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一些搏擊類的專業知識(一)(2 / 3)

2.10.3.1取消本人全部比賽成績。

2.10.3.2承擔此前由比賽承辦單位支付的全部比賽費用。

2.10.3.3視情節給予取消一年、兩年、四年參加本賽製比賽的資格。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終生禁止參加本賽製比賽的處分,並報中國武術協會另行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章得分標準

3.1.可用招法:武術各流派的攻防招法,包括拳法、腿法、摔法和膝法,但不得使用犯規動作。

3.2得分部位:頭部、軀幹、大腿和小腿。

3.3禁擊部位:後腦、頸部、襠部。

3.4得分標準

3.4.1得2分

3.4.1.1使用拳法或腿法(推、拉和摟抱動作除外)擊倒對方。

3.4.1.2對方受警告。

3.4.2得1分

3.4.2.1對方倒地(除擊倒以外,兩腳以外任何部位支撐台麵或膝以上部位接觸到離拳台距離最近的圍繩)。

3.4.2.2用腿法擊中對方得分部分。

3.4.2.3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

3.4.2.4用膝法擊中對方腰帶以上頭部以下的軀幹部位。

3.4.2.5運動員消極8秒,被指定進攻後8秒內仍不進攻,對方得l分。

3.4.2.6對方受勸告。

3.4.3不得分

3.4.3.1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

3.4.3.2雙方倒地(包括先後倒地)。

3.4.3.3擊倒對方時,隻記擊倒分,不另行記倒地和讀秒分。

3.5暫停比賽及重新開始

3.5.1暫停比賽

3.5.1.1運動員倒地時。

3.5.1.2運動員相互摟抱沒有進攻動作達3秒時。

3.5.1.3犯規運動員受到“勸告”或“警告”處罰時。

3.5.1.4運動員受傷時。

3.5.1.5運動員由於客觀原因舉手要求暫停時。

3.5.1.6裁判長糾正錯判、漏判時。

3.5.1.7裁判長處理場上問題或場上出現險情時。

3.5.1.8因燈光、場地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3.5.2重新開始

3.5.2.1運動員倒地暫停時,應在3秒內重新開始比賽。

3.5.2.2犯規運動員受到“勸告”或“警告”處罰暫停比賽時,應在3秒內重新開始比賽。

3.5.2.3運動員相互摟抱沒有進攻動作暫停後,運動員應立即後退一步,並立即重新開始比賽。

3.5.2.4其他情況暫停比賽時,應在處理完後立即重新開始比賽。

3.6犯規

3.6.1侵人犯規

3.6.1.1在場上裁判員口令“開始”前或“停”後進攻對方。

3.6.1.2擊打對方禁擊部位。

3.6.1.3用頭、肘和反關節動作進攻對方。

3.6.1.4用膝攻擊對方頭部。

3.6.1.5使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3.6.1.6用腿法攻擊倒地一方的頭部。

3.6.1.7用牙咬對方。

3.6.1.8有意將對方扔下拳台。

3.6.2技術犯規

3.6.2.1消極摟抱對方。

3.6.2.2消極逃跑躲避對方攻擊。

3.6.2.3用手抓住圍繩進攻對方或不正當地利用圍繩或立柱。

3.6.2.4用膝攻擊對方腰帶以下部位(用膝攻擊對方襠部按侵人犯規3.6.1.2處理)。

3.6.2.5處於不利狀況時要求暫停。

3.6.2.6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語言或有其他不服從裁判的行為。

3.6.2.7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3.6.2.8上場不戴或吐落護齒,有意鬆脫護具。

3.6.2.9教練員嚴重違反規則。

3.6.3犯規處罰的執行

3.6.3.1對不服從裁判、違反規則或出現不正當比賽等犯規行為的運動員,場上裁判員有權決定給予“勸告”、“警告”或“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

3.6.3.2給予“勸告”或“警告”處罰時,場上裁判員應暫停比賽,並向運動員和邊裁判員示意指出該犯規動作。

3.6.3.3給予“取消比賽資格”的處罰時,場上裁判員必須征得裁判長同意。

3.6.4.犯規處罰措施

3.6.4.1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3.6.4.2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6.4.3一方受罰失分達6分時,判對方為勝方。

3.6.4.4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當場的比賽資格,並視情況給予禁賽處分。

3.6.4.5運動員因非故意的犯規致使對方受傷不能繼續進行比賽,取消當場比賽的資格。

3.6.4.6運動員因對方犯規受傷,有繼續比賽的能力而詐傷,經現場醫務監督確診,取消當場的比賽資格。

3.6.4.7運動員局間休息時吸氧,取消比賽資格。

3.6.4.8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取消比賽資格,並處禁賽兩年。

第四章分數記錄、勝負與名次

4.1比賽的局數

4.1.1每場比賽共進行5局(連續進行兩場比賽時,可安排進行3局的比賽)。

4.1.2每局比賽之間休息1分鍾。

4.2分數記錄

4.2.1邊裁判員應如實記錄雙方運動員的得分數。

4.2.2每場比賽的基準分為100分,每場比賽結束後,得分多的運動員可得100分,另一方運動員應得比100分少的分數。

4.2.3計算分數的具體方法:

4.2.3.1每一局比賽結束後,由記錄員收集邊裁判員的記錄表,按得分標準統計雙方運動員得分。

4.2.3.2計算每場比賽雙方運動員的得分總和及得分的差額。

4.2.3.3用100減去得分差額的得數,即為不占優勢方的運動員得分。

4.2.4相等分數的處理:如果最後得分相等,加賽一局,加賽一局得分仍相同,根據下列次序判定如下一方為勝方:

4.2.4.1體重較輕;

4.2.4.2在比賽中處於主動地位;

4.2.4.3在比賽中具有較好的進攻技術;

4.2.4.4在比賽中具有較好的防守技術。

4.3分數獲勝:在一場比賽結束時,被多數邊裁判員判為勝方的運動員應被宣布為勝方。在沒有運動員犯規的情況下,如果一名或兩名運動員受傷經現場醫務監督診斷為不宜繼續進行比賽,或兩名運動員同時被擊倒地而不能繼續比賽,邊裁判員應計算出每一名運動員到終止比賽時的得分。到終止比賽時得分多的運動員應判為勝方。

4.4優勢勝利

4.4.1實力相差懸殊:如果一方運動員被場上裁判員認定為實力相差懸殊,場上裁判員在征得裁判長同意後,可以終止比賽,並宣告對方為優勢勝利。

4.4.2擊倒對方獲勝:如果一方運動員受重擊倒地,在十秒鍾內不能重新比賽,或十秒內站起後明顯喪失比賽能力,應立即判對方獲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