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修正後的總費用計算索賠金額的公式如下:索賠金額某項工作調整後的實際總費用一該項工作的報價費用含變更款修正的總費用法與總費用法相比,有了實質性的改進,能夠較準確地反映出實際增加的費用。
分項法分項法是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對每個引起損失的幹擾事件和各費用項目單獨分析計算索賠值,並提供相應的工程記錄、收據、發票等證據資料,最終求和。這樣可以在較短時間內給以分析、核實,確定索賠費用,順利解決索賠事宜。該方法雖比總費用法複雜、困難,但比較合理、清晰,能反映實際情況,且可為索賠文件的分析、評價及最終索賠談判和解決提供方便,是承包人廣泛采用的方法。給出了分項法的典型示例,可供參考。分項法計算通常分三步:①分析每個或每類索賠事件所影響的費用項目,不得有遺漏。這些費用項目通常應與合同報價中的費用項目一致。
②計算每個費用項目受索賠事件影響後的數值,通過與合同價中的費用值進比較得到該項費用的索賠。
③將各費用項目的索賠值彙總,得到總費用索賠值。分項法中索賠費用主要包括該項工程施工過程中所發生的額外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相應的管理費,以及應得的間接費和利潤等。由於分項法所依據的是實際發生的成本記錄或單據,所以在施工過程中,第一手資料的收集整理就顯得重要。
複習思考題1什麼是索賠?索賠有哪些特征?索賠管理有哪些特點?
2常見的索賠事件有哪些?
3索賠的分類有哪些?開展索賠工作有哪些作用?
4索賠的依據、證據和索賠文件應包括哪些內容?他們對索賠成功有何影響?5結合具體工程項目,分析索賠工作的基本程序。
6在索賠過程中應注意哪些技巧和藝術?
7判斷承包商索賠是否成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8分析工程師在索賠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9在我國建築業開展索賠工作存在哪些問題?應如何解決?
在施工合同中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影響的工期延誤有何規定?
1.工程延誤有哪些分類?工程延誤的一般處理原則是什麼?
2.試分析共同延誤可能的補償結果。
3.試分析交叉延誤的幾種典型情況及其結果。
4.工期索賠的合同依據有哪些?
5.試舉例說明工期索賠的分析流程。
6.工期索賠有哪些方法?如何具體應用?
7.舉例說明費用索賠的原因有哪些。
8.分析費用索賠的項目構成,每一項如何計算。
9.管理費索賠的計算方法有哪些?如何正確選擇分攤方法?綜合費用索賠有哪些計算方法?各有哪些優缺點?
1工程合同爭議處理11.1工程合同的常見爭議施工合同糾紛,是指施工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產生異議或因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不履行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等原因而產生的糾紛。產生施工合同糾紛的原因十分複雜,主要是目前建築市場不規範、建設法律法規不完善等外部環境,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合同意識和誠信履約意識薄弱等主體問題,施工項目的特殊性、複雜性、長期性和不確定性等項目特點以及施工合同本身的複雜性和易出錯性等眾多原因導致的。但常見的爭議有以下幾個方麵。
工程價款支付主體爭議承包人被拖欠巨額工程款已成為整個建設領域中屢見不鮮的“正常事”。往往出現工程的發包人並非工程真正的建設單位,並工程的權利人。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通常不具備工程價款的支付能力,承包人該向誰主張權利以維護其合法權益成為爭議的焦點。在此情況下,承包人應理順關係,尋找突破口,向真正的發包人主張權利,以保證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1992年12月26日,上海某建設發展公司下稱八公司與中國建築工程局某建築工程公司下稱建築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八公司受上海某商廈籌建處下稱籌建處委托,並征得市建委施工處、市施工招標辦的同意,釆用委托施工的形式,擇定建築公司為某商廈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範圍按某市建築設計院所設計的施工圖施工,內容包括土建、裝飾及室外總體等。同時,合同就工程開竣工時間、工程造價及調整、預付款、工程量的核定確認和工程驗收、決算等均作了具體約定。
合同簽訂後,建築公司即按約組織施工,於1996年12月28日竣工,並在1997年4月3日通過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的工程質量驗收。1997年11月,建築公司與籌建處就工程總造價進行決算,確認該工程總決算價為人民市50702440元;同月30日,又對巳付工程款作了結算,確認截止到1997年11月30日,八公司尚欠建築公司工程款人民市13913923.17元。後經建築公司不懈地催討,至1999年2月9日止,八公司尚欠建築公司工程款人民幣950萬元。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八公司曾於1993年12月致函建築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的甲方名稱更改為籌建處。但經查,籌建處未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備案。又查:該商廈的實際業主為某上市公司下稱3公司且巳於1995年12月14日取得上海市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1999年7月,建築公司即以八公司為施工合同的發包人,8公司為該商廈的所有人為由,將兩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庭審中,6公司對於950萬元的工程欠款均無任何異議。但八公司辯稱:八公司為代理籌建處發包,並於1993年12月致函建築公司,施工合同甲方的名稱巳改為籌建處;之後,建築公司一直與籌建處發生聯係,事實上巳承認了施工合同發包人的主體變更。同時八公司證實,籌建處為某局發文建立,並非獨立經濟實體,且籌建處資金來源於3公司。所以,八公司不應承擔支付950萬元工程款項的義務。
6公司辯稱:3公司與建築公司無法律關係。施工合同的發包人為八公司工程結算為建築公司與籌建處間進行,與3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聯係;籌建處有“籌建許可證”,係獨立經濟實體,應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雖然3公司取得了預售許可,但3公司的股東巳發生變化,故現在的公司對以前公司股東的工程欠款不應承擔民事責任。庭審上,3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一份“籌建許可證”,以證明籌建處依法登記至今未撤銷。
建築公司認為上公司雖接受委托,與建築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但征得了市建委施工處、市施工招標辦的同意,該施工合同應當有效。而其作為施工合同的發包人,理應承擔民事責任。經查實,籌建處未經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它不具備主體資格,所以無法取代八公司在施工合同中的甲方地位。對於3公司,雖非施工合同的發包人,但他實際上巳取得了該物業,是該商廈的所有權人,為真正的發包人,依法有承擔支付工程款項的責任。
一審法院對原告、被告出具的施工合同、籌建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及相關函件等證據進行了質證,認為:八公司實質上為建設方的代理人,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擔,並判由3公司承擔支付所有工程欠款的責任。
工程價款結算及審價爭議盡管施工合同中已列出了工程量,約定了合同價款,但實際施工中會有很多變化,包括設計變更、工程師簽發的變更指令、現場條件變化,以及計量方法等弓起的工程量增減。這種工程量的變化幾乎每月或每天都會發生,而且承包人通常在其每月申請工程進度款報表中列出,希望得到額外付款,但常因與工程師有不同意見而遭拒絕或者拖延不決。這些實際已完的工作而未獲得付款的金額,由於日積月累,在施工後期可能增到一個很大的數字,發包人更加不願支付,因而造成更大的分歧和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