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允許地方政府通過市場發行地方債的方式為基礎設施建設籌集資金,一方麵,可以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感和約束力,明確債務主體;另一方麵,可以擁有地方人大、中央主管部門、信用評級機構以及投資者等多重約束機製,借助資本市場的力量來約束地方政府的舉債行為。另外,從經濟角度看,地方政府債務越趨向於市場定價,資源的利用就愈加有效。
五、管理土地融資風險
土地收入一直是我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地方政府通過直接出售土地或以土地為抵押進行貸款。但是通過土地為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其中隱含著很大風險。一是土地價值不穩定導致的風險;二是評估風險;三是土地融資中,許多賣地行為都在預算外進行,缺少監控。所有這些都需要政府製定風險監管規則,降低基礎設施建設中與土地融資有關的風險。
首先,對由土地抵押的銀行貸款進行風險評估,並規定抵押/貸款比率,降低土地價值的波動給銀行貸款帶來的風險。
其次,改革“土地財政”的收益方式。改變以往土地70年產權一並出售的做法,保障不同時期政府均等享受土地收益。改土地批租製為年租製,把一次性收取70年全部土地出讓金的“批租製”改為按年度分期征收土地出讓金的年租製,以平衡不同任期地方政府的財稅收入,同時享受土地增值帶來的一部分收益。再次,土地出讓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一部分,應嚴格執行將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納入預算管理的規定。保障土地出讓收入足額征收繳入地方國庫,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並強化監督,加強對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責任追究,消除地方政府與官員使用土地出讓金的隨意性。
六、嚴格處置債務違約
作為地方債務管理框架的最後關鍵,是嚴格處置債務違約。首先,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問責製度。實行嚴格規範的債務投資決策責任製;要求地方政府的發債規模、期限要與其償債能力相匹配。針對有些地方政府嚴重資不抵債、資金使用缺乏規範、資金使用中出現的挪用、亂用、貪汙腐敗等情況,應探索實施追究主要領導人的責任製度。對於地方債券申請、審批、發行過程中出現的信息隱瞞、欺騙、腐敗等行為,對責任者要追究行政與法律責任,以增強債務融資的硬約束。
其次,應對地方債務危機重在重組。我國由於沒有實行地方政府破產程序,因此當地方政府無力償付債務時,債務重組便成為主要的應對機製之一。例如,將當期債務重組為更長期的債權工具,或者實行債券——貸款互換計劃,中央政府代表地方政府發行長期建設債券,使地方政府償還用於公共設施建設的貸款。類似方案的實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地方債務危機,並有效處理未來可能的違約,從而使地方政府贏得更多時間和機會處理不良的財政狀況。
另外,審慎采用中央緊急援助的方式。因為地方政府過度舉債而出現無力償還債務的破產情況時,中央政府要審慎進行兜底和財政危機援助,以避免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問題。中央政府的援助關鍵在於幫助地方政府繼續履行主要的公共服務職能,恢複財務健康,以期再次進入金融市場。
最後,根據國際地方政府破產的經驗,中央政府可以嚐試逐步通過相關法律,允許那些債務違約無法正常經營運作的地方政府“破產”。當地方政府發生債務危機時,可通過合法的程序宣布進入破產程序,按照法律規定給予國家政策救濟,而不是一旦出現債務,就無序地發放債券,導致債務規模進一步膨大。
風險管理與增信技術
一、增信的作用
在一國特有的政治、經濟條件下,地方政府麵臨著政治、經濟和環境各方麵很多不確定的因素,進而增加了基礎設施融資中的潛在風險。尤其在地方融資的初始階段,借貸給當地政府及其實體的風險很高。而通過增信的應用,則能夠為投資活動設立一些有效屏障,降低風險,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信用缺損和製度缺陷。
首先,發展中國家主要的風險是和基本信用風險(違約風險)相聯係的風險,包括通脹和利率風險(長期債務市場上)、投資流動性風險(二級債務市場)和政治穩定性風險等。貸款給地方借款人,主要的風險是地方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到期/流動性風險和政治風險則緊隨其後。因此,創新性的地方政府增信,通過應用外部第三方實體(例如擔保者),可以減少債務交易中的這些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