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主流的觀點認為:盡管基礎設施建設應以政府為主導,但是通過市場機製進行融資是必需的。王辰(1998)等較早地對基礎產業投融資問題進行了論述,指出必須隨著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不斷挑戰投融資思路;朱會衝、張燎(2003)指出,城市基礎設施的特點決定了其供給應以政府為主導,通過製度改革來調動社會資源投入到公共服務領域;張晉東(2005)認為政府應采取有效措施,為競爭機製的引入創造條件;其他還有許多學者的研究,比較一致的觀點都認為對基礎設施的融資應逐漸由以政府為主轉變到以市場融資為主。

針對基礎設施投資體製的選擇問題,國外學者萊斯特·C.梭羅(1997)的觀點比較具有代表性和總結性:(1)發達國家正在改變150年來所使用的經營基礎設施的組織機構環境。歐洲的基礎設施服務由政府所有並經營的模式“不靈”,美國常見的私人所有、政府調控的形式也不奏效。(2)由於私人投資總是滯後於經濟發展,因此隻有政府對基礎設施投資,才能將經濟開發引向新的領域。(3)我們要研究的問題不是在私人投資還是公有投資中作簡單選擇的問題,而是需要建立一種包括調控管理、協作、競爭及公私投資者有效地融合到一起的複雜體製,以便提供低成本高效率基礎設施服務係統。

二、關於基礎設施融資模式的研究

發達國家形成了相對成熟的市政建設的融資模式,如美國的債券銀行模式、日本的開發銀行模式。在美國,發達和完善的資本市場在融資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其市政融資主要以直接融資為主,信貸融資居次要地位(DavidS.Kid-wel,CharlesA.Trzcinka,1982;羅伯特·齊普夫,1998)。市政債券及其相關的融資衍生工具是地方城市基礎設施資金的重要來源;而且美國地方基礎設施融資中的一個特點是利用金融中介——債券銀行。債券銀行將用於市政的貸款彙集起來,形成組合,充分利用規模經濟的優勢分散風險和降低成本。債券銀行是通向市場的導管,通過與資本市場的連接,為基礎設施融資。

日本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政府稅收、市政債券的發行、銀行的低息貸款及各個機構和部門的資金積累等渠道。由於其特殊的信貸融資體製,長期以來,銀行資金一直作為日本地方基礎設施資金的主要來源。1951年日本政府成立“開發銀行”,向國內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低息貸款製度對日本的民間資本產生了極大的誘導效應,大量民間金融機構競相向政策性銀行提供貸款,為大規模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充足的資金。另外,市政債券也是日本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一種方式,但是由於日本的證券投融資不夠發達,因此信貸融資一直以來是日本基礎設施融資的主要方式。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日本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來源比例也在發生變化,政府性資金比重呈下降趨勢,而財政貸款、發行債券所占比重有所上升,資金來源的市場化成分增大。

近年來,世界銀行專家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實踐,提出新的融資渠道,包括建立基礎設施開發銀行和基礎設施發展基金等。而且在世界銀行等國際金融機構的推動下,出現了一些適合發展中國家基礎設施的融資模式,例如:印度泰米爾納德邦城市發展基金(TamilNadu Urban DevelopmentFund,TNUDF),是一個由州政府發起的市政發展基金,作為一種信托基金得以建立,為當地實體的基礎設施項目提供沒有州政府擔保的長期融資;哥倫比亞的地方融資機構(TerritorialFinancingInstitution,FINDETER),是一個特殊的二級發展銀行,是法律上獨立的半公共的金融中介;南非的基礎設施融資公司(InfrastructureFinanceCorporationofSouthAfrica,INCA),是一個純粹的私有化融資機構,通過購買債務義務和提供貸款,為地方基礎設施融資;菲律賓的LGU擔保公司(LGUGC),是一個公私共有的市政債務擔保公司,也是一個市政融資的金融中介(RobertKehew,TomokoMatsukawa,JohnPeters-en,PrithaVenkatachalam,2005)。這些發展中國家地方基礎設施融資的金融中介,通過結合一定的管理技術(增信措施和資信評估的改進),來降低融資成本和改善風險管理。這些融資模式為發展中國家地方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創新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