應考慮到死者窒息死亡,屍斑出現得快而強,色呈暗紫等情況,死亡時間的推斷還應當相應地後移。
其次,從死者胃內食物看,該鑒定書記載“胃腸充氣,胃內食物為米飯、蔬菜,基本成形,排空開始”。這一現象證明受害人是在飯後3小時左右死亡。那麼是午飯後3小時左右死亡呢,還是晚飯後3小時左右死亡?辯護人認為應是晚飯後3小時左右死亡。依據是:死者中午11點至12點吃飯時,吃有魚、肉和豆腐等不易消化的食物(因當天中午××縣公路段領導到死者所在道班檢查工作,道班招待吃飯,死者參加,並吃了魚、肉、豆腐等),這一點有與死者同桌吃飯的××養護段段長曾××、××道班工人萬家沛、龍××,××道班班長吳××等人的證詞可以證明。但屍體解剖時,死者胃內沒有檢見上述食物,而隻有米飯和蔬菜,可見其並非午飯後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