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簡稱ABS,資產支撐證券化)ABS是指將某一目標項目的資產所產生的獨立的、可識別的未來收益(現金流量或應收賬款)作為抵押(金融擔保),據以在國際資本市場發行具有固定收益率的高檔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ABS與通過在外國發行股票籌資比較,可以降低融資成本;與國際銀行直接信貸比較,可以降低債券利息率;與國際擔保性融資比較,可以避免追索性風險;與國際間雙邊政府貸款比較,可以減少評估時間和一些附加條件。ABS融資方式以其應用範圍廣泛、涉及環節少、風險分散、籌資成本低,融資證券化、信用評級較高等優勢而成為國際金融市場上大型工程項目籌措資金的重要方式。
ABS中特殊的一種方式是市政資產證券化,即通過將“政府采購、分期付款”方式所形成的各平台公司對政府的應收款債權資產打包,並且合理引入政府信用,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過程。市政資產證券化的最大特色就是:可以引入民間資本進入基礎設施建設領域。2007年重慶首先在全國銀行間市場試點發行“市政資產支持證券”,取得50億元融資,其融資成本比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低1.5%—2%,有力支持了重慶的市政建設。
(4)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營合作製”)PPP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產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夥伴式的合作關係。PPP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PPP模式應用範圍廣泛,可適用於城市供熱等各類市政公用事業及道路、鐵路、機場、醫院、學校等;PPP模式能夠通過私人部門引入資金和活力,能夠使得政府部門將社會責任、遠景規劃、協調能力與民營企業的創業精神、民間資金和管理效率結合到一起;PPP模式有利於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最後,PPP模式還有利於風險的合理分配。與BOT等模式不同,PPP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風險分配,同時由於政府分擔一部分風險,減少了承建商與投資商的風險,從而降低了融資難度,提高了項目融資成功的可能性。
除此之外,還有產業投資基金、基礎設施收費證券化、次級債券、TIF(稅款增量融資法)等融資方式,這些都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的融資拓寬了渠道。
二、現有融資模式的局限性
中央向地方的轉移支付、國債轉貸、銀行間接融資、準市政債券和項目融資等方式是目前中國地方基礎設施建設中普遍采用的融資方式,但同時這些方式也都存在著各自的缺陷。
1.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
中央向地方的轉移支付,要根據經濟發展情況和發展計劃來安排,存在很大的不確定因素。一般來說,轉移支付的支出分散,規模較小,轉移支付結構不合理,用於稅收返還及補助的數額偏大,而用於縮小地區差距的數額又偏小;轉移支付標準不規範,資金安排隨意性大;對轉移支付資金缺乏監督,在資金撥付後就進入失控狀態,截留漏損嚴重。因此,中央的轉移支付資金難以很好解決地方政府的資金困難問題。
2.國債轉貸
首先,國債資金償還風險不斷加大。根據目前的預算法,我國地方政府不被準許發行公債,隻能采取由中央發行然後轉貸給地方政府的辦法,這樣的一種集中收入、分散使用、統一償還的國債管理機製,導致地方政府隻想盡可能爭取到國債資金而不考慮償還問題,一旦地方政府無法償債,違約風險容易轉嫁到中央政府,從而增加了國債償還的風險;另一方麵,地方國債在使用和管理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特別是挪用、截留、建成的項目長期虧損甚至無效益,使地方國債投資風險不斷加大,這種風險也會轉嫁到中央財政頭上。
其次,這種完全由中央政府包辦的舉債方式對地方政府缺乏足夠的約束。在這種籌資方式中,中央政府主要負責替地方政府進行籌資,難以對資金的使用效率進行有效管理或控製,難以使地方政府具有真正意義的償債責任。雖然現在各地有財政監督專員辦和國家審計署特派辦,但並不是專門對國債項目的監督機構,更沒有形成一個追蹤問效的機製。
3.商業銀行貸款
首先,我們國家的金融資源主要掌握在銀行體係裏,因而商業銀行貸款是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的主要來源。商業銀行貸款主要流向地方政府所屬的公司法人(或事業法人),而這類機構是地方政府為規避《預算法》、《貸款通則》中不允許地方政府及所屬部門對外舉債而構建的投融資平台,這類投融資平台由於其本身建立和運作的不規範,導致來自銀行的資金也承擔了巨大風險。其次,我國的商業銀行,由於大都為政府所控,其貸款流向也偏好於政府所屬機構或項目,同時由於銀行自身內控製度的不規範,也使得貸款資金蘊含了較大風險。最後,商業銀行貸款一般期限短、利率高,這與基礎設施建設對資金性質的要求並不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