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金與損害賠償定金可以與損害賠償同時使用,並且可以獨立計算。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會出現定金與損害賠償的並用超過合同總價的情況,因此必須對定金的數額進行適當限製1.5《合同法》及《司法解釋》關於工程承包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合同法》關於工程承包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合同法》第280條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281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282條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28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合同法》第284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合同法》第285條規定: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司法解釋》關於工程承包違約行為的責任承擔《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製性標準;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築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築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築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對《合同法》286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6月作出司法解釋,認定建設工程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是,對於商品房,如果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同時,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合同法》及《司法解釋》對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及交付使用也作出相應的規定。《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糾紛的解決當事人對合同文件的解釋合同應當是合同當事人雙方完全一致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由於各方麵的原因,如當事人的經驗不足、素質不高、出於疏忽或是故意,對合同應當包括的條款未作明確規定,或者對有關條款用詞不夠準確,從而導致合同內容表達不清楚。這表現在:合同中出現錯誤、矛盾以及兩義性解釋;合同中未作出明確解釋,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事先未考慮到的事;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超出合同範圍的事件,使得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歸於無效等等。
一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上述問題,合同當事人雙方往往就可能會對合同文件的理解出現偏差,從而導致合同爭議。因此,如何對內容表達不清楚的合同進行正確的解釋就顯得尤為重要。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由此可見,合同的解釋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詞句解釋即首先應當確定當事人雙方的共同意圖,據此確定合同條款的含義。如果仍然不能作出明確解釋,就應當根據與當事人具有同等地位的人處於相同情況下可能作出的理解來進行解釋。其規則有:排他規則。如果合同中明確提及屬於某一特定事項的某些部分而未提及該事項的其他部分,則可以推定為其他部分已經被排除在外。例如,某承包商與業主就某酒樓的裝修工程達成協議。該酒樓包括2個大廳、20個包廂和1個歌舞廳。在簽訂的合同中沒有對該酒樓是全部裝修還是部分裝修作出具體規定,在招標文件的工程量表中僅僅開列了包括大廳和包廂在內的工程的裝修要求,對歌舞廳未作要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根據上述規則,應當認為該裝修合同中未包含歌舞廳的裝修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