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商的選擇特殊專項工作的實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擁有某方麵的專業技術或專門的施工設備、獨特的施工方法。業主和工程師往往根據所積累的資料、信息,也可能依據以前與之交往的經驗,對其信譽、技術能力、財務能力等比較了解,通過議標方式選擇。若沒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這部分承包商不善於實施的工作內容,采用招標方式選擇指定分包商。
某項工作將由指定分包商負責實施是招標文件規定,並已由承包商在投標時認可,因此他不能反對該項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並由自己負責協調管理工作。但業主必須保護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選擇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則,因此,當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時,有權拒絕某一單位作為指定分包商。為了保證工程施工的順利進行,業主選擇指定分包商應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見,不能強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對的或是拒絕與承包商簽訂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損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任何合同爭議均交由仲裁或訴訟解決,一方麵往往會導致合同關係的破裂,另一方麵解決起來費時、費錢且對雙方的信譽有不利影響。為了解決工程師的決定可能處理得不公正的情況,通用條件中增加了“爭端裁決委員會”處理合同爭議的程。
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①提交工程師決定。編製施工合同條件的基本出發點之一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建立以工程師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模式,因此不論是承包商的索賠還是業主的索賠均應首先提交給工程師。任何一方要求工程師作出決定時,工程師應與雙方協商盡力達成一致。如果未能達成一致,則應按照合同規定並適當考慮有關情況後作出公平決定。
②提交爭端裁決委員會決定。雙方起因於合同的任何爭端,包括對工程師簽發的證書、作出的決定、指示、意見或估價不同意接受時,可將爭端提交合同爭端裁決委員會,並將副本送交對方和工程師。裁決委員會在收到提交的爭端文件後84天內作出合理的裁決。作出裁決後的28天內,任何一方未提出不滿意裁決的通知,此裁決即為最終的決定。
③雙方協商。任何一方對裁決委員會的裁決不滿意,或裁決委員會在84天內未能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後的28天內應將爭議提交仲裁。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後的56天才開始審理。設立這一時間是要求雙方盡力以友好的方式解決合同④仲裁。如果雙方仍未能通過協商解決爭議,則隻能由合同約定的仲裁機構最終解決。
爭端裁決委員會的組成。簽訂合同時,業主與承包商通過協商組成裁決委員會。裁決委員會可選定為1名或3名成員,一般由3名成員組成,合同每一方應提名1位成員,由對方批準。雙方應與這兩名成員共同商定第三位成員,第三人作為主。
②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性質。爭端裁決委員會的裁決屬於非強製性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相當於我國法律中解決合同爭議的調解,但其性質則屬於個人委托。其成員應滿足以下要求: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有經驗。
4在合同的解釋方麵有經驗。
能流利地使用合同中規定的交流語言。
③工作。由於裁決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合同爭議,因此不同於工程師需要常駐工地。
3平時工作。裁決委員會的成員應對工程現場實施定期考察例如每半年1次,了解施工進度和潛在的問題。離開現場前,應向業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報告。
解決合同爭議的工作。接到任何一方申請後,在工地或其他選定的地點處理爭議的有關問題。
④報酬。付給委員的酬金分為月聘請費和日酬金兩部分,由業主與承包商平均負擔。裁決委員會到現場考察和處理合同爭議的時間按日酬金計算,相當於谘。
⑤成員的義務。保證公正處理合同爭議是其最基本的義務,雖然當事人雙方各提名1位成員,但他不能代表任何一方的單方利益,因此合同規定:3在業主與承包商雙方同意的任何時候,他們可以共同將事宜提交給爭端裁決委員會,請他們提出意見。沒有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就任何事宜向爭端裁決委員會征求建議。
裁決委員會或其中的任何成員不應從業主、承包商或工程師處單方獲得任何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
不得在業主、承包商或工程師處擔任谘詢顧問或其他職務。
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時,不能被任命為仲裁人,隻能作為證人向仲裁機構提供爭端證據。
爭端裁決程序①接到業主或承包商任何一方的請求後,裁決委員會確定會議的時間和地。解決的在工其他行。
②裁決委員會成員審閱各方提交的材料。
③召開聽證會,充分聽取各方的陳述,審閱證明材料。
④調解合同爭議並作出決定。
施工合同爭端解決事項的典型流程參風險責任的劃分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某些風險是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準備投標時無法合理預見的,就業主利益而言,不應要求承包商在其報價中計入這些不可合理預見風險的損害補償費,否則難以取得有競爭性的合理報價。通用條件內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義為“基準日”作為業主與承包商劃分合同風險的時間點。在此日期後發生的作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可能合理預見的風險事件,按承包商受到的實際影響給予補償;若業主獲得好處,也應取得相應的利益。某一不利於承包商的風險損害是否應給予補償,工程師不是簡單地看承包商的報價內包括或未包括對此〖事件的費用,而是以作為有經驗的承包商在投標階段能否合理預作為。
業主應承擔的風險義務⑴合同條件規定的業主風險屬於業主的風險包括:①戰爭、敵對行動、入侵、外敵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