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承包商設備的控製工程質量的好壞和施工進度的快慢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入施工的機械設備、臨時工程在數量和型號上的滿足程度,而且承包商在投標書中報送的設備計劃是業主決標時考慮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通用條款規定了以下幾點:①承包商自有的施工設備。承包商自有的施工機械、設備、臨時工程和材料,一經運抵施工現場後就被視為專門為本合同工程施工之用。除了運送承包商人員和物資的運輸車輛以外,其他施工機具和設備雖然承包商擁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未經過工程師的批準,不能將其中的任何一部分運出施工現場。作出上述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本工程的施工,但並非絕對不允許在施工期內承包商將自有設備運出工地。某些使用台班數較少的施工機械在現場閑置期間,如果承包商的其他合同工程需要使用時,可以向工程師申請暫時運出。當工程師依據施工計劃考慮該部分機械暫時不用而同意運出時,應同時指示何時必須運回以保證本工程的施工之用,要求承包商遵照執行。對於後期施工不再使用的設備,竣工前經過工程師批準後,承包商可以提前撤出工地。
②承包商租賃的施工設備。承包商從其他人處租賃施工設備時,應在租賃協議中規定在協議有效期內發生承包商違約解除合同時,設備所有人應以相同的條件將該施工設備轉租給發包人或發包人邀請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商。
③要求承包工程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若工程師發現承包商使用的施工設備影響了工程進度或施工質量時,有權要求承包商增加或更換施工設備,增加的費用和工期延誤責任由承包商承擔。
環境保護承包商的施工應遵守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現場內外的環境,限製因施工作業引起的汙染、噪音或其他對公眾人身和財產造成的損害和妨礙。施工產生的散發物、地麵排水和排汙不能超過環保規定的數值。
工程變更管理工程變更是施工過程中出現了與簽訂合同時的預計條件不一致的情況,需要改變原定施工承包範圍內的某些工作內容。工程變更不同於合同變更,前者對合同條件內約定的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沒有實質性改動,隻是對施工方法、內容作局部性改動,屬於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約定由工程師發布變更指令即可;而後者則屬於對原合同進行實質性改動,應由業主和承包商通過協商達成一致後以補充協議的方式變更。土建工程受自然條件等外界的影響較大,工程情況比較複雜,且在招標階段依據初步設計圖紙招標,因此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變更。
工程變更的範圍,由於工程變更屬於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正常管理工作,工程師可以根據施工進展的實際情況,在認為必要時就以下幾個方麵發布變更指令:①對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變。由於招標文件內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是依據初步設計概算的量值,是為承包商編製投標書時合理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及報價之用,因此實施過程中會出現實際工程量與計劃值不符的情況。為了便於合同管理,當事人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量變化較大時可以調整單價的百分比視工程具體情況,可在15?25範圍內確定。
②任何工作質量或其他特性的變更。
③工程任何部分標高、位置和尺寸的改變。
④刪減任何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省略的工作應是不再需要的工程,不允許用變更指令的方式將承包範圍內的工作變更給其他承包商實施。
⑤進行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力口工作、永久設備、材料供應或其他服務,包括任何聯合竣工檢驗、鑽孔和其他檢驗以及勘察工作。這種變更指令應是增加與合同工作範圍性質一致的新增工作內容,而且不應以變更指令的形式要求承包商使用超過其目前正在使用或計劃使用的施工設備範圍去完成新增工程。除非承包商同意此項工作按變更對待,否則一般應將新增工程按一個單獨的合同來對待。
⑥改變原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此類屬於合同工期的變更,既可能是基於增力口工程量、增力口工作內容等情況,也可能源於工程師為了協調幾個承包商施工的幹擾而發布的變更指示。
變更程序丹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前的任何時間,工程師可以通過發布變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的任何一種方式提出變更。
①變更指示。工程師在業主授權範圍內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在確屬需要時有權發布變更指示。指示的內容應包括詳細的變更內容、變更工程量、變更項目的施工技術要求和有關部門文件圖紙以及變更處理的原則。
②要求承包商遞交建議書後再確定的變更。其程序為:3工程師將計劃變更事項通知承包商,並要求其遞交實施變更的建議書。
承包商應盡快予以答複。一種情況可能是通知工程師由於受到某些非自身原因的限製而無法執行此項變更,如無法得到變更所需的物資等,工程師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工程的需要再次發出取消、確認或修改變更指示的通知。另一種情況是承包商依據工程師的指示遞交實施此項變更的說明,內容包括:將要實施的工作的說明書以及該工作實施的進度計劃;承包商依據合同規定對進度計劃和竣工時間作出任何必要修改的建議,提出工期順延要求;承包商對變更估價的建議,提出要。
工程師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盡快通知承包商說明批準與否或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