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1 / 3)

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①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有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在明示毀約的情況下,違約方必須明確作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表示。在默示毀約情況下,違約方的行為必須能夠使對方當事人預料到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違約方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②毀約行為必須發生在合同生效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預期違約是針對違約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毀約行為,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發生,則合同不會成立;如果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後發生,則為實際違約。

③毀約必須是對合同中實質性義務的違反。如果當事人預期違約的行為僅僅是不履行合同中的非實質性義務,則該行為不會造成合同的根本目的不能實現,而僅僅是實現的目標出現了偏差,這樣的行為不屬於預期違約。

④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如果債務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如訴訟時效屆滿、發生不可抗力等,則其行為不屬於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的法律後果①解除合同。當合同一方當事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明其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即享有法定的解除權,他可以單方麵解除合同,同時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在該意思表示到達違約方時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②在預期違約情況下,為了使自己盡快從已經不能履行的合同中解脫出來,債權人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約責。

③履行期限屆滿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預期違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的行為,這並不代表違約方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就一定不會履行合同義務,其仍然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所以,債權人也可以出於某種考慮,等到履行期限屆滿後,對方的預期違約行為變為實際違約時再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根本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可分為履行不能、拒絕履行兩種情況。履行不能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出於某些特定的事由而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這些事由分為客觀事由與主觀事由。如果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是由於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產生的,則可以就履行不能的範圍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拒絕履行是指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債務人能夠履行卻在無抗辯事由的情形下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這是一種比較嚴重的違約行為,是對債權的積極損害。

拒絕履行的構成要件①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

②債務人向債權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③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

④拒絕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屆滿後作出。

拒絕履行的法律後果如果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必須承擔以下法律後果:①實際履行。如果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論他是否已經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相對方的要求,並在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按照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②解除合同。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表明了他不願意繼續受合同的約束,此時,相對方也有權選擇解除合同的方式,同時可以向違約方主張要求其承擔償責者約責。

③賠償損失或者支付違約金、承擔定金罰則。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相對方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擇強製實際履行或者解除合同後,相人仍然有因違約方違約而遭受損害時,相對人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損失賠償責任,也可以根據約定要求違約方按照約定向相對人支付違約金或者定金罰則。

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又稱不適當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是指雖然當事人一方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但是其履行違反了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按照其特點,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以下幾種:遲延履行。即違約方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後才作出的履行行為,或者履行未能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內完成。

瑕疵給付。指債務人沒有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提前履行。指債務人在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時就履行完合同義務。對於以上這些不適當履行,債務人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對提前履行,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違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有以下幾種。

繼續履行繼續履行的概念如果違約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無論他是否已經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或者違約金責任,都必須根據相對方的要求,並在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按照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繼續履行又稱強製繼續履行,即如果違約方出現違約行為,非違約方可以借助於國家的強製力使其繼續按照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是《合同法》賦予債權人的一種權利,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債權人在違約方違約的情況下,還可以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

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①違約方在履行合同義務過程中有違約行為。

②非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③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一方麵違約方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能力;另一方麵合同義務是可以繼續履行的。

繼續履行的例外由於合同的性質等原因,有些債務主要是非金錢債務,當違約方出現違約行為後,該債務不適合繼續履行。對此,《合同法》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包括: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②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製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③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采取補救措施采取補救措施的含義補救措施是指在發生違約行為後,為防止損失的發生或者進一步擴大,違約方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以及雙方當事人的協商,采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補充數量、物資處置等手段,彌補或者減少非違約方的損失的一種約責形。

采取補救措施有兩層含義:一是違約方通過對已經作出的履行予以補救,如修理、更換、維修標的物等使履行符合約定;二是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債權人的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