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印度獨立後義務教育的發展戰略(1 / 3)

一、獨立前義務教育的基本狀況

印度的初等教育有著悠久的曆史,獨立前的初等教育可以劃分為兩個時期:古代初等教育和近代初等教育。古代初等教育時期主要是指英國殖民者入侵前,那時印度就已經擁有了自己的學校教育係統。初等教育以學校形態出現可以追溯到中世紀,當時印度教和伊斯蘭教都有其自己固有的教育製度,並且兩者的根基都相當深厚。[1]古代印度初等教育宗教色彩濃厚,並且有嚴重的性別歧視現象。

近代初等教育時期主要是指印度淪為英國殖民地到國家獨立這段時間(1757-1947),即殖民地時期初等教育。印度殖民地時期的教育製度是英國殖民者的政治思想、教育文化的產物。1917年,印度最早的義務教育法《孟買初等教育(縣市)法》頒布。

殖民地時期義務教育發展的轉折點是1918年甘地(MahatmaGandhi)成為印度民族領袖以後,他領導了一係列民族運動和教育運動,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就是其中重要的一部分。1944年,英國人約翰?薩金特領導的中央教育谘詢委員會公布了題為《印度戰後教育發展》的報告,又稱《薩金特報告》。這是一份涉及印度教育體係各個方麵的報告,也是殖民地時期最後一份教育報告。此報告是英國殖民者第一次對印度的初等教育承諾了義務,報告建議在40年內對所有6-14歲兒童進行普及的、免費的、和強迫的教育,[2]同時將初等教育分為初等基礎階段(6-11歲)和高級基礎階段(11-14歲),前者麵向所有兒童,後者則為準備上中學的兒童提供教育。

印度獨立前義務教育的發展與初等教育的發展是分不開的,是義務教育發展的萌芽期,義務教育初露端倪,由於近代英國殖民者的侵略和壓迫,原有的初等教育遭到破壞,殖民者從自己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出發發展印度教育,有明顯的功利主義特點,從而形成了畸形的殖民地教育體係。初等教育發展十分緩慢,“學齡兒童占人口的15﹪,但其中僅有六分之一多一點的有機會接受初等教育”,[3]據統計,1936-1937年度,隻有6﹪的城市和2﹪的鄉村開始實行普及初等教育的法令。[4]造成此狀況的主要原因是英國殖民者為其統治培養管理人才更加重視高等教育的發展,因此大多數關於普及初等教育的建議不被采納,措施得不到落實。另外,受教育的對象主要是印度上等階層的子弟,廣大的下層勞動人民子女的基礎教育長期受到忽視,導致人口的絕大多數淪為文盲,這給印度獨立後教育的發展,尤其是實施普及義務教育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二、獨立後政府的教育法規和政策

印度1947年獨立後,從國民的受教育情況看,當時全國總人口有3.6億,而隻有七分之一的人能夠用某種語言進行閱讀和簡單的書寫,農村地區的受教育情況更是不容樂觀,識字的人數隻占人口比例的12﹪,婦女識字率更低。在這種文盲充斥整個國家,經濟又十分落後的艱難處境下,印度政府深刻地認識到要想使國家盡快擺脫困境實現發展,首要任務就是要發展教育,使龐大的人口壓力轉換成人口資源,實現國家的快速發展。因此,作為國家教育發展的基礎工程,實現初等教育普及這一任務迫在眉睫。政府相繼出台了一係列政策、法規。

(一)憲法中對義務教育的規定

獨立印度的新憲法於1950年1月26日起生效,根據國家政策指導原則(DirectivePrinciplesofStatePolicy),第45條規定:國家應努力在自本憲法生效之日起10年內為所有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直到他們滿14歲為止。教育部一份題為《教育的挑戰》的文件概述中指出,“初等教育是教育體製中最關鍵的階段,因為在這個階段,人們形成了性格、態度、自信心、行為習慣、學習技能和交際能力的基礎。普及初等教育能強化我國的民主結構。這就是憲法第45條擬定普及初等教育的原因。”[5]這是印度第一次把“免費和義務教育”寫進憲法,這意味著國家實施6-14歲的八年義務教育。憲法在第12條中對第45條中的“國家”進行了明確的定義,即“印度政府和議會,以及在印度領土內有印度政府管轄的所有地方權力機構或其它權力機構。”由此可知,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任務就成了中央政府、各邦政府、地方機關以及民間組織的共同職責。

(二)義務教育的相關政策

1.1968年《國家教育政策》。

1968年,印度政府正式頒布了《國家教育政策》,這項政策對促進全國教育發展提出了17條原則,其中關於義務教育的主要有3條原則:

(1)免費義務教育。應為早日實現憲法第45條中的指導原則竭盡全力,為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提供免費義務教育。應製定適當的計劃來減少學校中普遍存在的浪費和停滯不前,確保每個入學兒童圓滿地完成所規定的學業。

(2)教育機會均等。應竭盡全力使教育機會均等。應糾正在教育設備的供應各地區間的不平衡現象,並為農村和其它落後地區提供良好的教育設備;女孩子的教育應受到重視,這不僅是基於社會公正的原則,而且還因為這將加速社會改革的過程;應擴大用於有生理和智力缺陷的兒童的教育設備,並設法製定一體化修業計劃以使殘疾兒童能在正規學校中學習。

(3)教育結構。在全國各地建立一個大體一致的教育結構將是十分有利的。其最終目標應是采用10+2+3的學製模式,其中高中階段的兩年根據各地情況可以放在中學,也可以放在學院。[6]

從以上三項原則可以看出,印度政府在普及初等教育上的側重點主要集中在建立統一的學製,保證教育機會公平,這些都是根據當時的國情製定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為普及初等教育提供了指導思想,為進一步施行相關政策奠定了基礎。

2.1979年《國家新教育政策(草案)》。

1977年,印度人民黨開始執政,政府認為現行的教育製度存在大量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於1979年公布了《國家新教育政策(草案)》,其中對初等教育的建議是:初等教育應重視兒童個性和性格的形成,這就需要重新組織課程。除了要注意傳統的價值觀念和混合文化,還應注意生活的現實和未來的可能性。在學習語言、數學、曆史、環境和文化價值觀念的情況下,還應把重點放在普通科學和體育上。同樣,有必要改變學生的學習過程,重點放在創造性和娛樂性活動而不是正規教育上。正規教育在學校的時間中每天應不超過3個學時。除此之外,政府確定的目標是到1982-1983年向90﹪的6-14歲兒童提供教育,在第六個五年計劃中,90億盧比即教育預算的46﹪應用於初等教育。顯而易見,當時的政府更注重從課程改革方麵入手發展初等義務教育,但由於人民黨的下台,國大黨重新執政,這一政策並未付諸實施。但不可否認的是,人民黨提出的教育政策重視並強調初等教育的普及,代表社會中下層公眾的教育利益,對於以後義務教育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3.1986年《國家教育政策》。

1986年,印度人力資源開發部頒布《國家教育政策》,這一政策共包括十一個部分,在第五部分各級教育的重新組織中對初等教育做了專門說明:初等教育的新趨向將注重:第一,14歲以下兒童入學的普及和普遍鞏固;第二,教育質量的實質性提高。為了達到以上目的,主要從三個方麵著手:以兒童為中心的方法、學校設備和非正規教育。其中學校設備方麵,還專門提出了一項“操作黑板計劃”(OperationBlackboard),這一計劃的具體情況將在後麵的章節中進行詳細地闡述。同時,非正規教育計劃也是印度普及初等教育的另一個有效措施,對普及教育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按照《國家教育政策》的說法,這一教育政策將最先解決兒童輟學的問題,並將采取一係列在深思熟慮後所形成的策略來保證兒童的在校鞏固率。這些策略是以微觀計劃為基礎並在全國各基層應用過的策略。這種努力要同非正規教育網絡完全協調。這樣就確保了在1990年前所有年滿11歲的兒童將受到5年的學校教育,或通過非正規教育達到與其同等的水平。同樣,到1995年所有兒童將受到免費的義務教育,直到14歲為止。[7]從這一教育政策的側重點可以看出,當時的印度政府已開始重視義務教育的普及和鞏固問題,並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在印度義務教育發展過程中,1986年的《國家教育政策》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不但創造性地提出了一些針對普及義務教育的方法、措施,而且在重視普及的同時還強調義務教育的鞏固問題,這在之前的一些政策中是未曾提及的,從而使義務教育工作能夠朝著更深的層次進行,為以後的發展開辟了道路。但是,此政策隻是提及了初等教育地方分權化管理的目標,需要地方的參與,但對不同水平的教育機構的具體結構和職責並沒有做具體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