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一些搏擊類的專業知識(一)(3 / 3)

4.4.3因對方被強製讀秒獲勝:在一場比賽中如果一方運動員被三次強製讀秒,到最後一次讀秒完畢,場上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立即宣布另一方獲勝。

4.4.4因對方被取消資格而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因犯規或詐傷等原因被取消資格。場上裁判員應停止比賽,立即宣布另一方獲勝。

4.4.5因對方棄權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棄權,應判另一方為勝方。

4.5無勝負中止比賽

由於重大客觀原因(如比賽場館遭損壞、停電或特殊天氣原因)致使比賽無法繼續進行,場上裁判員應宣布中止比賽,該場比賽成績無效。由爭霸賽管委會另行選擇比賽時間和地點。

4.6名次的評定

4.6.1當比賽為淘汰賽時,直接決出名次。

4.6.2循環賽名次的確定:運動員每勝一場比賽得3分,負一場得0分。按累計得分確定最後名次。

4.6.3如兩人或兩人以上積分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4.6.3.1在循環賽過程中總獲勝局數多者名次列前;

4.6.3.2累計受警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3累計受勸告少者名次列前;

4.6.3.4平均體重輕者名次列前(以體重記錄為準)。

第五章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5.1裁判人員的組成

裁判長;副裁判長;場上裁判員;邊裁判員3人或5人;計時、記錄員

5.2輔助裁判人員的組成

檢錄員;現場醫務監督

5.3裁判人員的職責

5.3.1裁判長

5.3.1.1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學習競賽規程和規則,研究裁判方法,安排裁判組的具體工作。

5.3.1.2檢查落實場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稱量體重、抽簽、編排等有關競賽的準備工作。

5.3.1.3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精神,解決競賽中的有關問題。但不能修改競賽規程和規則。

5.3.1.4比賽中監督、指導裁判員、計時員、記錄員的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調動裁判人員。

5.3.1.5場上裁判員有特別明顯錯判、漏判時,鳴哨提示改正。

5.3.1.6每場比賽因運動員棄權變動秩序,應及時通知仲裁委員會和爭霸賽管委會。

5.3.1.7裁判組出現有爭議的問題,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5.3.1.8每場比賽結束後宣告評判結果,決定勝負。

5.3.1.9每場比賽結束時審核、簽署比賽成績。

5.3.1.10負責檢查裁判人員執行紀律的情況。

5.3.1.11審核、監督和宣布比賽成績。

5.3.1.12向爭霸賽管委會遞交每次比賽的書麵總結。

5.3.2副裁判長

5.3.2.1協助裁判長工作,並負責編排和檢錄工作。

5.3.2.2負責編排每場秩序表。

5.3.2.3準備競賽中所需要的表格,審查核實成績、錄取名次。

5.3.2.4登記和公布各場比賽成績。

5.3.2.5統計和收集有關材料,彙編成績冊。

5.3.2.6負責稱量運動員體重。

5.3.2.7負責護具的準備與管理。

5.3.2.8賽前20分鍾負責召集運動員點名。

5.3.2.9點名時如出現運動員不到或棄權等問題,及時報告裁判長。

5.3.2.10按照規則的要求檢查運動員的服裝和護具。

5.3.3場上裁判員

5.3.3.1嚴格執行規則,公正裁判。

5.3.3.2檢查場上運動員的護具,保證安全比賽。

5.3.3.3用口令和手勢指揮運動員進行比賽。

5.3.3.4根據規則賦予的權限判定臨場比賽的有關事宜。

5.3.3.5宣讀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

5.3.3.6宣布每場比賽結果。

5.3.4邊裁判員

5.3.4.1根據規則記錄運動員的得分。

5.3.4.2每場比賽結束後在記分表上簽名並保存,以備檢查核實。

5.3.5計時、記錄員

5.3.5.1賽前認真填寫每對運動員記錄表。

5.3.5.2參加稱量體重並將每名運動員的體重填入每場比賽的統計表。

5.3.5.3根據台上裁判員的口令和手勢,記錄運動員被警告、勸告、強製讀秒的次數。

5.3.5.4記錄並計算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確定勝負後報告裁判長。

5.3.5.5賽前檢查銅鑼、計時鍾、核準秒表。

5.3.5.6負責比賽、暫停、局間休息的計時。

5.3.5.7每局賽前5秒鍾鳴哨通告。

5.3.5.8每局比賽結束鳴鑼通告。

5.3.6現場醫務監督

5.3.6.1審核運動員《體格檢查表》。

5.3.6.2配合興奮劑檢測人員檢查運動員是否使用違禁藥物。

5.3.6.3負責賽前對運動員進行體格抽查。

5.3.6.4負責臨場傷病的治療與處理。

5.3.6.5負責因犯規造成運動員受傷情況的鑒定。

5.3.6.6負責競賽中的醫務監督,對因傷病不宜參加比賽者,應及時向裁判長提出停止比賽的建議。

第六章仲裁委員會及其職責

6.1仲裁委員會的組成

設主任1名委員2名或4名。

6.2仲裁委員會的職責及有關規定

6.2.1仲裁委員會在競賽管委會的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受理參加比賽的運動員對裁判人員有關違反競賽規程、規則的判決結果有不同意見的申訴。

6.2.2接到申訴後,應即時進行初步調查,根據初步調查的結果立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6.2.3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應立即進行處理。

6.2.4根據申訴材料提出的情況,必要時可以複審錄像,進行調查。召開仲裁委員會討論研究。開會時可以吸收有關人員列席參加,但其他人員無表決權。仲裁結果必須經超過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6.2.5作為複審的錄像隻能是仲裁錄像,不得以其他錄像作為仲裁依據。

6.2.6仲裁委員會成員與申訴人員具有關聯關係時,應予回避。

6.2.7對申訴材料提出的問題,經過嚴格認真複審,確認原判無誤,應維持原判;如確認原判有明顯錯誤,可以改判。

6.2.8仲裁委員會作出改判決定時,應同時向爭霸賽管委會提出對負有責任的裁判人員進行處理的建議。

6.2.9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6.2.10除仲裁委員會外,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改變裁判結果。

6.3運動員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申訴內容,必須是裁判針對自己的直接的不公正裁判行為。

6.4運動員如果對不公正裁判行為進行申訴,必須在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鍾內向仲裁委員會以書麵形式提出。

6.5每場比賽的申訴抵押金為2000元。如申訴正確,全部退回;如申訴不正確,抵押金作為優秀裁判員的獎勵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