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一章(1 / 3)

訂購產品的交付產品的交付方式訂購物資或產品的供應方式,可以分為采購方到合同約定地糸存自提貨物和供貨方負責將貨物送達指定地點兩大類,而供貨方送貨又可細分為將貨物負責送抵現場或委托運輸部門代運兩種形式。為了明確貨物的運輸責任,應在相應條款內寫明所采用的交提貨方式、交接貨物的地點、接貨單位或接貨人的名稱。由於工程用料數量大、體積大、品種繁雜、時間性較強,當事人應采取合理的交付方式,明確交貨地點,以便及時、準確、安全、經濟地履行合同。運輸方式可分為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及海上運輸等,一般由采購方在合同簽訂時提出采取哪一種運輸方式。

交貨期限貨物的交提貨期限,是指貨物交接的具體時間要求。它不僅關係到合同是否按期履行,還關係到貨物意外滅失或損壞時的責任承擔問題。合同內應對交提貨期限寫明月份或更具體的時間如旬、日X如果合同內規定分批交貨,還需注明各批次交貨的時間,以便明確責任。

合同履行過程中,判定是否按期交貨或提貨,依照約定的交提貨方式不同,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①供貨方送貨到現場的交貨日期,以采購方接收貨物時在貨單上簽收的日期為準。

②供貨方負責代運貨物,以發貨時承運部門簽發貨單上的戳記日期為準。

③采購方自提產品,以供貨方通知提貨的日期為準。但在供貨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對方合理預留必要的途中時間。

實際交提貨日期早於或遲於合同規定的期限,都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提貨,由有關方承擔相應責任。

產品包裝產品的包裝是保護材料在儲運過程中免受損壞不可缺少的環節。根據《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有關規定:凡國家或業務主管部門對包裝有技術規定的產品,應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規定的類型、規格、容量、印刷標誌,以及產品的盛放、襯墊、封袋方法等要求執行。無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規定可循的某些專用產品,雙方應在合同內議定包裝方法,應保證材料包裝適合材料的運輸方式,並根據材料特點采取防潮、防雨、防鏽、防震、防腐蝕等保護措施。除特殊情況外,包裝材料一般由供貨方負責並包括在產品價格內,不得向采購方另行收取費用。如果采購方對包裝提出特殊要求時,雙方應在合同內商定,超過原標準費用部分,由采購方承擔。反之,若議定的包裝標準低於有關標準時,應相應降低產品價格。

對於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裝材料,或使用一次後還可以加工利用的包裝物,雙方應協商回收辦法。該協議作為合同附件。包裝物的回收辦法可以采用如下兩種形式之一:①押金回收,適用於專用的包裝物,如電纜卷筒、集裝箱、大中型木箱等。

②折價回收,適用於可以再次利用的包裝器材,如油漆桶、麻袋、玻璃瓶等。

回收辦法中還要明確規定回收品的質量、回收價格、回收期限和驗收辦法等事項。

產品驗收合同內應對驗收明確以下幾方麵問題。

驗收依據供貨方交付產品時,可以作為雙方驗收依據的資料包括:①雙方簽訂的采購合同。

②供貨方提供的發貨單、計量單、裝箱單以及其他有關憑證。

③合同內約定的質量標準。應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標準名稱。

④產品合格證、檢驗單。

⑤圖紙、樣品或其他技術證明文件。

⑥雙方當事人共同封存的樣品。

驗收內容①查明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是否與供應合同及其他技術文件。

②設備的主機、配件是否齊全。

③包裝是否完整,外表有無損壞。

④對需要化驗的材料進行必要的物理化學檢驗。

⑤合同規定的其他需要檢驗事項。

驗收方式具體寫明檢驗的內容和手段,以及檢測應達到的質量標準。對於抽樣檢查的產品,還應約定抽檢的比例和取樣的方法,以及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單位。

①駐廠驗收。即在製造時期,由采購方派人在供應的生產廠家進行材質檢驗。

②提運驗收。對於加工訂製、市場采購和自提自運的物資,由提貨人在提取產品時檢驗。

③接運驗收。由接運人員對到達的物資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當場作出記錄。

④入庫驗收。這是大量采用的正式的驗收方式,由倉庫管理人員負責數量和外觀檢驗。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合同內應具體寫明采購方對不合格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拒付貨款的條件。在采購方提出的書麵異議中應說明檢驗情況,出具檢驗證明和對不符合規定產品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凡因采購方使用、保管、保養不善而導致的質量下降,供貨方不承擔責任。在接到采購方的書麵異議通知後,供貨方應在10天內或合同商定的時間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采購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貨款結算產品的價格應在合同訂立時明確。有國家定價的產品,應按國家定價執行;按規定應由國家定價但國家尚無定價的,其價格應報請物價主管部門批準;不屬於國的,供需商約格。合同應明規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