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十九章(1 / 3)

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指工程合同當事人對於采取自行和解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是自己選擇或願意接受的,並非受到對方當事人的強迫、威脅或其他的外界壓力。同時,雙方當事人協議的內容也必須是出於自願,決不允許任何一方給對方施加壓力,以終止協議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隻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彳5的“霸王協議”。

平等原則。平等原則表現為在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在自行和解解決合同爭議過程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論當事人經濟實力雄厚還是薄弱,也不論當事人是法人還是非法人的其他經濟組織、個人,雙方要互相尊重,平等對待,都有權提出自己的理由和建議,都有權對對方的觀點進行辯論。不允許以強欺弱、以大欺小,達成不公平的所謂和解協議。對於履行了合同義務的部分,應當堅持有得到償付的權利;對於自己履行義務中的缺陷,應當同意予以改善,切忌采取“蠻不講理”的態度;對於合同或事實中雙方理解不一致者,應通過耐;解釋,特別是借用工程慣例予以處理。

“互諒互讓原則。互諒互讓原則就是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如實陳述客觀事實和理由的基礎上,也要多從自身找原因,認識在引起合同糾紛問題上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而不能片麵強調對自己有利的事實和理由而不顧及全部的事實,或片麵指責對方當事人,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即使自身沒有過錯,也不能得理不讓人。這也正是合同的協作履行原則在處理工程合同爭議中的具體運用。

爭議和解注意要點堅持原則。在工程合同爭議的協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既要互相諒解,以誠相待,勇於承擔各自的責任,又不能進行無原則的和解,要杜絕在解決糾紛中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尤其是對解決合同爭議中的行賄受賄行為要進行揭發、檢舉;對於違約責任的處理,隻要工程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是合法的,就應當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違約方應當主動承擔違約責任,受害方也應當積極向違約方追究違約責任,決不能以和解為名假公濟私、慷國家之慨,中飽私囊。

分清責任。和解解決工程合同爭議的基礎是分清責任。尤其是在市場競爭中,當事人都應保持良好的形象和信譽,明確各方的權利和責任。當事人雙方要實事求是地分析爭議產生的原因,不能一味地推卸責任,否則不利於爭議的解決。應當以詳細和可靠的證據材料作為事實依據,應當以相應的合同條款作為處理爭議的法定依據。這就是始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度對待爭議。

及時解決。雙方當事人自願采取和解方式解決工程合同爭議時應當注意合同爭議要及時解決。由於和解不具有強製執行的效力,容易出現當事人反悔。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出現僵局,爭議遲遲得不到解決時,就不應該繼續堅持和解解決的辦法,否則會使合同爭議進一步擴大,特別是一方當事人有故意侵害行為時,更應當及時采取其他方法解決。

心注意把握和解的技巧。首先,要求當事人雙方堅持和解的原則,誠實信用,以理相待,處處表現出寬容和善意。其次,要求當事人在意思表達準確的同時,要恰當使用協商語言,不使用過激的或模棱兩可的語言。再次,在協商過程中,要擺事實、講道理。講道理時,一定要圍繞中心,抓住主要問題,以使合同爭議的主要問題及時得到解決。在某些場合下還要注意“得理讓人”,對豸卩原則問題,可以做一些必要的讓步,以使對方當事人感到誠意,從而使問題及早得到徹底的解決。

任何協商都不是一蹴而就和萬事順利的,可能有多種情況出現。一是雙方堅持不讓,談判陷入僵局,這時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委托與雙方都有關係的人員進行會外勸解,重新談判,但第三人隻在當事人之間起“牽線搭橋”的作用,並不實質上參與當事人之間的協商。二是談判達成諒解。這時應及時將談判結果寫成書麵文件,並經雙方正式簽署。新的協議文件應當是處理方案明確,且有處理的合理期限,以利實施。三是談判破裂。在談判已明顯出現不可能達成妥協方案時,應當為其他解決爭議的方式做好準備。

調解的概念及原則調解是指在合同發生爭議後,在第三人的參加與主持下,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說服勸導,向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提出解決方案,促使雙方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自願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爭議的活動。調解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自願原則。工程合同爭議的調解過程,是雙方當事人弄清事實真相、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互諒互讓、提高法律觀念、自願取得一致意見並達成協議的過程。因此,隻有在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調解的基礎上調解人才能進行調解。如果爭議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根本不願意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麼就不能進行調解。另外,調解人的身份必須得到雙方當事人的認可,調解協議也必須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必須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要耐聽取雙方當事人和關係人的意見,並對這些意見進行分析研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誌強加給當事人。

合法原則。合法原則首先要求工程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同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要求調解人在調解活動中堅持合法原則,否則難以保證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比如,調解活動不講原則,一味強調讓步,或違反法律而達成協議,結果既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所達成的調解協議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合同當事人隻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才可以自由地處分自己的權利,超越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權利範圍,調解人就不能調解。

公平原則。公平原則要求調解人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待人、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尤其是在承擔相應責任方麵,決不能采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等無原則性的方式,而應該實事求是,采取權利與義務對等、責權利相一致的公平原則。這樣才能夠取得雙方當事人的信任,促使他們自願地達成協議。否則,如果偏袒一方壓服另一方,隻能引起當事人的反感,不利於爭議的解決。

調解方式0行政調解。是指工程合同發生爭議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協議的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工程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人一般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業務主管部門,因為業務主管部門對下屬企業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技術業務等情況比較熟悉和了解,他們能在符合國家法律政策的要求下教育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這樣既能滿足各方的合理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又能使合同爭議得到及時而徹底的解決。

法院調解或仲裁調解。是指在合同爭議的訴訟或仲裁過程中,在法院或仲裁機構的主持和協調下,雙方當事人進行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並經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可從而終結訴訟或仲裁程序的活動。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反悔,必須自覺履行。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調解即告終結,法院或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而不得久調不決。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一方不履行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4。