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所以規定以上兩種情況的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一是這兩種行為都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法律的譴責性;二是這兩種行為都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責任,即使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當事人也可以追究對方當事人的侵權行為責任,如果當事人約定這種侵權行為免責的話,等於以合同的方式剝奪了當事人合同以外的法定權利,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
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無效合同一經確認,即可決定合同的處置方式。但並不說明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結束。其處置原則為:製裁有過錯方,即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一方或者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過錯方所應當承擔的損失賠償責任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被損害人有損害事實;賠償義務人有過錯;接受損失賠償的一方當事人必須無故意違法而使合同無效的情況;損失與過錯之間有因果關係。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無論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間是在合同履行前還是履行過程中,或者是在履行完畢,該合同一律從合同成立之時就不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即使進行了履行行為,也不能取得履行結果。
合同部分無效並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部分無效時會產生兩種不同的法律後果:①因無效部分具有獨立性,沒有影響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此時,其他部分仍然有效;②無效部分內容在合同中處於至關重要的地位,從而導致整個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並不影響合同中解決爭議條款的法律效力。
以返還財產為原則,折價補償為例外。無效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因此,當事人根據合同取得的財產就應當返還給對方;如果所取得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則應當折價補償。
無效合同,有過錯的當事人除了要承擔民事責任以外,還可能承擔行政責事責。
《司法解釋》對無效合同的處理《司法解釋》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同樣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複費用的,應予支持;修複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為了防止業主、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拖欠實際施工人工程款,《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隻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可以看出,《司法解釋》還是依據合同法的立法原意,認定價格條款有效,並不會與合同無效發生矛盾。業主、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與實際施工人訂立合同的初衷即由實際施工人代為建造一個合格的工程,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即意味其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拒付工程款無法律依據而構成不當得利。
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概念和特征可撤銷合同是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意思表示不真實,經過撤銷人請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者撤銷合同,從而使合同自始消滅的合同。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可撤銷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
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必須由撤銷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
“當事人可以撤銷合同,也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甚至可以維持原合同保持不。
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規定《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相同之處在於合同都會因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後而使合同自始不具備法律效力。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在於:合同內容的不法性程度不同。可撤銷合同是由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造成的,法律將合同的處置權交給受損害方,由受損害方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的內容明顯違法,不能由合同當事人決定合同的效力,而應當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即使合同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法院也可以主動幹預,認定合同無效。
當事人權限不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未被撤銷之前仍然有效,撤銷權人享有撤銷權和變更權,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行使撤銷權和變更權,也可以放棄該權利,法律把決定這些合同的權利給了當事人;而無效合同始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合同當事人無權選擇處置合同的方式。
期限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超過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即為有效合同,當事人不得再主張撤銷合同。無效合同屬於法定無效,不會因為超過期限而使合同變為有效合同。
撤銷權消滅《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