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地方基礎設施融資的製度變遷與融資障礙分析(2)(1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了地方政府不得為社會任何機構的借貸行為提供擔保。現實中地方政府經常采用財政承諾的形式進行隱性擔保,這種擔保沒有法律效力,缺乏法律依據。

除此之外,財政部關於規範地方財政擔保行為的通知(財金[2005]7號)強調,地方財政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地方財政應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將地方政府債務規模控製在合理的、可承受的範圍內。《關於加強宏觀調控,整頓和規範各類打捆貸款的通知》(銀監發[2006]27號)規定:一方麵,各級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禁止違規擔保;另一方麵,整頓和規範銀行各類打捆貸款,切實防範貸款項目的信用風險和法律風險。

相關法律及規定禁止地方政府提供擔保或變相擔保,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地方國有企業或公司從銀行貸款的融資渠道也受到限製,其直接結果是地方建設資金嚴重不足。

二、基礎設施融資的體製障礙

在我國,分稅製體製、財政支付製度和土地融資製度等都存在一些問題,導致地方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的融資中不得不麵對體製障礙。

1.分稅製改革中存在需要進一步調整的問題

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簡稱分稅製,是指將國家的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劃分,借以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範圍的一種財政管理體製。其實質是根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權確定其相應的財權,根據事權與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通過稅種的劃分形成中央與地方的收入體係,並逐步實行比較規範的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製度,建立和健全分級預算製度,硬化各級預算約束。分稅製能夠充分體現財政製衡原則,滿足市場經濟對財稅管理體製的要求,它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推行的一種財政管理體製模式。

我國在1994年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決定》,實施分稅製改革。按照改革方案,消費稅、關稅劃為中央固定收入;企業所得稅按納稅人隸屬關係分別劃歸中央和地方;規模最大稅種的增值稅在中央與地方之間按75∶25的比例分成;除證券交易印花稅和海洋石油資源稅外,其他稅收原則上劃為地方固定收入。我國實行分稅製,把中央與地方的預算分開,試圖達到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的財政管理效果,以體現市場經濟要求下從“行政性分權”轉為“經濟性分權”的根本性變革。

盡管實施分稅製改變了我國原有的財政包幹形式,規範了政府間財政分配關係,基本確定了我國的財政管理體製的框架,有著其積極的作用,但分稅製的改革中,還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調整的問題。其中突出的是:我國的分稅製改革導致了地方事權和財權的嚴重不匹配,分稅製的實行,留給地方政府的稅收主要是大稅種的小部分、小稅種的大部分以及稅源零散、穩定性差的稅種,中央政府集中了稅源較好的稅收,並且提高其比重,而將基本事權下移,地方政府承擔了嚴重超過其財權的社會責任;基層政府特別是縣、鄉兩級政府,無穩定的稅收來源,收入來源減少,地方收入由1994年前約占財政總收入的70%下降到2000年以後的50%以下,地方政府的資金缺口加大,而相對中央政府的支出比例卻大幅度提高。由地方財政支出的項目包括:地方統籌的基本建設投資、支援農業支出、城市維護建設費、地方農林水利事業費、文教科學衛生事業費、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價格補貼支出,其他支出等。在支出任務巨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難以彌補財政支出,產生了地方本級收入和地方預算支出間的巨大財政缺口。即使考慮中央的返還收入,地方政府也不足以達到收支平衡。而且分稅製改革重點在征稅比例劃分,沒有考慮到公共產品投入的需要,導致我國在公共產品配置方麵出現了嚴重的權利義務不對稱現象。

2.轉移支付製度不夠規範

轉移支付是指上級政府無償將資金支付給下級政府,以增加其收入和購買力的資金轉移,包括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補助、各類專項撥款、稅收返還、中央增量規範轉移支付部分。轉移支付是收入再分配的一種形式。轉移支付有橫向轉移支付和縱向轉移支付,這裏主要是指政府間的縱向轉移支付,即上一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撥款或補助,是中央政府支出的一個重要部分,是地方政府重要的預算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