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八章(1 / 3)

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監理人的義務①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或監理投標書的承諾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範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監理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②監理人在履行監理合同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谘詢意見,並公正地維護各方麵的合法權益。

③監理人所使用的由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委托人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人。

④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所監理工程及其監理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幻監理人的權利①一般權利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麵報告委托人要求設計人更正。

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承包人提出建,人提出告。

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但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複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麵報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酉3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於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複工令後才能複工。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範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由於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產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的,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下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並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由於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的,其善後工作以及恢複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②特別授權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變更。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進度,則這種變更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變更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的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

③調解權在委托監理的工程範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監理人的責任①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麵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期。

②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③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監理人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義務,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不認真履行職責或提供超出其資質範圍的谘詢意見而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則應承擔賠償責任。

④當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當補償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委托人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委托人的義務①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②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協調,為監理工作的開展提供外部條件。

③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