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對於施工期較長的合同,為了合理分擔市場價格浮動變化對施工成本影響的風險,在合同內要約定調價的方法。通用條款內規定為公式法調價。
①調價公式!
期內所完成工作以相應貨幣估算合同價值的調整乘數,這個期間通常是1個月,除非投標函附錄中另有規定;以一一在數據調整表中規定的固定係數,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調整的部分;比數據調整表中規定的係數,代表與實施工程有關的每項費用因素的估算比例,如勞務、設備和材料;第1期間使用的現行費用指數或參照價格,以該期間具體的支付證書的相關期限最後一天之前第49天當天對於相關表中的費用因素適用的費用指數或參照價格確定:基本費用參數或參照價格。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竣工時間內完成工程,則應利用下列指數或價格對價格作出調整,取其中對業主有利者。
適用於工程竣工時間期滿前第49天的各指數或價格。
現行指數或價格。
②可調整的內容和基價。承包商在投標書內填寫,並在簽訂合同前的談判中確定。
專用條款內可調價項目和係數的約定表係數來源國家:指數來源:在說明日期的價值指數範圍指數對應貨幣名稱定義價值日期八1。8固定費
③延誤竣工。分為:3非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工程竣工前每一次支付時,調價公式繼續有效。
承包商應負責原因的延誤。在後續支付時,分別計算應竣工日和實際支付日的調價款,經過對比後按照對業主有利的原則執行。
“基準日期法規變化引起的價格調整在基準日期基準日期係指遞交投標書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後,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或規章發生變更,導致施工所需的工程費用發生增減變化,工程師與當事人雙方協商後可以調整合同金額。如果導致變化的費用包括在調價公式中,則不再予以考慮。較多的情況發生於工程建設承包商需交納的稅費變化,這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時不可能合理預見的情況,因此可以調整相應的費用。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程序①工程量計量。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工程量僅是對工程的估算量,不能作為承包商完成合同規定施工義務的結算依據。每次支付工程月進度款前,均需通過測量來核實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以計量值作為支付依據。
采用單價合同的施工工作內容應以計量的數量作為支付進度款的依據,而總價合同或單價包幹混合式合同中按總價承包的部分可以按圖紙工程量作為支付依據,僅對變更部分予以計量。
②承包商提供報表。每個月的月末,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提交一式六份本月支付報表。內容包括本月已完成合格工程的應付款要求和對應扣款的確認,一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麵:3本月完成的工程量清單工程項目及其他項目的應付金額包括變更。
法規變化引起的調整應增力口和扣減的任何款額。
作為保留金扣減的任何款額。
預付款的支付分期支付的預付款和扣還應增力口和扣減的任何款額。
承包商采購用於永久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應預付和扣減款額。
根據合同或其他規定包括索賠、爭端裁決和仲裁應付的任何其他應增加和扣減的款額。
對所有以前的支付證書中證明的款額的扣除或減少對已付款支付證書的修正X③工程師簽證。工程師接到報表後,對承包商完成的工程形象、項目、質量、數量以及各項價款的計算進行核查。若有疑問,可要求承包商共同複核工程量。在收到承包商的支付報表後28天內,按核查結果以及總價承包分解表中核實的實際完成情況簽發支付證書。工程師可以不簽發證書或扣減承包商報表中部分金額的情況包括:合同內約定期中付款證書的最小金額時,如果本月應簽發的金額4、於簽證的最4、金額,工程師將不出具月進度款的支付證書。本月付款接轉下月,超過最小簽證金額後一並支付。
承包商提供的貨物或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可扣發修正或重置相應的費用,直至修整或重置工作完成後再支付。
承包商未能按合同規定進行工作或履行義務,並且工程師已經通知了承包商,則可以扣留該工作或義務的價值,直至工作或義務履行為止。
工程進度款支付證書屬於臨時支付證書,工程師有權對以前簽發過的證書中發現的錯、漏或重複提出更改或修正,承包商也有權提出更改或修正,經雙方複核同意後,將增加或扣減的金額納入本次簽證中。
④業主支付。承包商的報表經過工程師認可並簽發工程進度款的支付證書後,業主應在接到證書後及時給承包商付款。業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後的56天。如果逾期支付將承擔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延期付款的利息按銀行貸款利率力口32計算。
竣工驗收階段的合同管理破工檢驗和移交工程竣工檢驗承包商完成工程並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報送的資料後,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的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該日期後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後14天內的某日進行。此項規定同樣適用於按合同規定分部移交的工程。
幻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工程通過竣工檢驗達到了合同規定的“基本竣工”要求後,承包商在其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麵形式向工程師申請頒發接收證書。基本竣工是指工程已通過竣工檢驗,能夠按照預定目的交給業主占用或使用,而肖完成了合同規定的包括掃尾、清理施工現場及不影響工程使用的某些次要部位缺陷修複工作後的最終竣工,剩餘工作允許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內繼續完成。這樣規定有助於準確判定承包商是否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完成了施工義務,也有利於業主盡早使用或占有工程,及時發揮工程效益。
工程師接到承包商申請後的28天內,如果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工程接收證書;若不滿意,則應書麵通知承包商,指出還需完成9卩些工作後才達到基本竣工條件。工程接收證書中包括確認工程達到竣工的具體日期。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不僅表明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義務已經完成,而且對工程照管的責任也轉移給業主。
如果合同約定工程不同區段有不同竣工日期時,每完成一個區段均應按上述程序頒發部分工程的接收證書。
特殊情況下的證書頒發程序①業主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師應及時頒發工程接收證書,並確認業主占用日為竣工日。提前占用或使用表明該部分工程已達到竣工要求,對工程照管責任也相應轉移給業主,但承包商對該部分工程的施工質量缺陷仍負有責任。工程師頒發接收證書後,應盡快給承包商采取必要措施完成竣工檢驗的機會。
②因非承包商原因導致不能進行規定的竣工檢驗。有時也會出現施工已達到竣工條件,但由於不應由承包商負責的主觀或客觀原因不能進行竣工檢驗。如果等條件具備進行竣工試驗後再頒發接收證書,既會因推遲竣工時間而影響對承包商是否按期竣工的合理判定,也會產生在這段時間內對該部分工程的使用和照管責任不明。針對此種情況,工程師應以本該進行竣工檢驗日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將這部分工程移交給業主照管和使用。工程雖已接收,仍應在缺陷通知期內進行補充檢驗。當竣工檢驗條件具備後,承包商應在接到工程師指示進行竣工檢驗通知的14天內完成檢驗工作。由於非承包商原因導致缺陷通知期內進行的補檢,屬於承包商在投標階段不能合理預見到的情況,該項檢查檢驗比正常檢驗多支出的費用應由業主承擔。
未能通過破工檢驗重新檢驗如果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竣工檢驗,承包商對缺陷進行修複和改正,在相同條件下重複進行此類未通過的檢驗和對任何相關工作的竣工檢驗。
重複檢驗仍未能通過當整個工程或某區段未能通過按重新檢驗條款規定所進行的重複竣工檢驗時,工程師應有權選擇以下任何一種處理方法:①指示再進行一次重複的竣工檢驗。
②如果由於該工程缺陷致使業主基本上無法享用該工程或區段所帶來的全部利益,拒收整個工程或區段視情況而定、,在此情況下,業主有權獲得承包商的賠償。包括:山業主為整個工程或該部分工程視情況而定所支付的全部費用以及融資費用。
4拆除工程、清理現場以及將永久設備和材料退還給承包商所支付的費用。
頒發一份接收證書如果業主同意的話,折價接收該部分工程。合同價格應按照可以適當彌補由於此類失誤而給業主造成的減少的價值數額予以扣減。
竣工結算承包商報送竣工報表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後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報表內穀包括:①到工程接收證書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據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終價值。
②承包商認為應該支付給他的其他款項,如要求的索賠款、應退還的部分保留金等。
③承包商認為根據合同應支付給他的估算總額。所謂“估算總額”是這筆金額還未經過工程師審核同意。估算總額應在竣工結算報表中單獨列出,以便工程師簽發對證書。
④其他款項,如要求的索賠款、應退還的部分保留金等。
竣工結算與支付工程師接到竣工報表後,應對照竣工圖進行工程量詳細核算,對其支付要求進行審查,然後再依據檢查結果簽署竣工結算的支付證書。此項簽證工作,工程師也應在收到竣工報表後28天內完成。業主依據工程師的簽證予以支付。
缺陷通知期階段的合同管理!工程缺陷責任承包商在缺陷通知期內應承擔的義務工程師在缺陷通知期內可就以下事項向承包商發布指示:①將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永久設備或材料從現場移走並替換。
②將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工程拆除並重建。
③實施任何因保護工程安全而需進行的緊急工作,不論事件起因於事故、不可預見事件還是其他事件。
幻承包商的補救義務承包商應在工程師指示的合理時間內完成上述工作。若承包商未能遵守指示,業主有權雇用其他人實施並予以付款。如果屬於承包商應承擔的責任原因,業主有權按照索賠的程序向承包商追償。
履約證書履約證書是承包商已按合同規定完成全部施工義務的證明,因此,該證書頒發後工程師就無權再指示承包商進行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辦理最終結算手續。缺陷通知期內工程圓滿地通過運行考驗,工程師應在最後一個缺陷通知期期滿後的28天內頒發,或者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試驗,包括修補任何缺陷後立即頒發,履約證書的副本應發送給業主。履約證書應被視為構成對工程的認可,意味著承包商與合同有關的實際義務已經完成,剩餘的雙方合同義務隻限於財務和管理方麵的內容,但合同尚未終止,頒發履約證書後,每一方仍應負責完成當時尚未履行的任何義務,為了確定這些未完成義務的性質和範圍,合同應被視為仍然有效。業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在收到履約證書時,承包商應從現場撤走任何剩餘的承包商設備、多餘材料、殘餘物、垃圾和臨時工程等。如果所有這些物品在業主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8天內尚未被運走,業主可以出售或另行處理任何這些剩餘物品。此類出售的餘款應付給承包商,如果出售收入少於業主的處理費用,承包商應將差額付給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