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章(1 / 3)

合同解除有兩種方式:一種稱為約定解除,是雙方當事人協議解除,即合同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協議,約定原有的合同不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使合同歸於終止;另一種方式稱為法定解除,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由於產生法定事由,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要件①存在有效合同並且尚未完全履行。合同解除是合同終止的一種特殊方式,即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的期間內發生了異常情況,或者因一方當事人違約,以及發生了影響合同履行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當事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

②具備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有效成立後,如果出現了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解除條件的事由,則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而解除合同。

③有解除合同的行為。解除合同需要一方當事人行使解除權,合同才能。

④產生消滅合同關係的效果。合同解除將使合同效力消滅。如果合同並不消滅,則不是合同解除而是合同變更或者合同中止。

約定解除按照達成協議的時間的不同,約定解除可以分為兩種形式:①約定解除。即在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在合同生效後履行完畢之前,一旦這些條件成立,當事人則享有合同解除權,從而可以通知對方而終止合同關係。

②協議解除。即在合同訂立以後,且在合同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原合同之外又訂立了一個以解除原合同為內容的協議,使原合同被解除。這不是單方行使解除權而是雙方都同意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就是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的解除權解除合同,它是合同解除製度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問題。《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去律規定的其他情況。由此可見,法定解除可以分為3種情況:①不可抗力解除權。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發生不可抗力,就可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這可以分為3種情況:一是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發生解除權;二是如果造成部分義務不能履行,且該部分義務履行對債權人無意義的,發生解除權;三是如果造成履行遲延,且遲延履行對債權人無意義的,發生解除權。對不可抗力造成全部義務不能履行的,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具有解除權;其他情況,隻有相對人擁有解除權。

②違約解除權。當一方當事人違約,相對人在自己的債權得不到履行的情況下,依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可以行使解除權而單方解除合同,同時對因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其債務而給自身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所以,解除合同常常作為違約的一種救濟方法。

③其他解除權。其他解除權是指除上述情形以外,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權。如在合同履行時,一方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而方未在合理期限內提供保證的,抗辯方可以行使解除權而將合同歸於無效。在《合同法》分則中就具體合同對合同解除也作出了特別規定。對於有特別規定的解除權,應當適用特別規定而不適用上述規定。

解除權的行使①解除權行使的方式。解除合同原則上隻要符合合同解除條件,一方當事人隻需向對方當事人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達對方時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如果使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而對方有異議的,應當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效力。

②解除權行使的期限。《合同法》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該權利消滅4去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該權利消滅。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解除權人遲遲不行使解除權對債務人十分不利,因為債務人的義務此時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如果繼續履行,一旦對方解除合同,就會給自己造成損失;如果不履行,可合同又沒有解除,此時仍然有履行的義務。所以,解除權要盡快行使,盡量縮短合同的不確定狀態。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後,將產生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消滅合同的效力。效力消滅分為以下3種情況:①合同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尚未履行合同的狀態與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基本相同,因而解除合同僅僅隻是終止了合同的權利義務。但是,除肖卩合同解除是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或者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否則,對合同解除有過錯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②合同已經履行的,要求恢複原狀。恢複原狀是指恢複到訂立合同以前的狀態,它是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的標誌和後果。恢複原狀一般包括如下內容:返還原物;受領的標的物為金錢的,應當同時返還自受領時起的利息;受領的標的物生有孳息的,應當一並返還;就應當返還之物支出了必要的或者有益的費用,可以在對方得到返還時和所得利益限度內請求返還;應當返還之物因毀損、滅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返還的,應當按照該物的價值以金錢返還。

③合同已經履行的,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這種情形的發生,可能有三方麵原因:合同的性質決定了不可能恢複原狀、合同的履行情況不適合恢複原狀如建築工程合同以及當事人對清理問題經協商達成協議。這裏所說的補救措施主要是指要求對方付款、減少價款的支付或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