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地方基礎設施融資的製度變遷與融資障礙分析(1)(1 / 3)

我國的基礎設施投融資體製從建國後經曆了三個階段的變化,基礎設施投融資體製的改革,逐步從計劃經濟過渡到市場經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和投資渠道的敞開,為地方政府帶來更多的建設資金。然而,基礎設施投融資體製的改革,並沒有完全清除目前地方政府資金缺乏背後的體製、法律和環境的障礙。現有的各種融資方式,又都有一定的局限性。

中國基礎設施投融資體製變遷

一、基礎設施投融資體製變遷的三個階段

從製度變遷方式的角度,中國基礎設施投融資體製的變遷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個階段:供給主導型、中間擴散型和需求誘致型。

第一階段,建國後至20世紀80年代中期,供給主導型的投融資製度——在投資主體不變的條件下投資決策權下放,全麵實施撥改貸。

建國初期,我國采取向前蘇聯學習經濟建設的方針,按計劃經濟的體製實施投融資製度,基礎設施投融資中普遍采用財政無償撥款的形式,中央政府的投資額長期占全社會投資的80%以上。到1979年改革開放,國家為了扭轉財政撥款無償使用、投資效益低下的格局,在全國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紡織、旅遊、電力等行業,一部分中央預算內基礎設施投資由財政撥款改為貸款,打破了基礎設施投資由政府財政無償撥款的計劃經濟模式。至80年代中期,財政上實行“分灶吃飯”的地方財政包幹體製,投融資體製也開始了放權讓利式的改革。1985年,國家計委、財政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製定了《關於國家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凡是由國家預算安排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全部由財政撥款改為銀行貸款,同時,發揮銀行信貸在投資中的作用,提倡企業自籌資金,這就所謂的“撥改貸”。在這個過程中,國家一方麵在基本不改變投資主體的條件下,有選擇地把一部分投資決策權逐級下放;另一方麵,以資產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的雙重身份對全國的基礎設施建設實行自上而下的統籌、協調和監督。

這一階段中,政府是主要的投資主體,中央政府根據計劃撥付資金,地方政府掌握有一部分自有資金。投資決策大多是從政治需要出發,經濟考慮則放在第二位,不注意科學決策。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的簡單的放權讓利並沒有解決投資經營管理者的自我約束和自負盈虧問題,也沒有解決投資風險承擔主體缺乏的根本性缺陷。其結果是對企業的投資需求缺乏有效約束,導致投資規模過大,重複建設嚴重,企業投資行為普遍短期化,呈現了改革開放後的第一輪嚴重的通貨膨脹。到了80年代中後期,政府不得不開始治理整頓,上收一部分投資項目審批權,嚴格控製固定資產投資規模。

第二階段,20世紀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中間擴散型的投融資製度——基礎設施投融資體製由財政主導型轉為金融主導型,投資體製中引入了多元化投資主體。

在這一階段,個體經濟得到快速發展,外國資本逐步進入,在新的經濟成分參與下出現了新的投資主體,為市場機製在更大範圍內發揮調節作用創造了良好條件。同時,80年代中期,北京、上海等地開始股份製試點,國家也開始試行“企業債”,為企業建設和直接融資開辟了新的渠道。

這一階段的投融資體製改革中,隨著放權讓利改革戰略和“分灶吃飯”的財政包幹體製的實施,地方政府擁有了較大資源配置權和較大份額的地方財政收入,這使地方政府獲得了實現地方利益最大化的手段,成為重要的投資主體。這一時期投融資改革的主要內容有:第一,1988年,國務院原則同意《關於投資管理體製的近期改革方案》,在加大地方建設責任、擴大企業投資決策權、建立基本建設基金、成立國家和地方投資公司、改進投資計劃管理、強化投資主體自我約束機製、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製等方麵提出改革思路,是改革開放後第一個較為係統的改革方案。為了保證基礎設施建設有穩定的資金來源,提高投資效益,建立了基本建設基金製;還專門成立了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和林業等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實行不同形式的投入產出包幹經濟責任製。第二,隨著地方財權的擴大,預算外收入迅速增加,這些預算外資金多被用於地方投資,逐漸形成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專項基金;另外,隨著分稅製改革,地方承擔的公共建設任務加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相繼成立了地方投資公司,服務於地方的基礎設施建設。第三,金融機構進入了投資領域。1994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六個國家專業投資公司,組建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三個國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實現了政策性投資貸款和商業性投資貸款分離;一些專業銀行特別是建設銀行係統的信托投資公司,利用自有資金和吸收的信托資金,使得間接融資積極向直接融資延伸,開辟了以直接投資為特點的金融機構與產業部門的組合途徑。第四,非國有投資主體形成和發展。在當時貸款利率水平較高的情況下,一些城市與外方簽訂的許多長期合同基本上是以固定回報為前提,回報率高達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