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安民治民,維護皇權(1 / 3)

推保篤宗

雍正對民眾運動的態度和相應政策,是其為政的重要內容之一。二年(1724)二月,雍正頒布《聖諭廣訓》,第十五條即為“聯保甲以弭盜賊”。在他看來,安民之道在於消弭“盜賊”,而治賊的最有效辦法是實行保甲製,使民眾互相監察,不容奸匪窩藏,盜賊竊發。他看到當時保甲法推行無力,有名無實,盜匪不能肅清。他希望改變這種狀況,要求“城市鄉村嚴行保甲,每處各自分保,每保各統一甲,城以防分,鄉以團別,排鄰比戶,互相防閑。”曆代封建政府對民眾的日常統轄辦法是戶口編審,保甲製則是一種輔助法規,它實行的狀況,曆代亦不盡相同,隻在少數情況下推行得徹底一些。這時雍正也是在戶口編審為主要製度的前提下,談保甲製的推行和作用。然而事情很快就發生了變化,四年(1726),雍正再次強調實行保甲法就有了新的內容和意義。

清初實行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記注丁口、籍貫、職業。丁口,是政府征發徭役的根據;籍貫關係到人們讀書,應試、做官等權力;職業,有的不能隨意改變。這些內容關係政府和民人的利害,雙方都很重視,政府由於據以進行剝削和統治,更加留心。人們的家庭情況總在不斷地變化,所以戶籍登記不間斷地進行。清初政府規定三年進行一次編審(後改五年一次),稽查戶口,尤為注意核實丁口,所以叫做“編審壯丁”。當編審之年,各省於年終報告戶部,若違限不報,經管官員都要照違限例議處。由此可見,在當時編審戶口,是地方政府的重要事務。雍正實行攤丁入糧製度,使編審壯丁的必要性大大降低了。

比如最早實現攤丁入糧的直隸,在實行二、三年後,總督李紱發現了新問題,即丁役體現的丁銀已攤派到錢糧裏麵,而且丁銀的數量是固定的,不再考慮增減,因此政府了解人丁數字,已同征收錢糧沒有關係,這樣編審製度就成為多餘的了。他在四年五月的密折中奏稱:“直隸丁銀業已照糧均攤,是編丁之增損與一定之丁銀全無關涉”,“似宜斟酌變法”。編審不僅是多餘的,它需要一筆經費,購買紙墨,登記造冊,報部,這些費用派向民間,胥吏還要貪占。為免除這一弊病,他要求停止編審。可是廢棄編審後,如何管製民人,他也思謀到了。他認為保甲法既能清查戶口,又能稽察遊民,比編審更好,因此建議嚴飭地方官推行保甲:“於編排保甲時逐戶清查實在人丁,自十五歲以上毋許一名遺漏,歲底造冊申送布政司,彙齊另造總冊,具題進呈禦覽”。以保甲代替編審,推正也在考慮這一問題,在李紱折奏前半個月,他再次發布實行保甲法的上諭。他指責地方官把保甲當作陳規舊法,“奉行不實,稽查不嚴。”針對村落零散、沿海、少數民族地區不宜實行的觀點,指出數家亦可編為一甲,漢化較高的苗民、僮民都可編為齊民。他怕地方官依然不實力奉行,命製定相應的獎懲條令。當見到李紱奏折後,雍正詳細披閱,認為所議“甚近情理”,隻是實行攤丁入糧不久,驟然取消編審是否會產生別的問題,還吃不透,因此要李紱正式題本,發給廷臣,廣泛征求意見。七月,吏部遵照雍正的指示,議定保甲條例:一、十戶為一牌,設一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正。二、畸零村莊、“熟苗”、“熟僮”,一體編入保甲。三、地方官不實力奉行,按情節分別議處。四、建立民間勸懲辦法,對違犯保甲條令之人,若行告發,按被揭發的人數給獎,若為隱匿,予以杖責。雍正批準這一條例,於是命各省通行,限一年內執行完畢。這時就在事實上停止了編審,至乾隆三十七年(1772),被乾隆皇帝取消了這一製度。編審停止後的保甲法,與從前的不同,它包含調查戶口與維持治安兩項內容,突出了其治安管製的性質。也就是說自此以後,清廷日常控製人民的手段,主要是保甲法。所以說自四年起,雍正厲行保甲,是在攤丁入糧新形勢下對人民進行約束。

為了全麵推行保甲製,雍正便把推行保甲製作為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內容。在這方麵,田文鏡起到了模範作用。他在三年(1725)就抓了推行保甲法的注意事項,要求州縣官做好選擇捕役、嚴查窩家、訓練民壯,查察寺廟飯店等項事務。四年(1726),他以保甲推行狀況衡量屬員優劣,唐縣知縣周璠“不能勤查保甲,一任捕役縱賊”,加之“諸務廢弛”,田文鏡因此就參劾了他。固始縣縣丞程秉禮署理光山縣及息縣知縣事,“奉行保甲極其謹嚴”,又能革除地方積弊,將他推薦,提升為唐縣令。田文鏡還讚揚老城知縣高鏜“稽察保甲,亦無盜案”。田文鏡的捕務、民壯、保甲相結合的辦法,浙江總督李衛也在推行。

在編排保甲時,雍正解決了對棚民的控製問題。有一部分在本籍無業的農民,到異地謀生,開山種地,或作雇工,因係搭棚居住,被稱作“棚民”。他們多生活在丘陵地帶,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湖北、陝西、四川等省山區尤多。他們生活沒有保障,遷徙不常,還曾發生過武裝起義,引起朝廷的注意。雍正二年(1724),戶部尚書張廷玉說浙、贛的一些搶掠事件,是棚民煽惑倡首,應設法安置,疏請敕令督撫派遣能幹的州縣官嚴行管製,加以編排,在稽核保甲時一體查察,並請允許棚民讀書進學,把他們變為土著,以綏靖地方。雍正命有關官員議處,三年(1725),兩江總督查弼納、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奏處置浙、閩、贛三省棚民辦法,四年(1726),雍正命仿照保甲的法規,按戶將棚民編審入冊,租地的山主,雇工的雇主,要對棚民進行擔保;願入籍的棚民一經獲準,即與土著一體當差;入籍二十年的可以參加文武生的考試。條令製定了,由各地督撫貫徹落實。李衛和觀風整俗使王國棟嚴厲執行,把浙江棚民控製起來。六年(1728),大理寺卿性桂到衢州密訪後,奏稱“棚民近日光景,皆知安分,不敢生事。”雍正自負地說:“在昔棚民,何有今日光景,經大費一番措置,方能如是帖然”。編查棚民法令下達時間一長,地方官和擔保的山主,地主就忽視它了,而雍正結記不忘,死前的上個月,還發出上諭,要求“督撫等轉飭有司實力奉行,毋或怠惰,倘有不遵,即行嚴懲,從重議處,若督撫失於覺察,朕訪聞亦必加以嚴譴”。雍正在位期間,始終大力推行保甲法(包括棚民編查),企圖使人民俯首帖耳,任其擺布。

實行孝道,曆來被封建統治者視為做人的根本。順治、康熙兩朝撰述《孝經衍義》,康熙四十一年以前,會試第二場的論題,就從《孝經》選出,以後因著力提倡宋儒理學,改在周敦頤的《太極圖說》、《通書》等書中出題。雍正即位,強調“孝為百行之首”,重視《孝經》,命從元年恩科會試起,仍用《孝經》命題,“庶士子鹹知誦習,而民間亦敦本勵行,即移孝作忠之道胥由此乎”。其旨是令人懂得孝道,在家做孝子,而這種人到了社會上,無論是做官為民,必能竭盡本分,忠實於朝廷。所以早在東漢時期,就有人說“求忠臣必於孝子之門”。雍正把它概括為“移孝作忠”,更說明封建統治者極為提倡孝道,終極目的是要臣民忠君做順民。雍正圍繞這個目標,更自覺地、大力地倡導孝道和與它相聯係的宗族製度,實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針、政策。

孝道實行於家庭,家庭又是宗族成員,崇孝道,必然重宗族。雍正在《聖諭廣訓》第一條講解了敦孝弟之後,就在第二條說明“篤宗族以昭雍睦”。他把興建祠堂、設立宗族學校、添置族產、纂修譜牒四事,當作維持宗族製度的要務。

在清代,一部分家族設立宗祠,有的大族還另立支祠,祠堂設有族長,大祠堂還有其他管理人員。祠堂的職責名義上是管理祭祀,實際是統治族人的機構。雍正為了強化它的職權,於四年(1726)下令在宗族設立族正,“察族之賢不肖”,即考察族內民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封建的道德標準,表彰遵守模範,譴責它的破壞者。族長的選擇,是宗族內自主的事情,他主持族政,政府一般給予支持。族正,由政府指定,代表官方,加重了宗祠的權力。五年(1727),雍正更改與祠堂相關聯律例,他指示:經官懲治而不悔改的人,準許祠堂告官,可以將他流徙遠方,以為宗族除害;若祠堂私自以族規處治,以致身死,可免執行人的抵罪。經過九卿討論,根據他的指示精神,擬定了相關的律例。司法權原隻在政府手中,這一變更,使祠堂也擁有了懲治族人的某種司法權,族長的權力加大了。雍正企圖用宗族權力輔佐政權,使兩者更好地結合起來,維護滿清的統治。但是這種改變,破壞了政府司法權的完整性,造成政府與宗族的矛盾。因而族正和處理族人司法權的律例能否長期存在,就成了問題。乾隆初年,乾隆皇帝把族正給否定了,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重新設立。

雍正十年(1732),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張照奏稱:讀《聖諭廣訓》有“置義田以贍貧乏”之教,其祖張淇用己田一千畝作為義田,養贍同族的貧民,現今請求皇上允許立案,在政府注冊,載入縣誌,該項土地不許別人侵占,即使張淇子孫亦不得出賣,他人亦不許私買,違者照律治罪。如此則該項田產可以長久保持,以利解決貧宗的生活問題。雍正見是響應他的號召,高興地允許立冊存案,並說:“張淇以己田作為公產贍養宗黨,其敦本厚族之誼可嘉”,應當表彰他這種義舉。張淇用私田作義田,建立義莊,經張照的登記,可以長久的保存,它的土地不僅使他人不得侵犯,連政府也保證不損害它。義莊始設於北宋的範仲淹,他的義舉被一直維持下來,雍正中,該族範瑤又以己田一千畝擴建它,收租贍族,其擴充部分,亦申請立案。該義莊所在地的江蘇巡撫尹繼善奏稱,範瑤的行為是受皇上《聖諭廣訓》教導的結果,現在“化行俗美,群黎編德,三吳士庶,莫不聞風興起,詠歌盛世,傳為美談。”雍正說範瑤義風可嘉,應予鼓勵,於是將他從候選知州補授為員外郎。雍正同時教訓尹繼善:“地方上偶一善事,何得遽雲化行俗美,群黎編德?”他不以有少數義莊為滿足,希望它大量的出現,以實現他倡導義行的主張。義田、義莊的地租,一部分用作贍濟宗族內貧宗成員。雍正號召置立義田,是利用宗族的力量實行互助,減少政府的壓力,使那些不穩定的因素因生活問題得到某種解決而暫時穩定下來。這也是用宗族製度支持政權。

雍正表彰義莊的建立者,隻是他旌表義行的一個內容。元年(1723)二月,命禮部研討建立忠孝節義牌坊事務,他說以往疆吏把此事當作形式,未認真執行,富室巨姓濫膺表揚,窮鄉僻壤的孝子節婦反遭隱沒不聞,督撫學政必須加意搜羅。報請旌表,申請人需要到縣城,要花路費,胥吏討索酒食錢,這筆開銷,造成貧民不能申請。雍正著意於寒素之家,就是要在實際上擴大旌表對象,以發揮它的影響。禮部遵照雍正指示,議請建立兩種祠宇,一為忠義孝悌,一為節孝婦女。建坊銀兩由政府發給。雍正批準了禮部的建議。實行情況各地雖然不盡相同,但是都比較重視。七年(1729),馬淑襄被任命為河南光州學政,“抵任值督撫旌表節孝,即為悉心采舉,於無力者尤亟搜揚”。有的地方官侵占建坊銀兩,以致易於傾圯,對此,雍正大為惱火,下命把查檢祠宇作為地方官交盤的一項內容。忠孝節義祠表彰的是個人,對於“模範宗族”,雍正同以往君主一樣大加表揚,十年(1732),親書“世篤仁風”匾額,賜給湖南沅江縣七世同居的譙衿家族,同年,還給七世同居的陝西武功縣李倬、同州劉運惇賜了禦書匾額,照例建立牌坊。他的臣子也仿效執行,如湖南宜章知縣胡星說該地禾倉堆曹族,“循理守法,安分樂業,秀者詩書,樸者耒耜,凡牽牛服賈之儔,莫不以孝弟為先,而寇攘奸宄之事無聞焉。”於是贈送“淳善可風”匾。

鹹同時間的思想家馮桂芬,鑒於攤丁入糧後“民輕去其鄉”,政府不易控製的狀態,認為需要實行“以保甲為經,宗法為緯”的統治。雍正在攤丁入糧實行之始,就停止編審,製定新的保甲法,設立族正,倡導孝道。他雖然沒有像馮桂芬那樣總結出保甲與宗族的經緯關係,但卻是按此實踐的。他這樣做,把封建統治真正深入到民間,把人民置於保甲與祠堂交織的嚴密羅網中。他這樣做,使政權自上而下地支持族權,宗祠又自下而上地維護政權,兩者結合,加強了封建統治。雍正實現行政機構改革,加強了皇權,加上這些地方組織的強化,增強政府統治力,所以雍正時代,從上到下,封建統治更加嚴酷了。

崇尚節儉

元年(1723)八月,雍正嚴諭百官:“國家欲安黎庶,莫先於厚風俗;厚風俗,莫要於崇節儉。《周禮》一書,上下有等,財用有度,所以防僭越,禁奢侈也”。這裏提出安民、易風俗、崇節儉、防僭越幾者間的關係,由此可見,在雍正看來,崇尚節儉,才能使官民各守本分,尊重名器,無有僭越,因而社會安定,黎民樂業,而要做到崇樸素去奢華,在於采取必要的措施,形成良好的社會風氣。他就是根據這種認識,倡導移風易俗,維護既定的服色、婚喪法規,並對它的不完善的或不實用的部分加以改定。

元年五月,雍正下令,文武百官要按品級規定戴素珠,穿馬褂,用坐褥,放引馬。他說大小官員有一定的品級,就有一定的服製,“所以重名器也”,但近來多不按品級,隨便用素珠、踢纓(馬項懸纓)、導馬,都是不應該的僭越,因令八旗大臣、步軍統領、都察院嚴行查核,對違犯者即行參奏。接著,福建巡撫黃國材折奏,請將服色違製的人,治以僭妄之罪。雍正說移風易俗,宜漸不宜驟,以從寬不迫為好,對違犯的人先徐徐勸導,然後嚴為定製,以法繩之。雍正雖然禁止亂用服色,但主張要有節奏地進行,逐步加嚴。

同年八月,禁止官民服用有五爪龍圖案的紗緞衣物。次年二月,左都禦史尹泰奏稱:玄狐、黃色、米色、香色久經禁止官民服用,如有違犯,加等治罪,雍正準奏。五年(1727),雍正諭令諸王大臣:王公百官朝服頂戴都早有規製,但平時所用服色沒有區別,需按官品分別確定下來。經過討論,規定貴胄百官和士人的暖帽、涼帽製式:親王、郡王,入八分鎮國公用紅寶石帽頂;不入八分公、民公、侯伯、鎮國,輔國、奉國將軍、固倫、和碩、多羅額駙、一品大臣用淨明珊瑚頂;二三品大臣用起花珊瑚頂;奉恩將軍、固山額附、四品官員用青寶石頂;五六品官用水晶頂;七品以下官員及進士、舉人、貢生用金頂,生員、監生用銀頂。八年(1730)十月,又因一品以下官員帽頂區分不夠細致,作了進一步的詳細規定。

康熙六十一年(1722)十二月,雍正要求喪葬“務從簡樸,毋得僭妄”,命九卿分別為滿漢職官和兵民製定婚喪禮儀。次年五月規定官民婚嫁彩禮、鼓樂數目,漢人納彩成婚,四品以上官員之家,綢緞、首飾以八件為限,食物限十樣,五品以下官分別遞減,平民之家送綢絹,果盒限四種。舉行婚禮這一天,品官用本官執事,限用六個燈,十二個吹鼓手,庶民限四燈、八名鼓樂人。兵昆喪葬,前後斂衣五襲,鞍馬一具,棺罩用春布,若是秀才、監生則用春絹。二年(1724),又對出殯作出補充規定,因有的地方軍民送葬前一天,聚集親友,設筵演戲,出殯時隊列前也演戲,對此,雍正嚴加禁止。五年(1727)雍正說用金銀殉葬,對死者絲毫沒有好處,是極愚昧的行為,應當曉諭勸阻。

勸人節儉,雍正不殫其煩,不僅告誡旗人儉約外,對商人尤加注意。元年八月,諭各省鹽政官員,指責鹽商過於糜費,要求對他們嚴行約束:“使其痛自改悔,庶徇禮安分,不致蹈僭越之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