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的變化為合同的轉讓。因此,狹義的合同變更專指合同成立以後履行之前或者在合同履行開始之後尚未履行完之前,當事人不變而合同的內容、客體發生變化的情形。合同的變更通常分為協議變更和法定變更兩種。協議變更又稱為合意變更,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協議的方式對合同進行變更。我國《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變更即指協議變更合同。
合同變更的條件當事人之間原已經存在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新合同對舊合同的替代,所以必然在變更前就存在合同關係。如果沒有這一作為變更基礎的現存合同,就不存在合同變更,隻是單純訂立了新合同,發生新的債務。另外,原合同必須是有效合同,如果原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則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不發生變更問題。
合同變更必須有當事人的變更協議。當事人達成的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一種民事合同,因此也應符合《合同法》有關合同的訂立與生效的一般規定。合同變更應當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與真實的意思表示。
原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僅為合同內容的變更,所以合同的變更應當能起到使合同的內容發生改變的效果,否則不能認為是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變更包括:合同性質的變更、合同標的物的變更、履行條款的變更、合同擔保的變更、合同所附條件的變更等。
“合同變更必須按照法定的方式。合同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應當遵循自願互利原則,給合同當事人以充分的合同自由。國家對合同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應當加以保護,但也必須從法律上實行有條件的約束,以保證當事人對合同的變更不至於危及他人、國家和社會利益。
合同變更的效力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合同變更後有下列效力:變更後的合同部分,原有的合同失去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履行。合同的變更就是在保持原合同的統一性的前提下,使合同有所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取代原有的合同關係。
合同的變更隻對合同未履行部分有效,不對合同中已經履行部分產生效力,除了當事人約定以外,已經履行部分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即合同的變更不產生追溯力,合同當事人不得以合同發生變更而要求已經履行的部分歸於。
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合同變更以前,一方因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並不因合同變更而受到影響。但是合同的變更協議已經對受害人的損害給予處理的除外。合同的變更本身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的,另一方當事人也應當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合同的變更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為由而不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的法律規定合同變更內容約定不明是指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含義不清,令人難以判斷約定的新內容與原合同的內容的本質區別。《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有效的合同變更,必須有明確的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在保持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對原合同作出明顯的改變,而成為一個與原合同有明顯區別的合同。否則,就不能認為原合同進行了變更。
合同轉讓!合同轉讓概念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成立後,當事人依法可以將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或者義務轉讓或者轉移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合同的主體發生了變化,由新的合同當事人代替了原合同當事人,而合同的內容沒有改變。合同轉讓有兩種基本形式: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
債權讓與債權讓與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債權讓與即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的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的轉讓是合同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合同內容的情況下,合同債權人的變更。債權轉讓的法律特征有:①合同權利的轉讓是在不改變合同權利內容的基礎上,由原合同的債權人將合同權利轉移給第三人。
②合同債權的轉讓隻能是合同權利,不應包括合同義務。
③合同債權的轉讓可以是全部轉讓也可以是部分轉讓。
④轉讓的合同債權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債權,否則不得進行轉讓,轉讓不得進行轉讓的合同債權是無效的。
債權讓與的構成條件根據《合同法》規定,債權讓與的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包括:①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債權讓與實際上就是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訂立了一個合同,讓與人按照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合同當事人包括債權人與第三人,不包括債務人。該合同的成立、履行及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轉讓合同無效。合同一旦生效,債權即轉移給受讓人,債務人對債權讓與同意與否,並不影響債權讓與的成立與生效。
②原債權有效存在。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任何人都不能將不存在的權利讓與他人。所以,轉讓的債權應當是為法律所認可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對於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合同債權的轉讓協議是無效的,如果因此而造成受讓人利益損失,讓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③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並非所有的債權都可以轉讓,必須根據合同的性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可以轉讓。其標準為是否改變了合同的性質,是否改變了合同的內容,增加了債務人的負擔等。
④履行必需的程序。《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債權讓與的限製不得進行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包括: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主要有:合同的標的與當事人的人身關係相關的合同債權;不作為的合同債權以及與第三人利益有關的合同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