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央財政轉移支付
我國在1994年實行分稅製體製改革之後從西文引進了轉移支付的概念。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是由稅收返還、財力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三部分構成的,以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為主的轉移支付製度。(1)稅收返還,是指中央政府將稅收的一部分轉移給地方政府,是對地方政府的一種財力補償。稅收返還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2)財力性轉移支付,是為彌補財政實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由中央財政安排給地方財政的補助支出。財力性轉移支付是縮小地區財政差距的重要手段,是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一般性轉移支付、調整工資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年終結算財力補助等形式。(3)專項轉移支付,是中央財政為實現特定的宏觀政策及事業發展戰略目標而設立的補助資金,重點用於各類事關民生的公共服務領域,地方財政需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我國從建國後的完全“財政撥款”,到20世紀80年代的“撥改貸”,再到市場化改革目標的提出,政府的直接轉移支付投資比重不斷下降。一方麵,這是由長期以來財政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不斷下降所決定的;另一方麵,這也是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市場機製發揮基礎性作用的結果。
3.國債轉貸
國債轉貸是指以中央政府名義在全國範圍內舉借的國債資金,由財政部將其轉貸給省級(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下同)政府,用於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項目。中央政府實行國債轉貸政策,實質上是對地方政府不能直接發債籌資政策的一種替代方式。國債轉貸資金的期限一般為5—15年,有的含有寬限期。轉貸資金從財政部撥款之日起開始計息。省級財政部門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財政部還本付息。
中央對於國債轉貸資金的使用有嚴格規定。轉貸資金要直接落實到具體項目。一是主要用於在建項目或已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新上項目一般要2年左右能建成,防止出現重複建設;二是用於基礎設施項目;三是項目的確定既要考慮到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到本地區綜合還款能力。
4.準市政債券(地方政府所屬企業融資)
所謂準市政債券,係指由地方政府所屬的公司或企業,代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用於地方基礎設施建設的企業債券。名義上雖是企業債券,但發行單位是政府直屬企業(實際上相當於政府部門),政府也提供了事實上的隱性擔保,從資金用途來看與市政債券是完全一樣的,具有相當程度的市政收益債券性質,屬於“準市政債券”。同時準市政債券由於有地方政府的間接或隱性擔保,其信用級別比較高,也使得融資成本低於一般的企業債券。
準市政債券一般分為兩種:根據建設項目發行的“準市政債券”——公司債券型和以信托為工具的“準市政債券”——資金信托型。前者如上海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總公司為上海地鐵二號線發債5億(1999年);後者如2002年上海愛建信托投資公司推出的“上海外環隧道項目資金信托計劃”,發行了5.5億元的份額。
此外,北京CBD開發信托、上海磁懸浮交通投資信托等都是這一類的集合資金信托模式。在這些項目中,信托資金的使用者為地方政府所屬企業,信托資金在安全性和收益性等方麵都獲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使得信托模式成為一種“準市政債券”模式。
5.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屬於間接融資,是指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銀行貸款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有不同的類型。如按償還期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按償還方式可分為活期貸款、定期貸款和透支;按貸款擔保條件可分為票據貼現貸款、票據抵押貸款、商品抵押貸款、信用貸款等。銀行貸款具有資金來源廣泛、手續簡便的特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銀行開始進入基礎設施融資領域,並逐步形成了以銀行貸款的信貸融資為主的基礎設施融資體製。由於我國法律不允許地方政府直接向銀行借貸,因此在地方建設中,多采用政府性公司或企事業單位向銀行貸款的形式,這導致了銀行巨大的信用風險和政府的財政風險。由於銀行信貸多以中短期資金為主,以追求盈利為目標,而基礎設施建設具有周期長、收益低的特點,也導致了銀行信貸與基礎設施所需資金的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