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節印度基礎教育階段教師教育的現狀(1 / 3)

一、教師教育機構

(一)學前教師教育機構

印度培訓幼兒教師的機構叫“學前教師培養學校”,我國學者按照慣例將其翻譯成幼兒師範學校。印度各邦目前已有的培訓幼兒教師的機構,一部分由邦政府所辦;另一部分,則由接受政府補助金的私立機構創辦和管理。根據印度學者20世紀90年代初的估計,印度全國約有10所公立和90所私立幼兒師範學校。各邦的幼兒師範學校不論在入學資格還是修業年限方麵都有所不同,而且往往依據培訓計劃而定。

表6-3.印度學前教師教育機構及修業年限

計劃類型主辦單位修業年限

幼兒師範教育工作者的培訓全國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9個月

幼兒教育本科水平的培訓巴羅達M?S?大學兒童發展係1年

學前教育師資培訓邦教育部1-2年

城市地區巴爾塞維卡培訓[9]印度兒童福利委員會11個月

農村地區巴爾塞維卡培訓中央社會福利委員會2年

蒙台梭利培訓國際蒙台梭利聯合會未定

其它短期培訓私立機構未定

資料來源:趙中建.戰後印度教育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92:212.

(二)小學教師教育機構

1.小學教師培訓學校(即中等師範學校)。

在印度,中等師範學校主要由政府創辦和管理,但在有些邦,私立的學校超過公立的。這類機構提供證書,需要經過考試才能被錄取。中等師範學校的修業年限為一至二年,這往往依入學者的文化程度而定。入學資格分別為高小八年級畢業、初中和高中畢業。高小畢業者的修學年限一般為二年,畢業後基本執教於初小階段,即一至五年級,後者的修業年限為一年,畢業後執教於六至八年級。這類學校在“1946年—1947年僅有649所,而到1984年則增至1056所,在校人數增加了四倍,從38773人到14萬人”。[10]

1986年頒布的《國家教育政策》指出要創辦縣教育與培訓學院,以便為小學教師安排好職前和在職培訓課程。1987—1988年,在印度15個邦和一個直轄市中,已有94所小學教師培訓機構升格改建為縣教育與培訓學院並新建了7所該類學院,1990年底,印度新建成或改建此類學校達262所,“到2006年12月31日止,已有此類學院568所”。[11]縣教育與培訓學院不僅為實現初等教育普及化目標做出了努力,而且提高了師資培訓質量。它們參與職前和在職教師培訓的創新性計劃,使教師通過培訓適應變化著的課程要求,並盡力將小學教師的培訓同學校課堂實際聯係起來,從而為提高小學教育質量發揮積極作用。

2.邦教育學院。

1963年,聯邦教育部決定每個邦創辦一所邦教育學院,對培訓學校教師和小學督學進行在職訓練。這一決定在同年5月的各邦教育部長會議上為各邦所接受,大多數邦遂於第二年創辦了邦教育學院。該學院財政上曾由中央教育部負責,現在已改由各邦具體負責。如旁遮普邦教育學院建立在昌迪加爾市,哈裏亞納教育學院則建立在古爾帕安。現在這些邦的學院都已並入各自的邦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StateCouncilofEducationResearchandTraining,SCERT)。邦教育學院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初等教育質量,其職能具體可分為研究、培訓、推廣服務和出版四大類。

(三)中學教師培訓機構

印度培訓中學教師的機構很多,有的是大學的教育係或教育學院,有的是單獨設置的師範學院,有的文理學院也附設有教育係,此外還有四所地區教育學院。但就總的培訓方式而言,大致可分為兩種:一是大學本科三年畢業後再修讀一年教育專業,除本科的專業學位外,畢業後獲教育學士或教學學士學位,我們稱此種類型為非定向型的教師教育;二是高中畢業後主要進入地區教育學院,改讀四年製的一體化課程,畢業後同時獲得專業學士(如文學士或理學士)和教育學士雙學位,此種培訓類型可稱為定向型的教師教育。概括起來,印度中學教師培訓機構主要有如下幾種:

1.邦理科學院。

為了改善中學理科教學,促進理科教育大綱的實施,印度在許多邦建立了邦理科學院。這些機構的主要任務有:為理科教師組織研究班、講習班、更新課程,以及審查理科課程,評審理科教材,組織地區的或邦的理科博覽會。目前不少邦也已把這些學院與各自的邦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SCERT)合並。

2.邦英語學院。

作為外語的英語教學是比較困難的。為了幫助學校教師采取有效途徑提高英語教學水平,許多地區建立起邦英語學院。它們的主要任務是向教師介紹英語教學的新理論及趨勢,用最新的教學法去武裝他們。英語結構教學法作為一種革新成果就是通過邦英語學院的努力才在印度學校中得以傳播和運用的。

3.教師培訓專科學校。

許多邦這類培訓學校是培養初中教師。招收對象是高中畢業生,大學入學者學習1—2年,發給教師證書或文憑。在印度的旁遮普、哈裏亞納、西姆恰巴特邦設有這樣的培訓學校,初級基礎教育證書獲得者擔負初中教學。在哈裏亞納是憑文憑任教。

4.教師培訓學院。

培訓學院為高中培養教師,通常為期一年,重點學習內容是教學原理與方法,可以獲得教育學士學位。“學院數量從1947年的42所增加到1987年的360所,其人數也從3095人增加到5000人左右。”[12]

但是,這種一年製的教育學士課程近些年受到了批評。人們不再滿足這種理論性太強,太狹窄,與大學學術生活相脫離的課程。有人建議將此類學製增至二年,但由於一些原因至今不能實現。但現行的一年製教育增加了學術課程,教學時間也從180天增加到了230天。

5.地區教育學院。

為了滿足綜合學校技術、商業、工藝、家庭、農業專業教育對教師的急需,1963—1964年印度建立了四所地區教育學院。這些學院由印度全國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NCERT)負責管理、監督和提供經費支持。阿基米爾、布巴內斯瓦爾、麥索爾和博帕爾四所地區教育學院(RegionalCollegesofEducation)分別為印度北、東、南、西四個地區的各邦培養師資。地區教育學院最顯著的特點是提供以高中畢業生為對象的四年製師範教育課程,四年製課程主要包括主修科目、輔修科目、普通教育以及教育科目四大類。這些地區教育學院的教育目的是:一為綜合學校製定和提供教師教育大綱,培訓技術學科如雕塑、農業、商業、手工、家政的教師;二為綜合學校實踐課教師提供在職培訓;三為該學院所在地區與綜合學校有關的教師、行政人員、督學提供在職培訓計劃和場地;四是舉辦地區中學在職教育中心;五是開辦和發展示範性綜合中學;六是承擔並負責綜合學校和普通中學的課程教學方法及教師教育的研究目標。

6.專業教師培訓機構。

下列各種課程和機構是承擔培訓專業教師任務的:

(1)一年製體育教師證書課程。這種課程在印度旁遮普、哈裏亞納等邦是在文學學士課後進行的。在帕蒂亞拉僅有一個這樣的中心。印度一些大學也有的開設了兩年製體育碩士課程。

(2)音樂、舞蹈、繪畫和工藝教師的培訓課程。印度有名的這類機構有:維什瓦—巴爾蒂大學、孟買的藝術學院、德裏藝術教育學院、北方邦勒克瑙市政府藝術學校、馬德拉斯音樂師範學院等。

(3)一年製家政教師培訓課程。比較有名的機構有女子歐文學院,德裏S.V.D.T.女子大學,孟買教育學院等四所地方教育學院。

(4)工藝和工藝教育證書課程由各邦的教育局舉辦。

(5)在一些邦還開辦了培訓英語、印地語和地理教師的機構。海德拉巴德邦英語和外語中央學院是有名的培養英語教師的機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綜合教育學院。為了把所有的小學及學前教師教育機構提高到大學標準,根據科塔裏委員會建議,印度一些地方建立了綜合教育學院。該學院培養多種不同層次的教師。它擁有教師教育的全部課程,如學前教師培訓班、初級基礎教育培訓、教育學士課程、教育碩士課程等。這種機構有助於打破各種教師教育課程相互隔離的狀態,各種不同類型教師有機會在一起自由交換思想。這類教育機構與一般教師培訓學院的不同就在於後者隻負責培養中等教育教師。

(四)職業技術教師教育機構

印度政府非常重視職業技術教育,除在普通高中進行職業化教育外,印度主要有兩類專門實施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學校。與此相適應,印度有兩類職業技術教師的師資培訓機構。

1.中央培訓學院(CentralTrainingInstitute)。主要為培養工業訓練學校和學徒訓練機構的實踐課教員而設立,修業年限主要為一年,既為需要培訓的在職教師提供課程,也為準備任職教師的學生提供培訓機會。每所學院附設一所與工業訓練學校的組織機構相類似的示範學校,專供學員實習之用。此外,中央培訓學院還提供大量屬於進修轉行培訓的修業計劃。為了提高女性實踐課教員的水平,新德裏的女子中央培訓學院設有與女性就業有關的工作如服裝製造、繡花、針織、秘書等的專門訓練設備。

2.技術教師培訓學院(TechnicalTeacherTrainingInstitute)。主要培養多科技術學院的專業課教師。作為地區性培訓學院(同前所述的地區教育學院性質一樣),印度的四所技術教師培訓學院於60年代分別設立於馬德拉斯、博帕爾、昌迪加爾和加爾各答。這類學院目前主要開設長期課程和短期課程。長期課程主要對大學工程專業的畢業生進行培訓,使他們成為多科技術學校的專業課教師,修業年限一般為18個月。短期課程從2周到12周不等,主要對教師進行在職培訓,提高和更新他們的知識並使他們熟悉新的教學技能。此外,還經常舉辦研討會和專題討論班,以就多科技術學校所麵臨的一些共同問題或感興趣的主題進行研討。為多科技術學校編製課程計劃,準備教材,發展新的實驗室技術等也是技術教師培訓學院的職能之一。

二、教師教育管理

(一)印度教師教育管理機構、團體及功能

獨立後,印度政府先後建立了一些機構管理教師教育及其它各層次的教育,如達拉克裏什南委員會(1948年)、科塔裏委員會(1964年)等。這些機構曾對印度教師教育乃至整個教育體製的改革與發展做出巨大貢獻。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印度對教育及教師教育進行管理的機構逐漸增多,並且層級分明,主要有中央和地方兩類。

1.中央級別機構。

(1)印度人力資源開發部(MinistryofHumanResourceDevelopment)。

(2)中央教育谘詢委員會(CentralAdvisoryBoardofEducation)。

(3)全國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NationalCouncilofEducationResearchandTraining)。

(4)大學撥款委員會(UniversityGrantsCommission)。

(5)全國教師教育委員會(NationalCouncilofTeacherEducation)。

(6)全國教師委員會(NationalCommissiononTeacher)。

2.邦級別機構。

邦一級的所有教育計劃,都是由邦教育部負責製定和實行的,邦級別的教師教育機構主要有:

(1)邦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StateCouncilofEducationResearchandTraining,SCERT)

邦教育研究與培訓委員會擁有很大的責任。它要負責各種不同層次教師在職培訓的計劃、實驗、評價,還要為在職教師的培訓編寫教材。同時,該委員會還要負責職業教育係統教師的培訓,履行監督和指導邦內的地區教育與培訓研究所、教師教育學院和其他教師教育機構的種種職責。

(2)教師教育的邦董事會(StateBoardofTeacherEducation,SBTE)

每個邦或中央直轄區都有一個教育董事會,在有些邦裏,往往有幾個專司各級教育的董事會,如教師教育的邦董事會,其主要作用是:決定教師教育機構的標準;調解發展本邦教師教育課程、教科書和體係,為大學或邦機構提供指導,決定教師教育機構的教育和物質條件;提出教師教育機構的認識標準;為教師教育質量和數量的發展提出計劃;推動大學和其他培訓機構相互協作;發展各水平教師教育機構的教育組織和管理,為邦的教師教育者提供便利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