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理是教育管理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了解印度高等教育的管理情況,有助於加深我們對印度基礎教育管理體製尤其是整個印度教育管理體製的認識。
一、中央和對邦高等教育的管理?
中央政府負責的高等教育管理權限有:1.製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2.協調和決定高等院校的標準;3.組織實施高等教育發展的具體計劃;4.通過財政控製手段提高教育質量;5.推動大學和校際中心開展科學研究;6.進行高等教育有關方麵的改革與提高;7.批準和管理中央直屬大學、理工學院和研究機構;8.促進高等教育的理論研究;9.促進國內外大學、學院的合作與交流;10.建立和保持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機構和基金會的聯係。
邦立大學及其附屬學院是印度高等教育機構的主體,約80%的高等教育機構由各邦政府控製,其學生數量約占全國高校學生總數的80%。
雖然憲法第42修正案把整個教育事業從邦政府的權限範圍劃入協同權限範圍,但是,建立邦大學的權力仍然屬於各邦。一些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專門委員會曾建議修訂“大學撥款委員會”法案,增加各邦在建立新大學時必須與大學撥款委員會協商的條款,但此類建議一直未能實現。1970年和1972年的大學撥款委員會法案修正案,對大學與學院的建立也做了若幹規定,但這些規定影響甚微。有的邦在建立新大學時與大學撥款委員會協商了,有的根本不協商甚至在大學撥款委員會反對的情況下仍建了一些新的邦立大學。
邦政府不僅有權建立大學,而且能影響乃至控製大學的運作。各邦大學的校長基本都由現任邦長兼任,個別不是由邦長兼任校長的大學,邦長也是其“視察員”(Visitor,權力與校長相同)。邦長對大學最重要的影響體現在對副校長的任命上。副校長是印度大學學術事務與行政管理的最高決策者。如果邦長不認可,選舉委員會推薦的人選就當不成副校長。而且,選舉委員會的3位成員中必須有1位是邦長指定的代表。
隨著時間的推移,許多邦試圖在大學管理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便對本邦的邦立大學法案進行修訂,使政府的幹預合法化。一些邦在對大學法案進行修訂中遭到大學的反對,中央政府對各邦加強對大學管理的幹預力度也常表示不支持(如果中央政府的執政黨派與邦執行黨派相同,那麼中央政府基本會站在邦政府一邊,否則,就很可能站在大學一邊)。但是,由於憲法授予了各邦政府管理本邦教育的權利,中央政府對邦的有關立法無權幹涉,因此,在有關各邦大學法案修正案的爭執中,多數都是以邦政府獲勝、修正案得以在邦立法機構中通過而告結束。現在,不少邦都廢除了原先各大學單獨的法案,製定了本邦統一的邦立大學法。
二、專業高等教育的管理?
除了大學撥款委員會、全印技術教育委員會之外,印度還有眾多的政府代理機構和社會團體參與高等教育的管理。它們或者通過製定有關規章製度,或者通過設立研究基金,或者通過公布有關信息,在高等教育領域發揮重要的協調作用。
(一)全國教師教育委員會(NationalCouncilforTeacherEducation)
印度中小學教師的職前培養與在職培訓的最高管理機構在很長一段時間裏一直是全國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NCERT),它專門設有“教師教育部”。1973年,全國教師教育委員會(簡稱NCTE)成立,作為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的谘詢機構,與NCERT的教師教育部合署辦公。1995年8月,NCTE正式升格為國家級的法定機構。
NCTE的主要職責是,規劃與協調全國教師教育的發展,製定有關教師教育的規章製度、規範和標準。2009年,在對各邦教師培訓機構進行逐個審查並綜合考慮每個邦10年內的教師供求關係之後,NCTE撤銷了400個教師培訓機構的辦學資格,同時拒絕了12個邦開辦新的教師培訓機構的申請。此外,NCTE還將對供大於求嚴重的一些教師教育專業進行限製。?這在印度教育界是十分罕見的嚴厲舉措。
(二)印度農業研究委員會(IndianCouncilofAgriculturalResearch)
印度農業研究委員會始創於1929年,當時稱為“帝國農業研究委員會”(ImperialCouncilofAgriculturalResearch),1947年改用現名,1960年代中期曾進行重大改組,成為完全的自治性組織。它是惟一一個從事農業研究並向各邦農業研究院所和農業大學提供大宗撥款的中央代理機構。它的管理委員會中有大量科學家和農業方麵的專家,主管日常事務的秘書處設在中央農業部的農業研究與教育司中。農業部長兼任該委員會的主席,一位國務部長任副主席。該委員會下設多個地區性分委員會、一個財務委員會、一個規範與鑒定委員會和近20個相關的領導工作組。
印度農業研究委員會與印度大學撥款委員會很類似,它們的運作模式、組織機構以及與各邦政府的關係方麵都沒有太大的差別。大學撥款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普通高等教育的標準進行協調與維持,農業高等教育方麵類似的責任由印度農業研究委員會來承擔。二者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受到的批評也很類似。
(三)印度醫學委員會(MedicalCouncilofIndia)
該委員會由英印政府於1933年立法建立,1934年初建成。委員會中,來自各大學的代表比重最大,另外,各邦政府、中央政府和醫學研究生相應推選一定數量的代表。委員會的首任主席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屆滿後由委員會成員公開選舉,此做法延續至今。
在該委員會的眾多職能中,有3項職能最為重要。第一,該委員會有權對印度人在國內外獲得的醫學學位進行認證。第二,該委員會有權派人對各醫學院校進行視察,根據教職員、設備、住院床位、考試可信度、培訓設施及其它設施的情況,評估某一院校是否合乎標準。第三,根據視察人員的報告,如果某醫學院校不合乎標準,那麼該委員會有權對這一院校的學位不予認可或撤消認可。但行使此項權利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即,委員會要將建議送達有關的邦政府,得到答複後再將相應的文件呈送中央政府,根據中央政府的意見采取適宜的措施。
(四)印度律師職業委員會(BarCouncilofIndia)
根據1961年的“律師法案”(AdvocatesAct),中央和邦相繼成立了律師職業委員會。在本行業製定職業規範的同時,“印度律師職業委員會”在法學教育方麵負有兩項重要職責。其一,通過與有關大學和各邦律師職業委員會協商,促進大學中的法學教育並為其製定學術標準;其二,對各大學頒發的法學學位能否作為從事律師職業的資格進行認證。該委員會有權對大學的法學教育情況進行視察,但是,由於大學與印度律師職業委員會同為法定自治機構,該委員會的建議對大學沒有約束力。
(五)印度大學聯合會(AssociationofIndianUniversities)
印度大學聯合會原名“大學校際理事會”(Inter-UniversityBoard),始創於1924年,1973年改用現名,是印度各大學自願參加的社團組織。它為各大學的管理人員和學者提供了一個講壇,使他們能夠互相交流看法並討論共同關心的問題。作為高等教育的一個信息中心,它出版了一些很有價值的論著和研究報告,每周出版名為“大學新聞”的簡報,並且不定期地出版《大學手冊》。
印度大學聯合會每年向成員高校收取數量不低的會員費,印度政府也給它撥款以部分地滿足其維持與發展方麵的費用。它設有一個“研究室”,開展與大學製度有關的研究活動。它的“評估室”對印度與外國的學位進行評估認證工作,對印度的高等教育機構進行評估與認證。它的“學生信息服務室”專門向學生、學者和學生家長等提供信息服務,包括印度所有高等教育機構的狀況以及經有關政府部門認可的高等院校中開設的正規課程和函授課程的情況等。
(六)印度社會科學研究委員會(IndianCouncilofSocialScienceResearch)
該委員會是1969年由中央政府設立的自治性社團組織,其宗旨是對印度社會科學領域中有目的、有意義的研究予以支持和資助。該委員會為全國27個社會科學研究院所提供基金,並設有6個地區性研究中心。通過該委員會,印度與俄、法、荷蘭、中國、韓、日、越南等國家和南亞國家區域聯盟等國際組織開展並保持著文化交流項目,並積極參與一些國際組織的活動。
該委員會的“全國社會服務文獻中心”為社會科學工作者提供信息服務,並參與了“全國社會科學信息網絡”的建設工作。它正致力於在2002年前建成全國社會經濟數據庫網絡。該委員會一直在對全國社會科學不同學科中的研究情況進行普查,第一套覆蓋社會科學領域所有學科的普查報告已經出版。委員會決定在此基礎上每5年進行一次新的普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