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8.伽利略發現落體定律過於執錯斷人命公案(3 / 3)

1958年1月上旬,毛澤東同誌在杭州同上海的幾位老教授和老新聞工作者深夜長談。在談話中,毛澤東同誌給客人們講解了宋玉的《登徒子好色賦》,幽默地指出:登徒子娶了一個醜媳婦,但是登徒子始終對她忠貞不二,他是模範地遵守“婚姻法”的,宋玉卻說他“好色”,宋玉用的就是攻其一點,不及其餘的方法。

“攻其一點,不及其餘”的方法,從邏輯角度來看,是違反了充足理由律,犯了“推不出來”的邏輯錯誤的。

昆曲《十五貫》通過一個傳奇故事,成功地塑造了封建社會三個不同類型的官吏,在思想上和藝術上都達到較高的水平。這裏,僅就過於執斷案這一情節作簡括分析。要知過於執怎樣斷案,需先了解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是:

屠戶尤葫蘆向親戚借來十五貫錢,準備重新開業。女兒蘇戌娟問他這十五貫錢從哪裏弄來的。尤葫蘆跟女兒開玩笑說,這是把她賣給人家當陪嫁丫頭的身價錢。蘇戌娟不是尤葫蘆的親生女兒,聽了後父的話以後,信以為真。當晚,蘇戌娟趁後父熟睡之時,急忙離家出走,因出門時心慌意亂,竟然忘了吹燈和關閉大門。

半夜,本地賭棍婁阿鼠竄到尤家,竊走十五貫錢,並砍死了尤葫蘆。第二天,他又混在人群中,施展賊喊捉賊的伎倆,誣指蘇戌娟通奸殺父,卷款潛逃。鄰居們信以為真,決定分頭去報官和追趕蘇戌娟。

當天晚上,蘇戌娟跑得四肢乏力,頭暈眼花,認不得去親戚家的路途,就喊住走在她前麵的一個人,向他問路。這個人名叫熊友蘭,是客商陶複朱的夥計,奉命帶十五貫貨款從無錫去常州辦貨。他聽說蘇戌娟要去皋橋探親,正好同路,就答應領她前往。這一男一女一前一後地走著。

鄰居們追上來了,見蘇戌娟與一陌生男子同行,再搜查熊友蘭的行囊,不多不少,正好十五貫,就懷疑這兩個人是殺死尤葫蘆的凶手。差役一到,就把這兩個人鎖拿走了。

負責斷此案的是無錫縣知縣過於執。此人自命英明果斷,實為昏瞆糊塗。鄰居們把這兩個人視為本案的嫌疑犯是有理由的。因為從熊友蘭行囊中搜出的錢與尤葫蘆丟去的錢正好相同,在封建社會裏,男女授受不親,而這一男一女卻同行,而且又在黑夜,這怎能不使人生疑心呢?但懷疑不能代替邏輯推理,更不能作為斷案的依據。昏官過於執,根本不想查明這十五貫錢的來曆和這兩個人是在什麼情況下一路同行的,就武斷地說:“由此可見熊友蘭與蘇戌娟一定是通奸謀殺”。因而斷言這兩個人就是本案的罪犯,這就違反充足理由律了。因為由錢數一樣、夜間男女同行這兩個事實不能必然地推出這兩個人就是本案的罪犯。這在邏輯上就叫做犯了推不出的錯誤。客觀事物是複雜的,原因多種,情況多樣。僅據這兩個事實就下斷言,理由是不充足的。過於執斷案的錯誤有三:1.用主觀想象代替了客觀現實,2.把個別情況當成了“人之常情”;3.把多種可能性歸結為一種可能性,又把可能性當成了必然性,甚至當作現實性。像過於執這當樣斷案,怎麼能不造成冤案呢?

如果說《十五貫》是文學作品,帶有虛構成份的話,那麼下麵這起冤案卻是現實生活中的真人真事。這起冤枉發生在50年代初,地點在江蘇省溧陽縣。

基本案情是:

徐來鳳17歲的時侯就與楊福林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不好。1950年婚姻法公布後,她向有關部門提出離婚的請求。結果婚沒有離成,反而被鄉幹部訓了一頓。不久,徐來鳳的丈夫死了。事後,徐來鳳曾經阻止他人使用她丈夫用過的茶壺,為此引起人們的懷疑。死者的叔父到司法部門告發徐來鳳謀殺親夫,徐來鳳因此被拘押在鄉裏。由於司法幹部的刑訊逼供,徐來鳳被迫承認她和區裏賣肉的王咬齊通奸,並與奸夫一起用毒藥害死丈夫。王咬齊在刑訊逼供之後,也被迫交代與徐通奸,用毒藥害死楊,還說砒霜是在戴埠區中藥店買的。

1954年溧陽縣人民法院僅以兩個被告人的口供為證據,判處王咬齊死刑,徐來鳳有期徒刑15年。

溧陽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是違反充足理由律的,僅據兩個被告人的口供是推不出他們確實犯了殺人罪的。因為被告的口供是定罪、判刑的證據之一,夠不上充分條件;更何況這個口供是在刑訊逼供下取得的,而刑訊逼供下的口供多數是不真實的。再說,根據徐來鳳不讓他人用其丈夫使用過的茶壺這一行為也推不出徐來鳳毒死丈夫的罪名。因為徐來鳳不讓他人用其丈夫使用過的茶壺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麵的,可能是怕別人發現砒霜,也可能出於好心,怕別人傳染上肺病,她的丈夫生前患有嚴重的肺結核病。

辦案人員對這起案子沒有深入調查研究,沒有對證據的真偽進行鑒別,更沒有從多方麵取得充分證據(如驗屍,化驗徐來鳳不讓他人使用的茶壺,了解徐丈夫生前的病情等),在證據很不充分的條件下草率結案,結果釀成這起冤案。

後來,、最高人民法院華東分院複審這起案子時,發現證據不足。他們深入調查研究,又開棺驗屍,證明楊福林死亡症狀與砒霜中毒症狀不符,係因嚴重肺結核病死亡。這起冤案終於得到平反。

由上可見,遵守充足理由律是很重要的。如果不遵守充足理由律,輕者不能使人信服,重者那是會人頭落地的,人頭一落地,那是接不起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